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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台六项保证”的版本差异与历史演变(上)

2019年05月20日来源:钟厚涛

  近年来,在台湾当局的幕后推动和美国保守势力的持续炒作下,沉寂已久的美国“对台六项保证”(Six Assurances)重新浮出水面,甚至有部分美国国会议员将其往法律化方向推进,妄图将其与“与台湾关系法”和“与台湾交往法”等量齐观,同时作为美国对台政策的三大法律支撑和美国“一中政策”的核心意涵。本文以过去近四十年美台关系的历史演变作为考察背景,尝试对美国“对台六项保证”的五个版本进行初步整理,并对其背后的发展脉络做一简要梳理。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分上中下三期刊发,第一部分主要罗列了目前关于“对台六项保证”的五个版本并对目前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第二部分主要对“对台六项保证”初创时期的历史场景进行最大程度的还原,第三部分则对后来的历史演变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再度炒作“对台六项保证”的情况进行评析。

  一、主要版本

  1982年7月14日下午5点,也即在中美第三个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出台之前,美国政府为安慰台湾当局,指派“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James R. Lilley)传达六点口头保证。由于当时整个会见为最高机密形式,只有蒋经国、李洁明和时任台“外交部长次长”钱复三人在场,并无任何机要秘书记录,也“没有书面记录”(no paper trail)可供查询,(James R. Lilley,Jeffrey Lilley,R Lilley, “China Hands: Nine Decades of Adventure, Espionage, and Diplomacy in Asia”, publish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Public Affairs, a member of Perseus Book Group,2004, p 247.)因而此后对“对台六项保证”的具体内容一直众说纷纭,版本各异。现将主要版本略作整理如下:

  版本一(台“外交部”网站版)

  1.美国未同意在对我军售上,设定结束期限;

  2.美方对北京要求就对我军售事宜与其事先咨商事未予同意;

  3.美方无意扮演任何我与中国大陆间调解人之角色;

  4.美方将不同意修改“与台湾关系法”;

  5.美方并未改变其对台湾主权之一贯立场;

  6.美方不会对我施加压力与北京进行谈判。

  (这一版本最早见于“中央日报”(台湾),1982年8月18日。)

  版本二(AIT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版)

  1.美国无意就对台军售设下截止日期;

  2.美国不会就对台军售议题事先与中国咨商;

  3.美国不会修改“与台湾关系法”;

  4.美国无意扮演台海两岸的中介者,美国不能施压迫使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展开谈判;

  5.美国不会改变在台湾主权问题上的立场,即这一问题需要中国人自己和平的解决。美国也不会施压要求其与中国协商;

  6.美国不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主权的主张。

  版本三(台“外交部长次长”钱复版)

  1.美国不会同意设定期限停止对台的武器出售;

  2.美国不会同意就对台武器销售问题和中国进行事先磋商;

  3.美国不会同意在北京和台北之间扮演调解人;

  4.美国不会重新修订《与台湾关系法》;

  5.美国并未改变其对台湾“主权”问题的立场;

  6.美国不会对台施压,迫使其与中国大陆进行谈判。

  (钱复:《钱复回忆录》,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215-216页)

  版本四(美“助理国务卿”何立志版)

  1.美国不赞成对台军售设定期限;

  2.美国不寻求在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做调停;

  3.美国不会施压要求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

  4.美国对台湾的长期立场没有改变;

  5.美国不准备修改“与台湾关系法”;

  6.《八一七公报》的内容并不表示美国对台售武之前会征询北京意见;

  (何立志(John H. Holdridge)在里根政府时期担任负责亚太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曾参与了中美“八一七联合公报”的谈判,具体内容可参见:https://www.congress.gov/114/bills/hconres88/BILLS-114hconres88rfs.pdf另外也可参见:John H. Holdridge, Crossing the Divide: An Insider’s Account of Normalization of U.S.-China Relations, Lanham: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1997, p.232.)

