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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研究201306

2015年01月23日来源:台湾研究所

  台湾研究

  (双月刊)

  总第124期

  编者

  台湾研究编辑部

  编委会主任

  余克礼

  编委会副主任

  朱卫东

  谢郁

  编委

  (按姓氏笔划)

  毛仲伟刘国奋

  刘佳雁许钟萍

  朱卫东余克礼

  张冠华修春萍

  彭维学谢郁

  主编

  张冠华

  副主编

  刘国奋

  毛仲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0日

  2013年第6期目录

  两岸关系

  “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建构

  陈孔立()

  商谈共识论视域下的两岸政治对话及路径选择

  叶世明()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之谈判模式创新探析

  汪曙申()

  两岸经贸

  关于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合理分工与布局的内涵探讨

  张冠华()

  初析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合作

  熊俊莉()

  政治

  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的影响因素与走势探析

  陈桂清()

  经济

  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及其启示

  陈晓彦()

  台湾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历史、现状及对大陆的启示

  章和杰曹彬()

  对外关系

  台日钓鱼岛纠纷与马英九当局的应对策略

  李振广()

  浅析台对外渔业纠纷问题及台湾当局的应对策略

  伍俐斌()

  文化教育

  台湾佛教现代转型初探黄延敏杨磊()

  学术信息

  “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与海西经济区先行先试研讨会”综述  ()

  重要启示()

  台湾研究?两岸关系

  2013年第6期

  “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建构

  陈孔立作者为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海峡两岸历史文化教育中相互认知、表述、态度及影响研究》(13JZD003)的阶段性成果。

  2009年10月10日马英九首次提出“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这个概念[1],他说:“60年来,台湾人民秉持正直、善良、勤奋、诚信、进取与包容的核心价值,以‘台湾精神’完成改革,打造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2]。从此,台湾当局对“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建构就开始了。2010年5月19日马英九又提出“文化兴国”的说法,对于“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除了重复以上所说的“核心价值”之外,还补充说:“表現在外的就是海洋文化、多元文化、創新文化,以及志工文化和愛心文化”。以上就是马英九所说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基本概念。本文试图就“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内涵、特性、建构的意图以及两岸文化的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内涵

  根据马英九上述“表现在外”的五种文化,其内涵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海洋文化。马英九指出,台湾在美国、中国大陆、日本三大经济体竞合中求发展,把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与开放进取的海洋文明,揉合成“具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又说:

  “海洋文化”,这是“开放与创新”的方面,是“创造”,特别是“吸收西方当代文明的精华”。

  (二)多元文化。台湾一般指的是:包括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原住民文化、大陆各省文化以及日本文化、西方文化等在内的多元的文化。有人指出:两岸文化虽来自共同泉源,但台湾吸收了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日本、美国等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1949年后与“迁徙到台湾的大陆各省文化融合”,让台湾发展出“独特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具体的表现如:“在台湾包容与热闹已成为台湾的夜市风情,外来美食在台湾落地生根成为在地文化,如油条杏仁汤、东山鸭头、山东馒头、新疆羊肉串、中东沙威玛、日本寿司、泰式酸辣料理等。台湾夜市的美食充分展现出台湾的文化包容性”。

  (三)创新文化。有如下的说法:台湾保留了完整而丰富的中华文化传统,从人文精神到生活美学,它融合古老的涵养与现代的创新。台湾创造了新的中华文化。“台湾更有海洋文化的开放与创新,中华文化在台湾,早已吸收西方当代文明的精华,创造新的艺术表现。从舞蹈、音乐、戏剧、视觉艺术到影视等等都得到世界高度肯定。”此外,台湾还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创造更能够符合世界潮流的新发展;台湾民主化之后形成了“多元社会与自由主义传统”,“这两者令台湾具有一些新的想法和自由的创作环境”。

  (四)志工文化。马英九强调台湾有“兴旺的志工运动”。“志工运动是很重要的学习,因学到的比付出多,志工运动是具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尤其区域志工走到‘国外’服务,代表积极、进取精神,这在中华文化相对较弱。他还说:“台湾的志工运动是非常了不起的一种文化和社会现象。红十字会和‘国内’其它宗教团体所组成的志工团队,形成很了不起的台湾特色文化。志工无怨无悔,捐钱、捐时间、捐血、捐大体、捐器官,这是自由民主环境及富裕的社会才会出现的自动自发的行为”。

  (五)爱心文化。马英九以台湾的佛教为例,说明佛教徒从事关心弱势的工作,这是“入世化”;把佛教当事业来经营,这是“企业化”;有成千上万的志工从事社会服务,这是“志工化”;在世界各地建立许多佛寺这是“国际化”;以上都是爱心文化的体现。“台湾的爱心无远弗届,而宗教扮演了关键的角色,发挥安定人心作用,宗教团体的效率不亚于大企业。”“台湾人充满爱心,认养逾28万名‘国内外’贫童,捐血比率接近总人口的百分之八,而台湾民众在日本发生“三一一震灾”后,共捐输新台币60亿元,令日人相当感动,获得日本各界感谢。这些都显示台湾对全世界都关心,也凸显台湾人就是有爱心,提升‘国家’的形象”。此外,他还提到对同性恋者的帮助,他说,在同志公民运动,台湾也是亚洲第一。他自己在担任台北市长时,“台北市被认为是亚洲对同志最友善的城市,因为政府编预算来帮同志办活动”。

  换一个角度,即文化学的角度,从文化的层次来考察,可以把“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内涵表述如下:

  (一)物质文化。或称器物文化,是由物化的知识力量构成,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是可感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包括生产工具、生活工具,例如建筑、器皿、衣、食等等。在这个方面,他们讲得不多。马英九提到台湾的小吃美食、牛肉面等等,他说:在饮食方面,台湾社会发展了许多庶民的美食小吃,像“牛肉面”,原来中国大陆是没有的,而台湾老一辈的人也不吃牛肉。据考证,牛肉面是来台老兵在眷村所发明,五年前他职掌台北市政,举办“台北牛肉面节”,现在已扩大而为“国际牛肉面节”[3]。此外,还提到台湾的出版事业,“台湾地方虽小,却是世界华文出版中心,每年出版图书达五万多种,中国大陆人口是台湾的五十七倍,但新书出版图书种类只有台湾的三至四倍,可见台湾的出版能量居华文世界之冠”。 此外,还有“启动大故宫计划”、“台湾文化八宝箱”等等。

  (二)制度文化。这是通过规范的习惯或文字文本形式固定下来的作为人们生产、生活典范的文化成果。包括社会的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准则(法律、制度、规章、条例)等等。提到的有:“废除台湾长期存在的养女制度,并力推民法上的一夫一妻制,明显提高妇女地位”,以及“扎实的公民社会”、“多元的社团宗教”、“自由的媒体舆论”、“普遍使用的正体字”等等。

  (三)行为文化。这是指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表达的文化形态。包括当地一些习惯性的规定。马英九说: 中华文化中“善良”与“诚信”的核心价值已融入台湾的日常生活。“台湾的爱心真是无远弗届”。又说,通过宗教力量,“引领民众存好心、说好话、做好事”。此外,还提出要建立“富而好礼”的社会。台湾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诚信、感恩、分享、有礼貌、守秩序、尊重对方、乐于助人等等,受到广泛的称赞。

  (四)精神文化。马英九讲得最多的是精神文化,一方面强调“台湾保留了完整而丰富的中华文化传统,从人文精神到生活美学,它融合古老的涵养与现代的创新,有非常多值得大陆借镜的地方”。“台湾也是全球实践儒家思想最普遍、最彻底的华人社会。仁义、孝亲、尊师、勤奋、善良、纯朴等儒家倡导的美德,早已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强调“台湾因为有海洋文化的开放与创新,使中华文化在台湾,吸收了西方当代文明的精华”。由这二者“揉合”成“具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当然,在许多场合,他一再强调“公民素养”、“民主制度”、“自由精神”、“普世价值”、“人权法治”等等,强调两岸的差异在于“生活方式与核心价值”。

  显然,精神文化决定一个国家、地区、民族文化的特色或差异,是文化的灵魂和中枢,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其他文化形态的存在。研究“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就应当对它的精神文化部分所体现的实质给予特别的重视。

  二、“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特性

  关于“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特性,台湾方面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解释。

  (一)马英九的“三个特质”说。

  一是公民素养植根最深厚;二是传统文化保存最完整;三是传统与现代的衔接转化最细致。民主制度造就了我们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中开放的风气、自由的精神,成为创作家的土壤。[4]

  (二)盛治仁的“两个部分”说。

  传统部分:“以中华文化为底蕴”的传统文化,保存得比大陆好;创新方面:因民主自由制度结合欧美、日本文化,形成创意的文化激荡。因此,传统部分更传统,创新部分更创新。盛治仁强调台湾文化与大陆文化的差异,他说:“我们已经发展出一套与中国大陆在本质上和形式上都不太一样的、很有特色的本身的文化”。[5]

