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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图书出版业交流评析

2014年09月30日来源:袁伟

  自两岸开放交流至今,各行各业交流已相当频繁,和其它行业一样,图书出版业交流也发展迅速,已成为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峡两岸同文同宗,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共同的血源与文化氛围成为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坚实基础。自1988年7月台湾当局放宽祖国大陆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至1997年5月,祖国大陆图书进入台湾地区的数量已近720万册,经核准在台发行则有1500余件[1]。据台湾有关方面统计,仅1994年至1998年的5年中,祖国大陆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在台发行制作图书即有991种、1351册,同意在台发行制作的图书达886种、1243册;台湾进口祖国大陆出版品5年共达520余万种(册)[2]。两岸图书出版交流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本文拟对方兴未艾的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若干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发展概况

  两岸图书出版交流是在两岸关系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过程深深烙有两岸关系互动的痕迹。在台湾解除“戒严”以前,由于两岸处于隔绝状态,无论台版图书在祖国大陆还是祖国大陆版图书在岛内,都是处于被绝对控制不能出版的。虽然如祖国大陆作家萧乾、画家华君武等与台湾作家陈映真、三毛等人,曾在美国共同提出过“互相开放禁书”的建议,但并没有被接受。当时的两岸图书出版交流处在非公开状态。直到1987年底之后,随着两岸人员交流和各种交流逐步开放,图书出版业的交流才随之逐步开展起来。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为推动图书出版界交流,两岸图书出版主管部门达成共识,要求双方出版单位在出版前,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签订授权契约方可出版,双方图书出版交流开始化暗为明,有章可循。

  (一)祖国大陆强调保护台湾地区图书作者版权,确保和促进两岸图书出版交流进行

  80年代开始,一批批台湾作家的作品开始在祖国大陆出版发行,为保证这一趋势的正常运行,保证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从80年代中期起国家出版局作出了一系列保护台湾著作权的规定。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在所发的《对于内地出版港、澳、台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尊重台港澳同胞版权”。1987年,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要求对1980年7月1日后重印、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作品的情况,立即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发表时的付酬标准与办法结算应付稿酬,并予以保存,以备作者日后随时领取,并责成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体负责。1988年又颁布“关于使用台、港、澳同胞作品的规定”,指出“凡大陆发表、转载、重印、翻译或改编出版台湾同胞的作品,均需取得作者或其它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并签订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3]。此规定并明确指出,大陆出版者如侵犯台湾同胞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可请求侵权者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构进行处理,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作者权益,1991年6月施行《著作权法》,1992年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在著作权、版权方面与国际接轨。为促进两岸图书出版交流,先后公布了《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1990年2月2日)、《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合同)的通知》(1990年8月20日)、《国家版权局关于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1993年2月10日)等14个法规、法令。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将1994年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相关的决定吸收到此章节里。这样就为台湾作者及版权所有者的著作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两岸图书出版交流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台湾方面同意进行两岸图书出版交流,但附有很多限制性条款

  1987年7月,台湾当局宣布“解严”,废除了“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关于图书出版的管理由“警总”转为“新闻局”,结束“戒严”一星期后(7月22日),台“新闻局”公布“出版品进出口管理与辅导要点”,规定大陆的科技、艺术、史料文献等作品,个案申请批准后,可重新印刷繁体字及竖排体发行。同时,中国国民党文化工作会邀请出版业者和学者专家讨论大陆出版物,认为应原则上开放出版品,申请、审查从宽,执行从严。次年7月“行政院新闻局”发布“‘沦陷区’出版品、电影片、广播电视节目进入‘本国自由地区’管理要点”,8月公布“‘沦陷区’出版品审查作业须知”,称“业者在申请出版前,应与已获得著作权人、制版权人、或其授权之人,在‘自由国家或地区’签订授权契约,并经‘自由国家或地区’公证人员公证”。台湾主管图书出版的“新闻局”、“内政部”等机构共颁发了8个相应规定,规范图书出版交流。但在这些规定中,台湾当局仍为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正常往来制造了许多障碍:其“新闻局”要求授权必须透过第三国家或地区中介的第三者,不得直接与祖国大陆出版机构及人员打交道;规定每次申请不得超过十种等。从技术上讲,台湾有关方面不允许书店书市销售大陆简体字书籍,祖国大陆出版的书籍因为是简体字,不可能在台湾上市,台湾书商进口大陆出版的书籍受到严重限制。此外,与两岸交流在启动之初几年间“只登(大)陆不上台(湾)”的单向性一样,图书出版交流也有类似之处,来祖国大陆进行交流的多,去台湾进行交流的少;经第三地间接交流的多,直接交流的少。

  (三)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迅速发展

  在两岸分别为各自图书出版界制定政策的同时,两岸的图书作品已悄然在彼方掀起了“大陆热”、“台湾热”。30年代、80年代的祖国大陆作品在岛内赢得广大欢迎;而台湾作家琼瑶、三毛、席慕蓉、柏杨等作家的作品博得祖国大陆读者的青睐,创下销售巨量。此时两岸图书出版交流一半以上是经由香港为中介间接进行的,但此种间接接触的局面很快便转为直接接触。1990年2月台湾当局允许岛内各工商企业组团访问大陆,台湾一些出版机构开始赴大陆参加书展或洽谈会,两岸的一些出版机构开始从对方取得出版授权。远流出版公司通过中介取得祖国大陆《长城万里行》等书授权,后又直接从大陆商务印书馆取得《辞源》出版权。锦绣出版社取得《中国美术全集》、《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出版权。祖国大陆作家沈从文、钟阿成、残雪等则成为较早授权在台湾出版其作品的作家。人民文学、友谊、三联、国际文化、中国少儿等出版社也先后取得了许多台湾作品的授权。如三联书店、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等先后获得台湾天下文化杂志的《蔡志忠漫画》、《做个高附加值的现代人》等书的出版权。此外,第一部由祖国大陆、台湾、香港联合编制的中国历史读物《岁月河山——图说中国历史》在三地同时出版发行。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990 年底,祖国大陆31家出版社共出版台湾文艺书籍近700种[4]。

