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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确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律事实不容篡改

2024年07月09日来源:《大公报》20031126
 

《开罗宣言》确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律事实不容篡改

 

  

香港《大公报》20031126

 

20031126日是《开罗宣言》签署60周年的纪念日。《开罗宣言》是第一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国际法文件。然而,时至今日,陈水扁当局却无视这一庄严的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法律事实,利用台领导人竞选之机,肆无忌惮地进行“台独”活动,这不仅是对公认国际法的亵渎,更是对国际社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的公然挑衅。

1943年下半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形势已发生重大转变,以中、美、苏为首的同盟国赢得战争的局势已渐趋明朗。此时,即将成为战胜国的中国却仍有台湾、澎湖等领土被日本侵占,在中国人民的正义要求和中国政府的努力下,中国收复台湾的主张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19431123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会议,会商如何协调对日作战及战后对日处理问题。26日,三国首脑正式签署了《开罗宣言》。随后,《宣言》内容也得到了苏联的首肯。121日《宣言》在重庆、华盛顿和伦敦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726日,中、美、英(后苏联亦参加)在《开罗宣言》的基础上共同签署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15日,日本宣布投降,所接受的《无条件投降书》,就是在《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性文件的基础上拟定的,均明确无误地确认或承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1025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划入中国版图。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

《开罗宣言》作为明确规定台湾属于中国的首份国际法文件,具有无可争辩的法律效力,无论岛内外“台独”势力如何狡辩,都不能改变这一铁的事实。这是因为:其一,按国际法规定,国际正式条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条约、公约、协定、宣言、声明、议定书等,它们都具有国际法效力。《开罗宣言》自然不能例外。其二,国际法规定,所有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签署的国际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权威的《奥本海国际法》认为:“由国家或政府首脑签署的、以会议报告形式发表的正式声明和其中所达成的协议,依照协议规定的明确为准则之程度,可认为对有关各国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三,世界各国均承认《开罗宣言》为国际法中的有效法律文件。在1959年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与其他国际协定》一书、日本昭和44年出版的《波岩六法全书》,都将该《开罗宣言》收录其中。其四,《雅尔塔协定》和《波茨坦协定》的国际法效力从来无人提出质疑,根据这两个文件出台的举措,如前苏联收回在日俄战争中被日本侵占的库页岛和千岛群岛、要求德国赔偿等,也无一人提出过异议。这两个文件和《开罗宣言》的缔约主体的能力与适格都相同,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这丝毫不影响《开罗宣言》的国际法效力。其五,规范日本战后投降活动的主要国际法是《无条件投降书》,该文书的国际法依据之一便是《开罗宣言》,如果“宣言”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无条件投降书》岂不是也要遭到质疑?

所有这些均表明,《开罗宣言》具有无庸质疑的国际法地位,它所宣示的台湾属于中国是受到国际法承认和保护的。“台独”分子所炮制的“台湾不属于中国”、两岸“一边一国”等“台独”分裂言论是对国际法的无视和挑战,终将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