  (三)杨渡的“三个特色”说。

  第一,历史上的台湾移民从大陆带来了传统中国文化,从大陆带来的宗教、民间信仰、宗教礼俗、生活习惯等等已经深入生活,成为台湾文化最重要的根基。第二,1949年前后的大迁徙所带来的大陆各地的文化特色。第三,文革时期很多传统中国文化被破坏,台湾则积极推动中华文化复兴运动。他还指出,台湾独特的多元文化有三个基本优势:“首先,相较于其他华人地区,台湾有比较深厚的中华文化底蕴。第二,台湾本身有海洋文化的包容,也是移民社会,在汉文化为主体之外,还受到日、美文化的影响。第三,民主化之后形成了多元社会与自由主义传统,这两者令台湾具有一些新的想法和自由的创作环境。

  杨渡的看法与盛治仁有所不同,他强调“中华文化是根基”,“台湾文化始终是中华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中华文化,就没有所谓的台湾文化。中华文化是根基、是范畴、是特色,是台湾文化赖以生存发展的阳光和空气。如果把两者的关系颠倒过来就贻笑大方了”。因此,他认为马英九提出“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概念,“这个说法不是台湾文化驾驭中华文化的‘台独’文化概念”。[6]

  (四)林中森“四个非常”说。

  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就是每个人都非常殷实,每个人都非常忠厚,每个人都非常善良,每个人都善尽社会责任。[7]

  其实,从马英九的言论中可以看出,他还强调指出“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有两个特点:第一,他说:“因为中华文化与台湾本土文化结合,结合成一个非常完整且新的东西”。这说明必须是“二者结合的”,而且是“新的东西”,既不是原来的中华文化,也不是原来的台湾本土文化。第二,他说:“台湾人用台湾的空间,用台湾的人力,发展出一个丰富中华文化的模式,这就是发展了一个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8]这说明它必须是“台湾的”,由台湾人建构的。这样,就把“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与不是“二者结合的”、不是“台湾的”文化区别开来了。当然,它还一直保留“中华文化”的名称,承认“中国文化和传统是台湾文化的根源”,承诺要“传承中华文化”。正如台湾官员所指出的:“马英九政府显然希望借由文化,标示台湾的不同,不否认与大中华文化的血脉相承,但更突出台湾最近60年发展中逐渐巩固的自由、民主、多元价值”。[9]由此可见,“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是一种传承中华文化但又不同于大陆的中华文化,而是60年来在台湾发展出来的“中华文化”,这才是它的特性。

  三、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意图

  建构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观念不仅是指导行动的路线图,观念还有建构功能,可以建构行为体的身份,从而确定行为体的利益”。[10]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这一观念,可以表明台湾现有文化的身份(认同),以此作为“我者”并与“他者”相区别。

  为什么需要这样的身份(认同)呢?社会认同理论认为“个体有一种获得自尊的基本动机”,“人们有对自尊的需求”,社会认同则是“满足自尊的需要”。[11]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尊的需求。

  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是在如下的历史背景下展开的。一方面,台湾经过李登辉、陈水扁时代的“去中国化”,对中华文化造成很大的伤害。原来的“中华文化复兴总会”被改名为“国家文化总会”,他们强调“台湾文化”,而把中华文化说成是“台湾文化的一部分”,甚至把中国文化说成是“劣质文化”,主张“彻底抛弃”。马英九上台以后不能不面对这个问题。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目的之一就是要与“独派”的“台湾文化”相区别。另一方面,2008年以后两岸关系有所发展,在签订ECFA之后,大陆方面积极提出签订两岸文化交流协议,加强两岸同胞的精神纽带,共同发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台湾方面感受到这是“大陆中华文化的攻势”。[12]他们出自“自尊的需求”,企图在文化方面争取主动,掌握话语权,并且认定台湾在“保存中华文化”和“创造台湾精神价值”这两个方面有优势,以此与大陆相比较,用以显示他们在文化上的领先地位,并与大陆文化相区别。

  为了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就需要通过社会比较,即把“我群”与“他群”相比,而且“放大内群(我群)相对于外群(他群)的优越性和有利地位”,“最大化内群的相对优越性”。强调“我群”的优势,实际上就是强调“他群”的劣势,所以“对外群的刻板印象通常是负面的和贬抑性的。”[13]

  应当强调指出,“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建构着重是通过与大陆的社会比较而展开的。他们公开提出如下一系列“超越大陆”的论点:

  (一)台湾的中华文化已经超越大陆,台湾要做“中华文化的领航者”

  ——“未来一百年,‘中华民国’要做中华文化的领航者。台湾没有大陆的文革动乱,60多年来,台湾保存了中华文化的深厚底蕴,从生活美感到艺术美学,它的传统韵味,让世界惊艳”。

  ——台湾要扮演“中华文化领航者”的角色。“事实上,许多中华文化的特色在台湾实践的程度已超越大陆、甚至任何一个华人社会”。“只有在台湾,才能学到正统的汉字与完整的中华文化”。

  ——“台湾也是全球实践儒家思想最普遍、最彻底的华人社会。仁义、孝亲、尊师、勤奋、善良、纯朴等儒家倡导的美德,早已成为民众生活的一部分。台湾也具有扎实的公民社会、多元的社团宗教、自由的媒体舆论、兴旺的志工运动”。“只要发挥文化的创造力,台湾的魅力可以吸引全世界。唯有台湾,最有条件成为中华文化的领航者”。

  (二)台湾的中华文化是在台湾“打造”的,是大陆所没有的,并且受到各国的肯定

  “我们的根,当然是来自于中国大陆,但是在台湾这块土地上,我们播下的种,产生出过去在中国大陆不曾出现的一些现象、精神”。

  “经过政府近年来的建设,世界上已逐渐熟悉台湾表现出的文化;现在共有131个国家或地区给予我国国民免签证的待遇,正代表着我们的国民素质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这就是一种文化的表现”。

  “像台湾的佛教兴旺,但中国却没有,主要是因为台湾自由、民主的氛围,再加上志工运动,使它变成非常企业化的组织,这在中国是无法想象的”。“中国的宗教早年没有这么入世”。

  (三)台湾要做中华文化的领航者“,不担心会触怒大陆,不怕与大陆相比

  “台湾要作为‘世界中华文化的领航者’,他(马英九)不担心此举会触怒大陆,因为大家各凭本事,谁能够把文化展演得更好,才能够配称文化的领航者,良性竞争”。

  “讲到中华文化,有些人常会想到中国大陆就在我们的隔壁,我们怎能跟他们比呢?事实上,很多到过中国大陆与台湾的人都知道,台湾在中华文化的落实与生活化方面,不但不比大陆差,有些方面还更澈底,因为大陆毕竟经历过文革等风雨,台湾则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发展,保有中华文化温柔敦厚的气质,许来台湾的人士都感受得到,尤其是大陆观光客的感受更是具体”。

  “台湾推动民主、自由、与多元,使得许多活动、许多现象,展现了台湾很重要的特色”。“台湾与大陆往来,应可展现更大自信,不必担心会吃什么亏,因为自由、民主‘已变成我们活生生、每天都存在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不但影响台湾,也一定会影响周边的华人社会”。

  (四)大陆的中华文化受到摧残,甚至已经“断绝”

  “四十多年前,大陆还是在搞文革,中华文化受到很大的摧残;可是四十年后,大陆不但不再批判孔子,反而在各地设立孔子学院”。

  “大陆的主流思想逐渐回归中华文化,让人感到庆幸。台湾多年来一直是捍卫中华文化、发扬中华文化的重要基地,希望透过民国百年的活动把这些展现出来”。“世人不仅希望看到大陆‘和平崛起’,更希望看到大陆是‘文明的王道崛起’,也就是‘对外行王道、对内行仁政’。”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大陆前副委员长许嘉璐接受台湾《旺报》专访时讲到的一件事:马英九曾经说过,中华文化在大陆“断绝”了,而且“断绝”这个词用过三次。[14]

  以上全部出自台湾领导人的讲话,罗列这么多言论,读者应当会有“咄咄逼人”之感,也只有罗列这么多言论,才可以看出他们要与大陆文化“切割”的急切心情。其实,这是社会认同过程必然产生的现象:为了满足自尊的需求,往往把本群体和外群体的区别最大化,力图提升对本群体的积极评价,在形成对内群体的“偏好”的同时,也形成对外群体的“偏见”。

  写到这里,台湾当局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意图已经十分明白了,那就是要在台湾建构起对“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认同,以此为“我者”,以大陆为“他者”,不认同大陆的中华文化,不认同一切没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另一方面,强调“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优于大陆、“超越大陆”,只能由他来“领航”。这意味着在两岸文化交流方面,只能由台湾来主导,如果要签文化协议,可能要靠台湾“让利”给大陆了。

  应当说,两岸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在传承与发展中华文化方面存在差异,各有长短,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单方面地讲自己的优势,而不讲对方的优势,本来就不公平。至于说上述“超越大陆”的现象是否存在,也是可以讨论的。