  版本五(众议员夏伯特(Steve Chabot)版)

  1.美国不会设定结束对台军售的日期;

  2.美国不会改变“与台湾关系法”的条文;

  3.美国不会在对台军售之前征询中国的意见;

  4.美国不会在台湾与中国之间居中调停;

  5.美国不会改变美国有关台湾问题的立场,那就是,这个问题必须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美国不会破事台湾与中国谈判;

  6.美国不会承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

  (2016年共和党众议员夏伯特提出要将“对台六项保证”法律化的决议案(H. CON. RES.88),以上为其所认定的“对台六项保证”内容)

  对于美国“对台六项保证”这五个版本之间的差异,需要略作说明。根据当年陪同“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晋见蒋经国的“外交部次长”钱复(后担任过台“外交部长”和“监察院长”)解释,美国警告台湾“六项保证”内容非常敏感,务必谨慎处理。因此,台北“外交部”在发布新闻稿时避开了一些敏感字眼。不同版本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在“主权”部分,李洁明传达的口信版本是:“美国不会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主权的主张”;何志立1982年8月17日在众院外交委员会作证时声称:“我们在台湾主权议题上长久以来的立场没有改变。”容安澜在《悬崖勒马》一书中则说:“美国没有改变它对台湾主权议题的立场。”台“外交部”1982年8月17日发布的新闻稿,用字与容安澜相同。在对台军售部份,李洁明传达的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美国设定一个截止对台军售的日期,但美国表示无法接受。”台“外交部”新闻稿简化为“美国对台军售不设定终止期限。”在美国不介入两岸谈判问题上,李洁明传达的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美国对台施压,要求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谈判,美国没有意愿这样做,因为美国相信那是中国人自己要以自由意愿去解决的问题。美国在公开及私下都已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唯一关切的是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外交部”新闻稿将这段长文浓缩为:“美国不扮演两岸调人角色,以及美国不对台湾施压,要求台湾与中共谈判。”钱复还透露,在“六项保证”之外,里根还于1982年7月26日由李洁明传达里根对蒋经国的另一项保证:“台湾的利益将被清楚地牢记在心。我们不会同意任何共同声明限制我们一旦台海和平发生变化时,回应台湾防卫需要的能力。”