  值得指出的是,早已看好祖国大陆图书市场和读者群体,跃跃欲试的台湾出版业界,在当局政策性开禁后,立即大面积、全领域、多层次的投入两岸图书出版交流,他们为两岸图书出版交流作出了不少贡献。台“行政院陆委会”于1996年曾委托“中华征信所”对台湾的出版业者进行“两岸出版合作情形及意见交流调查”,结果在600家受访公司中,曾与祖国大陆进行出版合作,或曾在大陆加工、印制出版品的公司有216家,比例为36%[5]。据此项调查显示:大多数(67.8%)的受访公司是以直接与祖国大陆出版社接触的方式与大陆进行著作权贸易;其次则是直接与著作或著作权人接触(53.3%);许多(32.6%)受访公司是以委托祖国大陆翻译或组稿的方式与大陆方面进行出版合作。再者,则为委托大陆画插图(25.6%)。大多数(56.5%)的受访公司是因为大陆制作成本较低而在大陆加工或印制出版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同时开发大陆市场(52.2%)。“两岸出版合作情形及意见交流调查”表明,在台湾图书出版行业与祖国大陆的交流已经相当普遍,交流途径、方式多种多样。

  两岸图书出版交流以类别而言,台湾引入祖国大陆版图书系以文史类为最,约占总量的70%以上。而近年来,随着学术交流日益增多,自然科学类图书亦呈现增长趋势。祖国大陆引进台版图书系以通俗读物为最,社会科学及翻译著作次之,近年来商业企管类图书也有大量增加的现象。总体而言,同两岸各自出版文化与特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目前,在台湾方面,远流、时报、天下、联经、淑馨、园神、光复等出版公司与祖国大陆的出版合作较多,成文出版社则通过其香港公司在北京设立办事处,搜集大陆出版信息,编制《北京书目》,提供岛内同业及学界、图书馆界参考;光复书局与大陆海豚出版社在北京成立“光海文化用品公司”,并于海淀图书城进行售书业务。在祖国大陆方面,依国家版权局对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1991-1996年底,祖国大陆出版社输出图书版权(不包括作者直接授权)2395项[6]。其中,与台湾出版界合作最多的几个地区是北京、上海、湖北、江苏、辽宁、吉林等省、市。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十多年来,两岸图书出版界的交流发展迅猛,由暗为明,由间接转为直接,由无序转为有序,数量更是直线上升。

  二、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主要方式

  两岸图书出版交流工作,在过去十余年中,由暗中摸索而逐步转为积极拓展,如今与祖国大陆的出版业合作进行大陆地区市场营销业务,几乎已成为台湾地区很多出版机构的首要工作。往来合作由混沌紊乱、纠纷不断,而逐渐发展整合为有条不紊的模式。

  (一)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方式

  随着两岸图书出版交流的迅猛发展,相应的合作方式也基本形成,主要有“授权出版”与“合作出版”两大类。

  1.授权出版。台湾出版界取得祖国大陆出版品授权方式,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第三地或海外学者作为中介,间接取得祖国大陆作品或出版品授权。比如远流出版公司通过香港问学社为中介,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和香港商务印书馆取得《长城万里行》、《千年古都西安》的出版授权;又如香港大学黄德伟教授为台湾新地出版社、三民书局中介的一系列大陆作家作品。二是直接与祖国大陆在香港的中资出版社洽谈版权。如台湾商务印书馆、台湾“中华书局”,就获得香港商务印书馆、香港中华书局多种出版品的授权。三是直接取得祖国大陆作者的授权。如光复书局取得沈从文的书面授权等。四是通过对台版权业务的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或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取得出版授权。五是直接与祖国大陆出版机构签订授权出版合同。这是目前应用最多的一种方式,有的取得大陆简体字版图书授权,印行繁体字版,如《实用中国养生全书》等;有的取得祖国大陆期刊授权,印行台湾版,如《童话大王》;有的出版连环画册、彩色儿童书和大陆作家文集、全集、译文选集以及各学科的书籍。

  2.合作出版。除授权出版外,“合作出版”的模式越来越为两岸出版界采行。两岸出版界各具特色,互补性很强:台湾出版界经济实力较强,有不少出版策划人才,一些出版社在对外版权贸易方面较有经验,大部分出版企业都属于中小规模,对书籍的市场运作灵活。不足是缺少高素质的编辑队伍,编辑力量较弱,缺少出版资源,作者队伍力量薄弱;相比之下,祖国大陆拥有大量学术素养扎实的编辑人才,有一批资深的编辑,许多专业出版社在本领域有着重要影响。更重要的是祖国大陆出版资源丰富,作者队伍素质高,力量强大。其不足是一些出版社经济实力较弱,缺少国际版权贸易经验。依据两岸各自特点,双方合作表现了极强的互补性,如在有关中国文化传统及理工等领域的图书的创作及翻译方面,台湾主要依靠祖国大陆。而台湾艺术类的图书,更有七成以上来自大陆编辑[7],1996年台湾艺术家出版社策划推出的《秦始皇兵马俑》,亦是邀请西安秦俑博物馆的秦陵考古学家张涛撰稿,合作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