  更重要的是,“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还不一定能够获得多数台湾民众的认同,在这方面只要举出两个实例就可以说明问题了。有一部分人反对“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说法,认为这是把台湾文化“边缘化”“矮化”,“把台湾文化附庸在中华文化之下”,“中华文化才是主体,而台湾特色只是这个主体的装饰品”,他们主张台湾文化“自为主体”。[15]另一部分人认为马英九提出“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是与“去中国化”的政策相区隔,但他走的是“文化中华”的路,而且“有些胆怯”。马英九“宣示要让台湾成为中华文化的领航者,这更是对大陆想推动两岸的文化交流,做出明确的政策性回应,也代表了在未来两岸的文化交流中,‘中华民国’将会和大陆竞争中华文化的诠释权以及话语权”[16]。由此可见,“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是否能够得到台湾大多数人的认同还是一个问题,因此,有人认定“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是台湾民众的集体记忆”,我认为要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 。

  四、两岸文化的差异与交集

  两岸都肯定中华文化,表示要继承与发扬中华文化优秀传统,促进中华文化在全球的传播,这表明两岸文化存在一定的相同与相似之处。但是,台湾当局从2009年开始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中国大陆则从1997年开始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说明两岸在文化上存在着“我者”与“他者”的差异,即认同的差异。

  大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建构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强调“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向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宏伟目标阔步前进”。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在中国大陆社会主义建设特定的环境下建构的,强调的是社会主义文化,这就和一切非社会主义的文化区隔开来。而“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则是在台湾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下,以“台湾精神”打造出来的民主、自由、多元的文化。由于两岸社会制度、背景条件以及发展方向的不同,在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特别是精神文化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在近年来两岸交往、交流的过程中,大家都有亲身的感受。两岸文化“同根不同质”,应当强调指出,两岸无论在主流文化、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是不可忽视的现实。[17]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全球化、现代化的今天,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下,两岸文化都应当适应形势的发展,体现时代的特征,因此两岸在文化上也已经出现一些共识、互动和交集。台湾方面提出两岸民间合编“中华大辞典”的主张,立即得到大陆方面的善意回应,并且由两岸数百名专家共同编出《两岸常用词典》。此外,台湾方面还提出“加强两岸文化交流”,“在中华文化的智慧指引下,用和平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等等。大陆方面则高度肯定“中华文化在台湾根深叶茂,台湾文化丰富了中华文化的内涵”。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刘亚洲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爱;“这24字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构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凝聚全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汇聚各族人民的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8]显然,报告中的这段话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这与台湾方面所强调“正直、善良、勤奋、诚信、进取与包容的核心价值”就有交集,也可以说这些“核心价值”并非台湾所特有。

  总之,台湾建构“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意图是与大陆的文化区隔开来。大陆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也与台湾方面有明显的差异。看不到这一点,以为两岸文化是一样的,两岸文化交流和文化认同没有什么困难,那就可能带来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两岸文化存在交集、共识、互动、合作的可能性与现实性,这样才能在共同推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益。

  注释:

  [1] 台湾“新闻局”辑印的《马英九98年言论选辑》在编辑说明中指出:在2009年11月8日出席“中华民国”建国100年庆祝活动筹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讲话中,马英九首度提出“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这种说法把时间推迟了一个月,出现了差错。

  [2] 《“国庆”讲话》,《马英九98年言论选辑》,台湾“新闻局”辑印2010年版,第90页。

  [3] 石丽东:《记一席“文化兴国”的演说》,wwwocwwaorg/culturehtm。

  [4] 《马英九就职演说》,2012年5月21日,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103&itemid=27201。

  [5][9] 瑞迪:《盛治仁: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不同》,http://wwwchineserfifr/20100415。

  [6] 《台专家:马英九“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非“台独”概念》,http://taiwanhuanqiucom/liangan/2010-01/694216html。

  [7] 《林中森:打造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海峡之声网2012年12月9日,http://wwwvoscomcn/news/2012-12/09/cms713944articleshtml。

  [8] 《马英九表示要打造具有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wwwchinanewscom/tw/tw-twyw/news/2009-10-10。

  [10] 秦亚青主编:《文化与国际社会: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26页。

  [11] 莹瑞、佐斌:《社会认同理论及其发展》,《心理科学进展》2006年3期。

  [12] 江素惠:《两岸三地情:中华文化两岸较劲》,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10123/00184_005html。

  [13] (澳)迈克尔?豪格:《社会认同过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6、92、55页。

  [14] 《许嘉璐:中国只不过想恢复祖宗基业》,台湾《旺报》2013年2月24日。

  [15] 《中华文化部?》,台湾《自由时报》社论,《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Service/editorial/newsphp?engno=586025&day=2012-05-23。

  [16] 《文化中华,政治偏安,马英九新路线》,http://bbshuanqiucom/thread-507305-1-1html。

  [17] 陈孔立:《两岸文化的本质差异》,《台湾研究集刊》2013年第4期。

  [18] 刘亚洲:《八字精神与二十四字表述》,《同舟共进》2012年12期。

  (责任编辑毛仲伟)

  台湾研究?两岸关系

  2013年第6期

  商谈共识论视域下的两岸政治对话及路径选择

  叶世明作者为福建社会科学院现代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

  两岸政治对话是两岸和平发展内在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必然要求。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其商谈政治观的理论框架下提出了商谈共识的理论思想,把握商谈共识论的理论内涵,可以为建构两岸政治对话理论框架、实现两岸政治对话与建立处理两岸事务的新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本文试图通过阐述哈贝马斯商谈共识理论基本内涵,探究它在两岸政治对话中的应用,着重在商谈共识论视域下论述了两岸政治对话的前提、过程与路径选择问题。

  一、商谈共识论的理论内涵

  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是否存在或可能达成基本的政治共识,是困扰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持久而弥新的问题,也存在着诸多的理论困境。正是洞察到了价值多元论的弊端以及对社会稳定与相互认可的追寻,众多政治思想家对政治共识与政治对话的存在可能及其理论建构展开了论述,哈贝马斯也在其商谈政治思想的理论框架中对政治共识与政治对话问题作出了相应的研究与回答。

  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观包含了这样几个关键点:一是政治生活的参与主体是“自由而平等的人”,突出一种主体间性,共识的达成也需要得到商谈主体之间的普遍同意和共同认可,即从主体性转换到主体间性,使得交互主体资质成为商谈得以实现的主体要素;二是政治生活的具体形式表现为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动”,可以通过政治对话来进行,是通过遵守基本交往行动规范的商谈言语活动的方式实现的;三是政治生活的目的是参与者基于事实与规范的相互“理解”,即就“言语行动所要求的有效性达成一致”。商谈共识的达成是基于一种对商谈有效性的论证。进而言之,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达成的关键在于商谈过程中陈述主体向其他主体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得到承认或认可。[1]由此可见,哈氏的商谈共识理论所要重构的正是一种具有“商谈性”特征的政治范式,也因此更具有务实性,当然,其实践落实是一个渐进性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哈贝马斯主张的共识并不是作为一种既成事实的共识,而是一种需要在商谈中努力追求的共识,经过对各种理由的考察、比较和选择而达成的“基于理由的共识”。上述商谈共识论的主要内容看似简单,在商谈政治理论中的作用却非同一般。它阐述了商谈的可行性与获致共识的必然性,集中体现了哈氏商谈政治的立场与理论旨趣。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观既反映了西方民主政治的逻辑发展,也是全球化时代和平发展理论和实践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契合了两岸和平发展的方向,成为建立两岸政治对话,形成制度化商谈的有益资源。

  二、商谈共识论视域下两岸政治对话的立场与应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深化期后,一方面,两岸共同解决政治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显现。不管是过去遗留的问题,还是新出现的问题,都在影响制约两岸关系的巩固与深化,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靠两岸政治对话的开展;另一方面,两岸政治互信持续增长,已经为两岸政治对话及协商解决政治问题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有利条件。政治对话只是一种政治互动的形式,是两岸就双方关心的政治议题交换意见、增进了解、缩小分歧、寻找共识、增进互信的过程,探讨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找到合适的途径、渠道等等。政治对话不等同于正式政治谈判。为了有效顺利实现两岸政治对话,并使政治对话把从政治手段上升为制度安排,迫切需要相关理论的指导,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与商谈共识论为我们探讨建构两岸政治对话的理论框架与实践模式提供有益的思考方向。

  首先,两岸正因为存在政治分歧,才有必要通过政治对话求得统一与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两岸政治对话的目的就是要在分歧中寻求政治的共识。而包括政治共识在内的整个政治现象都并非纯粹的、抽离的,是源自特定的社会生活,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依凭一定的社会条件。因此,促进两岸政治对话,需要营造氛围,构建社会基础。一方面,关于两岸政治对话的讨论应将视角由对对话的价值理念、获致方式,扩展至对政治对话与政治共识达致所亟需的社会基础的讨论,从而把握了政治对话、政治共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政治对话、政治共识产生、实现所依凭的社会基础,在此之下获致的政治共识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2]另一方面,要通过政治对话(商谈)去寻求政治价值、政治原则上的共合。同时,应充分地考虑到现实的差异性。所以,两岸政治对话应包容不同意见,承认适度冲突与分歧,当然,分歧又必须严格限定在某种限度上,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则,当存在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时候,双方都应该通过理智的对话、协商,作出必要的让步与妥协,从而达成某种认同,实现合理的目标。