  由此可见,“对台六项保证”本来就是口头传达的内容,无论是在台湾还是在美国,都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可言。目前里根总统图书馆虽然已经实现档案解密,但在涉及到“对台六项保证”的关键材料部分当时就被遮掩留白,因而无从考证。而在后来各方尝试将其进行书面化处理的过程中,由于各种政治因素的考量,不得不将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处理或是加入了自己的理解,这也使得不同版本“对台六项保证”的内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至于孰是孰非,哪一个版本才是里根经由李洁明传达给蒋经国的,现在基本已经无从考证,而这也是下文提及的共和党2016年党纲、2018和2019年美国《国防授权法》等重要文件中虽然出现了“对台六项保证”这个名词却对其具体内容没有详加说明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各方对于“对台六项保证”的具体内容各执一词,始终没有共识,因而美国、台湾和中国大陆的学者一直尝试对“对台六项保证”进行溯源回本式的考证,目前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一是美国方面。1998年,美国时为畅享书作家和记者、现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学者的孟杰慕(James Mann)在《面子问题》一书中,对“对台六项保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的考证(James Mann, About Face: A History of America’s Curious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from Nixon to Clint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9. p.127.)。但由于作者是将此书以畅销书定位,因而相关的材料依据和写作形式并非按照学术形态展开,其相关观点也有待进一步核实。2003年,前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前史汀生中心东亚项目主任容安澜在《悬崖勒马》一书中,以较大的篇幅对“对台六项保证”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考证,作者所认为的“对台六项保证”与台湾“外交部”版公布的内容颇为接近。(Alan D. Romberg,Rein in at the Brink of the Precipice: American Policy Toward Taiwan and U.S.-PRC Relations, Henry L. Stimson Center, 2003.pp.134-135.)2007年,曾参与制定“与台湾关系法”、后曾担任美国传统基金会中国政策资深研究员的费浩伟专门发表一篇题为《里根“对台六项保证”及其当下意义》一文,对“对台六项保证”的来龙去脉略作梳理,但限于篇幅有限,且对当下意义论述过多,使得作者对“对台六项保证”形成时的着墨较少。(Harvey Feldman, “President Reagan’s Six Assurances to Taiwan and Their Meaning Today”, Heritage Foundation Web Memo No.1653, October 2, 2007)2009年,美国已经去世的知名台海问题专家唐耐心(Nance Tucker)在《海峡对话》一书中也对“对台六项保证”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作者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回忆进行采访(Nance Tucker, Strait Talk: United States-Taiwan Relations and The Crisis with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47.),相较于孟杰慕而言应该说更接近历史真相,但由于当时采访的时间距离1982年“对台六项保证”形成的时间已经过去20余年,很多当事人对于20多年前的口头表述也已经相对淡忘,因而仍然未能妥善解决“对台六项保证”存疑的关键问题。2013年美国布鲁金斯学会东北亚中心主任卜睿哲(Richard C. Bush)在《未知的海峡》一书中,同样论及了“对台六项保证”,作者认为,“对台六项保证”是美国在两岸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Richard C. Bush, Uncharted Strait: The Future of China-Taiwan Relation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2013. p.308.)2014年,曾参与“对台六项保证”制定的前“美国在台协会”(AIT)理事主席丁大卫(David Dean)在其回忆录性质的著作《非官方外交:“美国在台协会”回顾》一书中,对“对台六项保证”出炉时的决策过程进行了回溯,并提出当时里根除了通过李洁明向蒋经国传达“六项保证”之外,还专门向时任美国国务卿乔治·舒尔茨(GeorgeSchultz)和国防部长卡斯帕·温伯格(Casper Weinberger)分别发送了一份关于“对台六项保证”的备忘录。(David Dean, Unofficial Diplomacy: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 Memoir, Xlibris LLC, 2014. p.114.)

  二是台湾方面。钱复在《钱复回忆录》、颜建发在《台湾的选择:亚太秩序与两岸政经的新平衡》,漆高儒在《蒋经国的一生》,苏起在英文版著述《台湾与大陆的关系》一书中,也都多次讨论了“对台六项保证”的缘起和演变。(Chi Su, Taiwan's Relations with Mainland China: A Tail Wagging Two Dogs,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9.pp.153-154;225-226.)此外,金人在《美国“六项保证”的虚实》(台湾《海峡评论》2007年8月刊)、简瑛秦在《美台军事关系演变之回顾与展望》(淡江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版)、吴汉在《美中台三角关系对美台军售之影响:从双层赛局理论分析》(《展望与探索》2009年第7卷第5期)等论文中也有论及。但整体观察,岛内学术界对于“对台六项保证”的研究,多是注重其政治影响,而对“对台六项保证”的具体内容探究较少。

  三是中国大陆方面。苏格在《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陶文钊《在中美关系史》(下卷、)张清敏在《美国对台军售政策研究:决策的视角》、信强在《“半自主”国会与台湾问题:美国国会外交行为模式》、信强和张春合著的《美国国会与台湾问题》、何子鹏在《利益的纠结:美国涉台政策解读》、沈惠平在《美国对台政策新解》等人都在其著述中论及过“对台六项保证”,但因为讨论的重点不在史料考证,因而对于“对台六项保证”各个版本的真伪也就没有过多论述。童立群在《美国对台“六项保证”的政策分析》,穆亮龙《美“六项保证”绝非“台独护身符”》,杨茂和牛大勇合著的《里根政府对台“六项保证”及其政治影响》等论文中,对“对台六项保证”都进行了专门论述,特别是杨茂一文对“对台六项保证”成形的历史背景进行了较多梳理。

  《台湾周刊》2018年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