  其次,哈氏论及商谈的实现需要一个有关过程的设置。这个过程大致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们进入现代社会的时候所面临的局面,社会中存在多元的道德共同体,他们之间既没有共同的伦理共识又不希望通过诉诸暴力或相互妥协来解决冲突,他们就只能通过能够得到彼此尊重的某个形式的交往——商谈——来解决冲突,寻求理解,并达成共识。第二个阶段便是商谈的具体展开,关于交往的具体形式以是多样的,但各主体必须遵守有关前提设置,即在商谈过程中各自对相关对话主体的不同观点必须是包容的,表达是真诚的,交往必须免于外部强制而只服从理由的强制。第三个阶段是一个包容他者的过程。这是一个达成谅解,建立共识的阶段。从两岸和平发展与两岸政治对话的进程看,政治对话已成为和平而有秩序地处理两岸政治事务的一个头等重要的先决条件。当前,两岸政治对话已进入商谈的第二阶段,从阶段性任务看,一方面当前主要要分清两岸政治谈判与政治对话明显的区隔,因为政治谈判需要议题,政治对话却可无所不谈,没有限制与框架,而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循序渐进,两岸政治对话协商同样也应由易到难。目前,可先以兼具政经性及“准政治性”的议题纳入其对话范围,即从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当中,涉及到的政治问题着手,来进行必要的对话和探讨;另一方面,目前依两岸特殊性,两岸政治对话应发挥两岸民间力量,搭建民间平台,物色合适的、有能力的民间智库、民间机构、民间组织、民间基金会等承担政治对话的组织、协调事宜。它不受既有官方身份的局限,不拘泥于政治教条框框,也不必设置人为的障碍。进入第三阶段,两岸双方尤其要增强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双方可以通过各种方法,从各自的现行规定出发,确定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这一客观事实,寻找两岸连接点,扩大彼此的包容性,考虑两岸的政治议题,形成适当的安排。

  再次,两岸政治对话实现的前提是:国共高层已就两岸敏感的政治议题作了交流,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比如,两岸已就“一中框架”、“两岸一国”等敏感议题作了深度交流。2012年3月“胡吴会”与2013年2月“习连会”上,连战、吴伯雄均主张“根据双方现行的体制及法律相关规定,彼此都坚持一个中国”,“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实施一个中国原则”,双方应“求一中架构之同、存一中涵义之异”等等。可见“两岸同属一中”、求同存异是未来开启两岸政治对话的重要基础。也是两岸政治对话在前提设置过程中具备了哈氏商谈论谈及的各自对相关对话主体的不同观点必须是包容的,表达是真诚的要求。

  最后,两岸双方已为两岸政治对话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两岸政治对话的认识有所提升,对两岸政治对话的规律把握更加正确。两岸在海协会、海基会的架构下开展制度化协商谈判,成立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设立6个工作小组,其协商谈判模式与经验可为未来两岸政治对话、政治谈判提供参考。支持两岸政治对话的民意不断增长。此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为台湾主流民意,台湾民众对于两岸政治接触、对话的疑虑减少,反对比例下降,而支持意愿不断上升。2011年10月18日,在马英九提出洽签两岸和平协议的第二天,《中国时报》民调显示高达59%的民众认为两岸签署和平协议有助于两岸和平稳定。两岸执政当局都展现出进一步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意愿,也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以落实和推进。马英九在2012年11月表示,未来三年会持续追求两岸和平稳定繁荣发展。他提出未来三年任期内两岸政策的三大重点:“扩大和深化两岸交流”、“两岸两会互设办事机构”及“通盘检讨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了两岸主流民意的认同与支持,两岸政治对话的基础将不断巩固,环境将更为宽松,气氛将更为和谐。也具备了上述对于政治对话应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依凭一定的社会条件的要求。[3]

  三、商谈共识论下的两岸政治对话路径

  两岸进行政治对话的时机虽已趋于成熟,但两岸推进政治对话仍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仍有诸多消极因素需要化解。包括两岸固有的政治分歧依然存在,两岸政治互信不足,两岸民意几十年以来的隔阂和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消除,民进党仍没有放弃“台独”,“仇中反陆”的冷战思维仍然存在,台湾当局对大陆提出的开展政治对话、探讨两岸政治关系的呼吁仍然存有疑虑,美日不希望两岸关系走得过快过近,对台湾当局牵制施压等等。鉴于此,为了使已经蓄势待发的两岸政治对话协商进程能够积极稳妥地顺利推进,两岸双方应善于抓住时机,着手两岸政治对话的准备工作,酝酿气氛,创造条件,摸索规律,探索路径选择。

  第一,积极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拓展对话协商渠道。首先,可以搭建沟通、协商或谈判的平台,如常设性的“两会”,还包括一些以“区域对区域、民间对民间、行业对行业、企业对企业、单位对单位”的方式建立的协商平台;按照双方认可的程序和议题进行具体协商、对话与沟通,就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凝聚共识;可通过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以及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同时,可考虑成立两岸交流合作委员会,作为整个多层治理的核心机构,使之成为这个多中心治理的决策机构。构建多层次、网络状的协调体系,完善而严密的多层协商制度保证了信息的通达,能够实现各个层次的权利平衡和利益表达。另外,对话的形成,需要讨论的自由、观念的多元和信息的充分,更需要有交往理性能力。从广义上讲,哈氏的商谈共识论仍然属于交往行动理论。在当前两岸关系发展水平下,要不断深化两岸交流合作,两岸应继续拓展全方位的合作,努力提升政治互信的水平。两岸全方位的交流合作与互信的深化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因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两岸应继续全力加强经贸、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交流合作。促进两岸政治文化融合。两岸各有自己的历史文化“视域”,解释学上的视域主要强调理解者和理解对象的背景条件和基础。因此,往往人们无法摆脱由自身历史存在带来的“先见”,并因自身的先见而曲解对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两岸交流最艰难的障碍也在于文化”。由于两地社会制度不同,两岸政治与法律文化差异较大,加之互信不足,有待进一步融合,为双方民众无障碍交流交往以及政治对话创造条件。政治文化是一种“文化性的”,藉之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一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意识;政治文化又是“政治性的”,藉之可以成为多元文化社会的政治认同基础。两岸人民在文化的交流交往中,将逐渐形成共同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价值观念,融合两岸人民共同接受的政治文化,并在此基础上推动两岸共同构建中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现代化蓝图。[4]

  其次,发挥传媒作用,为政治对话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传媒无疑是两岸相互观察和了解的一个重要渠道。正如哈贝马斯所说,传媒的功能在“公共领域显然居于中心地位”。在两岸政治对话上,传媒能够提供一种对话的公共空间,一方面,传媒的大胆突破,对两岸互动和民众心理回归来说,不亚于一次启蒙;另一方面,通过引导两岸人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判断,增进互相认识、缩短心理距离。传媒正是扮演了这种启蒙、沟通推动的角色。两岸可通过合办传媒为和平发展厚植基石,为两岸政治对话与和平发展提供舆论环境,从一种更加宽容的角度去看待对方,能够成为进一步推进政治对话的触发器,同时也为两岸的政治对话提供了一条良性互动路径。此外,在台湾举行各种形式、各种层级、各种议题的两岸关系研讨活动,有利于促进台湾各界关注和正视两岸政治性议题,无疑就是为推动两岸政治对话与商谈酝酿气氛、创造条件的可行途径。

  第二,塑造共同价值,厚植共同利益。政治对话与政治共识达成的基础在于相互依存的利益构架与共同的价值关涉。共同的价值关涉是政治对话存续的文化基础。政治共识的存续需要一个共同的生存语境,需要一种反映在公共领域的共同价值追求。这些共同价值追求应该包括公平正义、平等宽容、妥协协商,以及对法律的遵从、在存在意见分歧和冲突的情况下,各方在理智的对话、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相互的让步和妥协而达成某种共识,而实现合理的目标。在两岸完成比较属于物质层面的经济合作协定架构之后,两岸目前已走到了激发两岸文化力与创造力、构建两岸共同文化、共同价值的历史性阶段。塑造了共同价值,就建立了一种内部关联,从而保障在有争议的政治、法律问题上,对话主体能够意见统一,在保持各有特殊性的话语权利的同时,又能异中求同。为此,促进两岸对话,根本路径就是透过两岸共同发展,形塑两岸共同价值,加快两岸同胞情感趋融、价值趋近、认同趋合的进程,建构两岸命运共同体。在日常文化建设方面,需要编制一套实际和理性的原则,共同维护世俗人生的秩序和进展,明确身为公民的责任等。一是从民间社会与百姓日常生活中寻找源泉,主要是建构两岸共同价值观,形成共同“生活圈”,促成两地价值趋同化、着力两岸同胞人文、精神和心灵层面建设;二是加强两岸共同价值观的宣传,其中,两岸年轻一代是教育宣传的重点,要在交流交往中培植年轻一代共同的价值观。

  共同利益是两岸政治对话的搭桥原则。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还形象地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两岸和平发展决定了两岸利益的变化不是零和博弈的格局,而是一个双赢博弈格局。两岸的利益已经高度相互关联、相互依存而不可分离。一方面利益依存促使人们有可能在相互合作的系统中达成某种共识,共同遵守,共同约束;另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在解决矛盾与冲突时寻求共识,追寻某种共同的东西。基于这共同的东西,人们可以达成某种程度的政治共识,以规制多元利益的结构。尤其,建构共同利益联结机制。制度是利益的产物,利益相关性是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以两岸利益联结作为载体,可使双方的信任不仅仅停留在情感层次,而是拓展到与他们现实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将两岸交流合作融入两岸同胞的共同利益和福祉中来体现,体现在两地同胞的日常生活之中,这就一要扩大利益媒介作用的范围和终端,使利益调配或利益输送真正发挥实效。在利益媒介功能发挥上,一要应扩大利益媒介作用的范围和终端,使利益调配或利益输送真正发挥实效;二要增进两岸文化的、精神的、低阶政治的利益联结,实现利益媒介配置的多元化;三要注意两岸利益互动的平等互利性。利益只有在与其他媒介如情感、信息和权力等交互配合作用时,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总之,应加深两岸的感情连结和利益连结,逐步培养“两岸一家亲”的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形塑新的政治认同,以此不断增进两岸的战略互信。

  第三,知识社群的介入与话语建构。首先,通过两岸学术界一系列对谈,就两岸敏感的政治议题进行充分交流,不仅取得学术上的成果,增进了共识,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创造了两岸政治对话的条件,营造出良好的环境与气氛,奠定了坚实基础。两岸十分有必要对诸如“探索政治安排”这类重要和敏感的主题此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这些不仅仅需要两岸学术界成为思想的先行者,而且需要以学术方式开展政治对话,既可降低政治敏感性,又可提高政治对话的有效性,对敏感、复杂的政治议题进行抽丝剥茧,提出可行方案。让两岸政治理论工作者先行一步,不断深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目前,两岸红蓝绿智库学者的民间政治对话进展顺利,应继续重视发挥好这一平台的作用,积极做好开启两岸政治对话谈判的各项准备,力争由两岸智库学者的民间对话逐渐发展到官方授意乃至官方授权的政治商谈。毕竟,建立和完善两岸“二轨政治对话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和环节,也是处理和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路径。

  其次,发挥知识社群的理论自觉,建构共同话语体系。两岸学界有必要在两岸关系研究领域,构建以“两岸政治对话”为主要内容的两岸学术话语体系。1949年以来,在两岸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之下,形成两个存在明显差异性的政治话语系统,这种差异性代表性地体现在两岸官方政策文本。两岸政策话语差异已严重影响两岸政治对话和政治谈判,甚至影响到两岸民众的相互理解和共识的建立。哈贝马斯认为商谈共识达成的关键在于商谈过程中陈述主体向其他主体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得到承认或认可。而且,这一主张的共识并不是作为一种既成事实的共识,而是一种需要在商谈中努力追求的共识,经过对各种理由的考察、比较和选择而达成的“基于理由的共识”。基于此,两岸要解放思想,树立双赢的思维。所谓解放思想,就是两岸在不违背“一个中国框架”、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应根据新的形势和条件,与时俱进地调整思维。两岸共同建构话语体系,并以此作为政治接触的对话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台海双方的话语生产力决定了海峡两岸的未来走向,将两岸共同话语的“生产、组织和控制”过程结合起来予以双重审视。在两岸认知存在偏差的情况下,话语符号并不能获得双方持续性的共同使用。从认识论的角度讲,解决两岸认知偏差,要依赖两岸关系的现实发展来予以改变。但话语理论认为话语并不是对社会认知的被动反映,它作为社会实践,对认知具有建构性。所以,通过话语创新来搬除两岸关系上的话语障碍而是结束国内政治对立的问题[5]。对此,知识社群这一具有公认的专业和能力的专家,以及在此范围或议题范畴上,对于相关知识具有权威性主张的专业人士所组成的网络[6],应当仁不让,立足价值规范,从学理角度,客观诠释情境,为政治对话提供程序性规范,建构共同话语体系,凭借专业能力,提出建议策略,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政策选项。为此,我们鼓励两岸学术机构和有识之士(知识社群)就解决两岸间的这些问题展开对话,是一条可行途径。

  第四建构坚实的社会基础,促使

  两岸社会的紧密性不断加强。两岸大开放的格局打破了维持60年的隔绝状态,大陆因素开始参与台湾的社会转型,两岸重新建立起经济、文化、社会等纽带,实现更紧密的共同发展合作,彻底改变了两岸社会基础缺乏交集的历史。上述已经分析了把握政治对话、政治共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了政治共识产生、实现所依凭的社会基础,在此之下获致的政治共识具有理论的合理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而且,也并非仅仅就某一具体争论达成一致,更重要的是发现和建构一种相互支撑、相互联系的结构性共识。两岸政治对话的议题都是与两岸民众尤其是台湾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源自社会生活的商谈,有利于促进两岸关系中的“共识”社会化与“社会化“共识,这样的共识也较易为民众所认可与接受,从而达到哈贝马斯强调的商谈共识达成的关键在于商谈过程中陈述主体向其他主体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得到承认或认可。

  第五、秉持包容、真诚与公开的态度。两岸双方应使政治对话透明化,就政治对话的形式、议题、进展等对外说明,邀请两岸媒体进行公开、深度报道,增加透明度,争取两岸民意、舆论的支持。两岸双方应适时就两岸政治对话向国际社会进行适度说明,消除国际社会的疑虑,减少阻力,化阻力为助力。形成两岸政治对话多元化、机制化、正常化的现象,让两岸民众,媒体习以为常,宜对两岸间可能的政治对话或谈判,作一些纲领性指导性或导引性的准备。政治对话不等于政治谈判,只要不违背两岸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可以不拘任何形式。因此,要解决两岸的难题就需要互相妥协,双方都要做出让步,双方都要放弃一些东西,寻求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折中方案。哈氏理论的突出之处就是从主体性转换成主体间性,共识的达成正需要得到商谈主体之间的普遍同意和共同认可。因此,两岸需要同情的相互理解,两岸民众之间需要同理心、包容心去看待对方认同的政治价值和生活方式。应培植相互理解的民众情感,促进两岸民间社会相互了解、理解,增进民间社会的感情,逐步消除两岸民间社会的敌意、疑虑,使两岸民间社会能够更多地以善意的立场和角度来理解对方,肯定对方。双方坦诚面对,务实探讨,保持善意,关切彼此的关切。两岸双方之间应培育具有多种“相互同情的理解”。这种交往理性将实现多元声音中的统一性。

  第六、两岸双方在保持多元对话渠道的同时,需致力于建立对话机制,摸索一套政治对话的路径、方法,使之可长可久。制度构造了两岸政治对话的激励结构。制度化建设是确保两岸政治对话持续性的重要保障。两岸两会应持续开展制度化协商,签署更多惠及两岸民生的协议。两岸官方、民间机构之间应建立各种交流机制、对话机制、合作机制,推动互设办事机构,两岸应共同设立更多的合作组织,适时成立类似“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和“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为这这些机构设计合适的名称和功能,应将此事列入两会协商议题,促请两岸早日筹划实施。[7]基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需要,目前,促进两岸政治对话最需要完善和建设的是基础性的、起根本性作用的机制大致包括:两岸协商谈判机制、两岸和平保障机制、两岸法律规范机制等。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方式,在两岸渐进的政治对话进程中,以这种制度化的框架来保障和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的形成,促进两岸良性对话。

  (下转第34页)

  台湾研究?两岸关系

  2013年第6期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之谈判模式创新探析

  汪曙申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基于一定政治基础的协商谈判始终是两岸双方增进互信、扩大共识、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和途径。两岸关系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两岸谈判的形式和内容,两岸关系的实践决定并推动着两岸谈判深入发展,逐步形成反映历史阶段性特点的不同模式。基于两岸谈判的领域、层面对谈判模式的需求不同,两岸双方有必要从更为宏大的视野出发,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历史规律和实际情况,适时推动谈判模式的创新发展,为构建和完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一、两岸谈判模式之历史演进

  (一)“两会模式10”

  经20世纪80年代台湾启动政治转型和开启两岸交流,90年代初两岸互动规模呈快速扩大之势,交流衍生的各类问题愈益增多,国民党当局长期坚持“不妥协、不接触、不谈判”的“三不政策”难以为继。1990年11月21日,台湾当局成立获得官方授权与大陆方面联系与协商的民间性中介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次年3月开始运作。大陆方面为推动两岸谈判、发展两岸关系,于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作为与台湾方面海基会接触商谈的平台。1992年,两会达成在事务性商谈中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的共识,即“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明追求国家统一,成为两岸两会展开对话协商的政治基础。1993年4月29日,海协会会长汪道涵与海基会董事长辜振甫,本着平等协商、互惠双赢的精神,在新加坡协商签署包括《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事宜协议》、《两会联系与会谈制度协议》及《汪辜会谈共同协议》等四项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将此次会谈界定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和功能性,协议内容涉及的是敏感度较低的事务性问题。不同寻常的是,此次会谈为1949年两岸分离后首次由双方执政当局授权的民间团体进行协商谈判,并签署正式的具有治理意涵的协议,发展出两岸谈判史上的“两会模式”。遗憾的是,1994年“千岛湖事件”、1995年李登辉访美接连冲击两岸关系,两岸谈判随之停滞。直至1998年两岸关系有所缓和,第二次“汪辜会晤”才于该年10月在上海举行,达成汪道涵访台的共识。但1999年7月李登辉抛出“两国论”,迫使汪访台行程取消,两岸关系也由此陷入冰点。自此,李登辉在分裂路线上越走越远,两岸互信荡然无存,两会商谈完全中断,一度承载两岸对话和商谈功能的“两会模式”无法再走下去。2000年台湾首次政党轮替,民进党上台执政,陈水扁当局虽迫于美国压力提出“四不一没有”承诺,但顽固坚持“台独”立场和路线,完全否认“九二共识”,两岸关系根本没有转圜的余地,反而一步步陷入紧张对抗和冲突的恶性循环之中。

  从制度创新的意义上说,上世纪90年代开启之两会商谈无疑是两岸关系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本文称之为“两会模式10”。“两会模式10”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是在蓬勃发展的两岸经贸往来和不断增长的民间交流之下催生的,终结了两岸长期不接触、不谈判的历史,奠定了两岸对话谈判的政治基础。第二,它创设了两岸通过谈判解决一般事务性问题的新途径、新方式,开创并建立了两岸制度化协商的崭新机制。第三,它成功探寻出一条有利于两岸化解敌意、缓和对抗、加强合作的可行路径,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出了历史性重要一步。正如马英九称,“该会谈开启两岸以谈判化解敌意、以协商取代对抗的历史新局”[1]。

  (二)“澳门模式”

  2000年5月民进党执政后“台独”分裂活动加剧,两岸关系趋于紧张动荡,两会协商持续中断,两岸交流所衍生的大量事务性问题缺乏妥善解决的途径。从台湾方面看,陈水扁2003年抛出“一边一国论”的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动作遭到内外强烈批评,2004年陈连任后在各方压力下试图缓和两岸情势,于是年“双十讲话”中抛出“两岸可以九二香港会谈为基础,寻求虽不完美但可接受的方案,作为进一步推动协商谈判的准备”[2]。从大陆方面看,在民进党否定“九二共识”致使两会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大陆为尽早解决制约着两岸交流合作的直接“三通”问题,展现出相当的灵活务实态度,提出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进行协商的政策思路。2003年4月陈云林在纪念“汪辜会谈”十周年的讲话中提出,“在两会对话和谈判未能恢复的情况下,可以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协商解决‘三通’问题,搁置政治争议,及早达成协议,尽快通起来。”[3]

  在此特殊情势下,由两岸民间行业组织负责对口协商的优势在于,它不是两岸政治对话和谈判,能最大化地使技术问题单纯化、解决方式便捷化。基于此,大陆方面首先与坚持“九二共识”的国民党达成实施两岸春节包机的共识。由于在野的国民党没有公权力,最后通过行业对行业、团体对团体的方式就包机的技术性、业务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具体看,2005年两岸春节包机由大陆方面中国民用航空协会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与台湾方面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在澳门进行对口商谈,两岸民航主管部门官员各自以民间行业团体顾问的身份与会。最后,双方于2005年1月达成春节包机协议,同意两岸包机双向对飞、不中停和多点开放,由双方共同实施。

  上述谈判被不少学者概括为“澳门模式”,即采用一种“复委托”的谈判形式。2003年10月,台湾当局修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新增“复委托机制”,规定除海基会外,台湾当局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或代之签署协议,而经台湾当局委托的海基会也可以“复委托”其他公益法人执行任务。该项修法意味着,台湾当局确认了两岸事务性议题可以采用“官方主导、民间协商”方式,突破了以往单一的两会谈判模式。此后,两岸执政当局在两会平台停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别委托各自相关民间行业团体,就特定事务性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与“两会模式10”不同的是,两岸民间团体成为形式上的谈判主体,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官员以民间团体顾问的身份与谈,台湾“陆委会”和海基会人员不上谈判桌。台“陆委会”曾以“搁置争议、不设前提,相互尊重、实事求是,政府主导、民间协助”来界定这一模式[4]。淡江大学大陆研究所所长张五岳则将该模式称之“政府授权、民间名义、官员主谈、公权力落实”。2011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期间,前“陆委会主委”吴钊燮访美时抛出“澳门模式”,宣称民进党重新执政后可能以“澳门模式”取代“九二共识”作为基础延续商谈,反映出“澳门模式”在民进党内确实有一定市场。

  如今看,“澳门模式”的内核是民间协商、达成共识及各自确认,它是特殊两岸关系的产物,能够解决一定的事务性问题,但有着明显的局限性:第一,它是在两岸互信缺位情况下的权宜性安排,仅用于解决“个案”问题,并无适用于两岸关系的普遍性意义。第二,它所涉及的春节包机简单、单纯,很难适用于牵涉两岸更广泛重要利益的复杂事务。特别是在两岸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时期,“澳门模式”根本无法适应两岸关系的形势和需求。第三,它不是两岸制度性商谈,既不能作为衡量两岸关系发展的根本性指标,对两岸关系和平稳定的正面作用亦相当有限。

  (三)“两会模式20”

  2008年台湾发生第二次政党轮替,国民党实现重新执政。马英九上任后的重要议程之一即贯彻国民党的大陆政策,重建两岸和平稳定的格局。马英九当局大陆政策的核心是,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维持“不统、不独、不武”的台海现状,在“九二共识”基础上恢复两岸协商,推动和完善两岸关系的制度化。一方面,马英九当局执行的“三不政策”缺乏明确政治方向,遭致不少人的质疑、批评;另一方面,马英九当局承认并坚持“九二共识”的做法为两岸重启商谈创建了基础,在2008年5月执政后迅速恢复两会中断十年之久的对话商谈,其发挥的重要功能和积极意义不容否定。5年来,“陈江会谈”共举行了八次会议,签署了18项协议,涵盖“三通”、旅游、食品、医药、渔工、检疫、共同打击犯罪、经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金融监理、货币清算以及投资保障等广泛领域。2013年6月举办两会领导人换届后的首次“陈林会谈”,顺利签署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社会走向全面交流融合。台湾《经济日报》社论曾指出,若将两岸会谈以10、20作阶段性的区分,“汪辜会谈”两岸关系破冰可视为10阶段,“陈江会谈”两岸经贸协商新时代可视为20阶段[5]。本文之所以将2008年迄今举行的两会商谈称之为“两会模式20”,主要是其与上世纪90年代之“两会模式10”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第一,两岸建立并巩固政治互信,两会商谈形成制度化运作,更加稳定、更具可持续性。两会重启商谈的基础可以追溯至2005年4月“胡连会”达成的国共两党“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后坚持“共同愿景”的基本路线,建立和增进两岸政治互信,才得以实现两会商谈的重启和制度化。此外,两会之间展开多层次的交流互访,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召开“协议成效与检讨会议”,均有助于促进双方相互了解、有针对性探讨问题并保障协商成果落到实处。与“两会模式10”相较,“两会模式20”充分体现了“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双赢”的精神,其稳定性、连续性和制度性更强。

  第二,两岸功能性业务主管部门谈判参与度大幅提升。伴随两岸事务性谈判领域拓展、专业性增强,两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两会顾问的形式直接参与到谈判,就协议框架和内容进行全面沟通协商。如在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协商谈判中,大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与台湾方面“金管会”是业务主谈者;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由大陆方面司法部、公安部与台湾方面“法务部”对谈;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则由大陆商务部与台湾“经济部”负责主谈,等等。对此,台湾当局将其概括为“机制对机制”、“官员对官员”[6]。在两岸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协议文本草案协商后,再由两会展开预备性磋商,最后召开两会领导人会谈正式签署协议。两岸业务主管部门以适当身份参与谈判,丰富和发展了“两会模式20”的功能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三,政治能量和社会效应更加显著。政治上的互信、经济上的互需、解决问题的导向,共同放大了2008年以来两会会谈的政治能量和社会效应。一方面,两会商谈的成功实践不仅扩大了两岸关系的制度化网络,更具意义的是在其过程中厚植了两岸执政当局的相互了解与信任,形成两岸关系中“互信——制度化”之间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19项协议的达成和落实显著降低了两岸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交流互动的交易成本,极大地推进了两岸交流融合的历史进程,丰富和完善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内涵。

  二、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之谈判模式创新

  在实现两岸最终统一之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螺旋上升过程,需要克服一系列的差异、难题和矛盾。在影响和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诸项因素中,谈判模式创新将会在未来特定阶段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模式创新之基本条件

  从两岸关系发展史看,理论上提出的各种谈判构想能否付诸实践并发展为成熟的模式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不论是“两会模式10”、“澳门模式”还是“两会模式20”,都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及条件。基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的性质和特征,适时推动谈判模式创新符合两岸关系前进的内在需求,也具有现实条件的支撑。

  第一,实力、信心与创新。大陆的实力、信心决定着两岸关系的走向。继2000年至2008年取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胜利后,大陆从2008年开始逐步确定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并持续推进之,牢牢掌握了两岸关系的主导权。在2010年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大陆将在本世纪第二个十年进一步发展完善制度、推进对外开放、释放改革红利,实现经济总量翻倍的目标,国际地位势将有一个全新的飞跃。整体实力大幅增强、处理国内外复杂事务信心提升,都将有利于大陆在两岸关系上推动包括谈判模式在内的系统性创新。

  第二,原则立场上“同”的坚持与扩展。两岸谈判中的模式创立,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努力和谋划,其中台湾当局对两岸关系性质持何种原则立场至关重要。马英九连任后多次表示,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都不会推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独立”。2013年6月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在马英九授权下与习近平总书记会谈,明确提出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主张“一个中国原则”,都用“一个中国架构”来定位两岸关系,而非“国与国”的关系。国民党和马英九当局在坚持“九二共识”和“不独”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主张一中原则和一中架构,这表明两岸在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识上迈出新的一步。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的推进,两岸不断给予“两岸同属一中”更加清晰、明确的表述和宣示是完全有可能的。只要2016年国民党继续执政,两岸双方对原则立场上“同”的坚持与扩展就不会中断,就有利于两岸执政当局抓住机遇、引领形势,适时推动谈判模式创新。

  第三,理性务实管理分歧的态度。两岸之间的特殊历史造成两岸关系发展中的矛盾复杂、难点密布,任何两岸谈判模式都必须考虑到这些矛盾和难点,这就需要有理性务实的态度。从以往两岸谈判的实践看,双方基本照顾到战略性与策略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并从中寻找出一整套管理争议和分歧的方法、手段。实践证明,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两岸谈判可以暂时搁置争议以寻求双赢。即使未来两岸谈判“由易入难”、“由经入政”,只要有理性务实的态度,两岸在“深水区”亦能找到管理分歧、解决矛盾的妥善办法,其中就包括谈判模式的创新。

  (二)模式创新之基本精神

  两岸全面交流合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对两岸关系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谈判模式创新是两岸关系制度化“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必须坚持科学性、平衡性、前瞻性和建设性的基本精神。

  第一,科学性。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有其内在遵循的规律,它受到两岸历史、地理、文化、经济、政治、社会等因素的交互作用,特别需要掌握好节奏、步调。谈判模式创新首先要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即首先要正确地反映两岸关系现实,要体现“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客观事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汪道涵曾指出,以什么为基础进行谈判,关系到两岸关系的性质与和平统一的前景[7]。其次要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的具体实践来把握创新的“面”和“度”,既不能因急功近利而搞超前的“大跃进”,也不能因瞻前顾后的保守心态而错失机遇。

  第二,平衡性。两岸在地理、人口、经济、军事、制度等方面悬殊差距大,台湾社会在面对大陆时存在“弱者”心理,近些年来台湾社会出现两岸相处之道的“大小关系论”就是其表现[8]。未来两岸强弱之势继续扩大以及台湾社会怀疑戒备心理长期存在,要求两岸双方必须正视差异、正确看待差异,因此两岸在谈判模式创新上应该处理好“大小关系”,坚持平等互惠的精神,把握好谈判过程中的平衡性,不搞单方面的强加于人。

  第三,前瞻性。在两岸关系中,任何一项政策举措必须既有延续历史的纵深,又有掌握未来的前瞻性。正如马英九所言,“两岸关系仍须有新构想、新视野及新动力,方能开创永续的和平及繁荣。”[9]谈判模式创新的前瞻性表现在:一是在正确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性过程及特点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创新的形式与内容;二是创新不仅要有预警性,能提前反映两岸关系发展的需求,而且要体现规划性,开拓和引领两岸关系发展的方向。

  第四,建设性。历史告诉我们,发展两岸关系既需要政治基础和互信,更需要诚意和诚信。谈判模式创新的建设性应体现在,一方面它应有利于扩大两岸共识,巩固既有协商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展两岸和平协商格局,推动签署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及政治军事领域的系列协议。

  两岸协商谈判关系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工程建设。坚持谈判模式创新的上述原则,目的在保持两岸谈判与两岸关系发展的方向性与协调性,努力确保未来不管谁在台湾执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方向及进程不会逆转。

  (三)模式创新之基本内涵

  两岸谈判及其模式发展始终基于两岸关系实践的一般规律,即是一定经济社会需求的反映,谈判模式创新因其超前性而具有较大难度,总体分为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

  第一,主要形式。5年多来,“两会模式20”在推进两岸事务性和功能性商谈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后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仍需要进一步发展该模式。同时要看到,两岸协商从经贸、社会、文化等“低政治领域”逐步过渡到政治、军事、安全、外交等“高政治领域”是一个历史的趋势,为因应这一过程中存在的固有矛盾和分歧,妥善处理双方的名义、地位将便于进一步深化商谈。未来,两岸谈判的形式可以不拘泥于两会框架,应根据两岸谈判的规律及需要进行创新性发展。2012年11月26日,王毅在“九二共识”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达成共识的方式也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对此,两岸政学界已提出一些建议,比如适时创设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2010年9月,台湾大学副校长包宗和提出,可效仿两岸设立经济合作委员会,成立半官方性质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研拟两岸和平协议[10]。2011年4月,淡江大学教授张五岳提出,为因应未来两岸可能的政治对话和协商,台湾方面可以效仿当年“国家统一委员会”的机制,在“总统府”设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研拟“两岸和平互动纲领”的可行性[11]。前台湾省议会议长、“21世纪基金会”董事长高育仁亦建议,应早日成立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推动签署和平协定、建立两岸制度化的和平机制。杨开煌建议台湾方面在“总统府”下设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以作为协调岛内各党派立场、凝聚共识和研议功能性议题的平台。2012年3月由台北论坛基金会董事长、前“国安会秘书长”苏起发起的台北论坛公开发表《政策建言书》,建议在“总统府”下设法制化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含纳政党及社会代表,建构台湾内部对发展两岸关系的共识。大陆方面中华文化发展促进会副会长辛旗进一步建议,为两岸政治谈判创造条件,两岸双方可成立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由两岸领导人担任主委,由两岸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公权力机构组成代表团进行谈判,代表团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权力,须得到两岸当局的充分授权[12]。全国台湾研究会研究员刘建青提出,两岸有必要共同设立双主席制的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由两岸政治领导人担任共同主席,以规避两岸目前在主权问题上的结构性矛盾,实现两岸领导人的定期会面;在该委员会下可设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数个分委会,共同研究处理和解决两岸关系发展中的问题。[13]

  以上创见体现了模式创新的基本精神,值得两岸双方进一步认真思考。本文认为,基于两岸谈判模式创新关系到两岸事务的决策、授权与执行问题,未来两岸政治谈判架构顶层设计至少应考虑以下三点。一是具有更高代表性,即应在规格和授权上要高于两会模式,有权就两岸政治、军事、安全、涉外等高层次问题进行协商,特别是能就结构性矛盾和症结性问题形成结论。二是双向性,即两岸各自乃至进一步共同组织搭建谈判架构,一方面用于凝聚内部共识,另一方面作为双方对话谈判的平台。第一阶段可先各自成立具有高代表性,政、经、军、涉外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高级机构,针对两岸政治谈判中相对容易的部分,包括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协调两岸军事活动、加强在国际社会上的合作等,研拟方案、对话协商并达成协议。第二阶段可考虑成立由两岸执政当局最高领导人领衔的共同委员会,处理台湾当局政治定位、签订两岸和平协议以及最终的两岸统一形式等核心议题。三是名称使用弹性,可使用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也可采用双方都能接受的其它名称。

  第二,基本内容。一般而言,谈判的形式从根本上是为谈判内容服务的。两岸谈判内容分为以经贸文教为主的“易”的部分和以政治军事为主的“难”的部分,二者之间是一种循序发展的递进关系。马英九当局处理两岸关系遵循的是“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经后政”的原则,这说明其并未完全放弃解决“难”和“政”的问题,两岸政治关系常态化、制度化是迟早要解决的。马英九曾表示,两岸签署ECFA后进一步完成服务贸易协议和货物贸易协议,将为两岸关系带来重要的结构性改变,象征建立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法[14]。照此逻辑,“两岸经贸关系基本法”是由若干个协议分阶段、分步骤达成,那么两岸政治关系的常态化、制度化甚至形成一个基本法,也将是通过两岸对话协商来分阶段、分步骤实现的。不同的是,“两岸经贸关系基本法”由两会模式完成,“两岸政治关系基本法”的达成可能需要两岸谈判模式创新的配合。

  创新两岸谈判模式或建立两岸政治谈判新架构的目的是,在两岸从搁置争议走向面对争议阶段时,妥善处理和解决两岸关系结构性难题。一是政治上,总的方向是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其所涉及事项包括两岸在主权和治权上的定位、两岸执政当局之间的性质关系、两岸公权力部门互动的行为准则等。二是在军事上,总的方向是商谈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减少军事对抗活动、防止误解误判、降低战争风险、增进军事安全。其所涉及事项包括讨论建立军事热线、互通军事演习活动信息、军事院校及部门交流、撤除导弹、调整军事部署、加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以及共同维护中华民族领土和海洋权益等问题。三是在对外关系上,总的方向是妥善解决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其所涉及事项包括一般国际活动中台湾方面政治符号和政治象征的处理问题,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模式发展问题,两岸双方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的机制创设问题等。创新两岸谈判模式从根本上是为两岸最终达成和平协议服务的,由于这一过程牵涉到复杂的历史、法理和政策等因素,因此即使在未来新的谈判模式下,两岸双方也要审慎处理,做好模式创新之效应评估,逐步积累进步成果,严防造成两岸关系后退。

  三、结论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的性质及定位是建立和发展两岸谈判模式的前提,模式创新理应立足两岸关系的性质和前途,应是在对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准确把握基础上的统筹规划与科学设计,不能凭空设想,更不能脱离实际。在谈判模式创新过程中,两岸双方有必要继续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的精神,继续发挥和展现开辟未来的政治决断和务实处理复杂事务的政治智慧,为解决两岸症结性问题逐步创造条件。

  注释:

  [1] 马英九出席“汪辜会谈20周年”纪念茶会致辞,参见台湾“总统府”网站,2013年4月29日。

  [2] 陈水扁2004年“双十讲话”,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10月11日。

  [3] 《陈云林:积极促进两岸对话与谈判,开创两岸关系发展新局面》,《人民日报》2003年4月26日第3版。

  [4] 针对2008年台“陆委会”将此称为“05年共识”,国台办表示,两岸民航业者就2005年春节包机的技术性、业务性事宜作出安排的过程,就是在“九二共识”基础上进行,完全不存在“陆委会”所谓大陆方面放弃一个中国原则谈判前提、开启两岸功能型议题谈判的序幕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此臆想、杜撰的所谓“05年共识”。

  [5] 《两岸会谈25时代的开始》,台湾《经济日报》2013年4月29日。

  [6] 《赖幸媛吁大陆撤除对台军事部署》,台湾“中央社”2010年9月13日。

  [7] 《汪道涵:两岸对话与谈判是和平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纪念汪辜会谈十周年》,《人民日报》2003年4月26日第3版。

  [8] 马英九称之为“以大事小以仁、以小事大以智”。

  [9][14] 马英九接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大陆访问团致辞,参见台湾“总统府”网站,2013年6月10日。

  [10] 《学者促设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台湾《联合报》2010年9月3日。

  [11] 《学者倡议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2011年4月19日。

  [12] 《辛旗:两岸和发会领导人任主委》,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5月5日。

  [13] 《刘建青:发展两岸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中国评论网2013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刘国奋)

  台湾研究?两岸经贸

  2013年第6期

  关于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合理分工与布局的内涵探讨

  张冠华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发生深刻变革、两岸经济步入新的转型升级期形势下,两岸经济关系也在发生着一场重大变革。一方面,两岸经济关系基本实现了常态化、制度化、机制化,正逐步向自由化推进;另一方面,两岸经济发展差距缩小,两岸继续保持互补互利总体格局的同时,部分产业发展出现一定的趋同性、竞争性。于是,近年来台湾岛内关于推动两岸产业分工,避免重复投资与恶性竞争的呼声日益增大,在两岸产业合作中推动产业的合理分工布局问题逐步提上两岸议事日程。但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布局的概念与内涵为何,目前两岸及各界对其认知并不尽一致,本文试就此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缘起

  关于两岸产业分工问题,其来已久。早在1970年代末两岸投资、贸易恢复以来,两岸产业分工即相应产生。不过,基本上在2008年以前,两岸产业分工并没有作为重大问题提出来,两岸所谓重复投资与建设问题也并不突出。

  2008年之前,尽管两岸经济关系处于“间接、单向”的不正常状态,但在国际产业分工、大陆改革开放及两岸经济转型等背景下,台湾产业发生三次向大陆的规模性转移,带动两岸贸易增长,推动了两岸的产业交流与合作。在2008年之前,两岸产业交流与合作大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一是两岸产业交流与合作的主体,主要发生在移向大陆的中下游台商与岛内中上游台商之间。二是台商特别是IT企业主要以加工出口为主,与大陆当地产业体系和市场关联度不高,以独资经营为主,形同“飞地”。加工贸易长期占两岸贸易七成左右。三是形成了台湾接单——日本进口——大陆生产——海外销售的四角关系,从根本上看是美日主导的亚太地区生产网络建构过程中,梯次将中下游产业、产业的中下游生产阶段、以及产品的不同生产流程和工序向外转移、扩散和外包形成的。美日跨国公司始终占据此一分工体系的主导地位,掌握标准、品牌与核心技术,而最终市场也以欧美市场为导向。

  由上可知,过去两岸产业分工的形态,主要是台商在两岸产业布局的结果。同时,过去两岸无论从总体产业结构、制造业结构、生产要素等方面都是高度互补的,两岸竞争性问题并不突出。2008年以后,两岸经济关系发展的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两岸通过产业合理分工布局以避免重复投资的问题开始产生。

  一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发生深刻变革,对两岸经济关系发展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欧美市场需求减弱、新兴市场扩大内需的全球需求结构再平衡过程,使过去台湾接单——日本进口——大陆生产——海外销售的四角关系难以持续。两岸尤其是台商大陆生产的产品,开始注重销售大陆内地市场。2008年到2012年,两岸加工贸易比重从63%迅速下降至501%,一般贸易比重从244%上升至304%,其中一般贸易进口从193%增长到273%[2]。如果说过去两岸企业存在的竞争或替代性更多发生于国际市场间,今后两岸企业围绕拓展大陆内需市场产生的竞争将会有所加强。

  二是两岸经济步入新的转型升级期,部分产业领域发展趋同性增强。当前两岸经济正在分别进入一个新的转型升级期。台湾已处于后工业化社会但经济增长潜力不足,大陆开始由工业化加速时期向后工业化社会转变。在制造业结构上,两岸总体上仍互补但局部出现一定竞争性,表现在大陆工业升级速度快、产业体系日益完整,而台湾产业升级与创新速度减缓、制造业传统优势相对趋降。如面板业是台湾的支柱产业,但主要专注于面板的专业化生产,岛内缺乏下游产业需求的支撑;而大陆过去众多电视机品牌的面板需求量巨大但主要依赖进口。面板业曾是两岸典型的高度互补产业,2008年台湾面板出口大陆的比重高达70%以上。有专家认为,由于台湾方面犯了几项严重的错误[3],如对于大陆的面板产业政策未及时采取因应措施、未能针对台湾面板产业的特性采取“以市场培养技术”的策略,以及决策过程以政治考虑为主,导致两岸面板业过去并没有形成稳定密切的产业链。大陆近年来也大力发展面板产业,按照大陆的相关发展规划,到2015年大陆平面电视机面板自给率可望达80%,两岸面板业出现一定竞争难以避免。同时,两岸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选择也有所趋同。如大陆“十二五规划”重点推动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台湾提出的“六大新兴产业”有很多重叠。这种态势,是过去30多年间两岸经济交流所少见的。在2013年11月举办的紫金山峰会上,萧万长先生提出,两岸产业分工从过去互补大于竞争,逐渐转变为竞争大于互补,造成了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等问题[4]。虽然两岸总体上互补性仍大于竞争性,但局部领域的竞争更多出现在台湾的优势产业方面,使台湾方面的感受更为明显。

  三是两岸新型产业合作机制形成,增加了推动两岸产业合作合理分工与布局的必要性。2008年以后,两岸关系开启和平发展新局面,年底台湾方面提出两岸产业“搭桥专案”,欲以“一产业一平台”建立两岸产业合作新模式[5]。“搭桥专案”得到大陆积极响应与配合,两岸成立相应平台进行对接。2009年10月,时任国台办主任王毅将此方式定义为“有规划指导、有政策支持、有产学研一起参与”的新型产业合作[6]。2010年两岸签署ECFA,将产业合作列为重要内容,包括“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随后,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中专设产业合作工作小组。2011年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七次商谈,达成关于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共同意见,并选择LED照明等5项作为试点合作项目。2011年10月和2013年11月,两岸分别在昆山和新竹召开了三届产业合作论坛,两岸新型产业合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初步形成。2013年第九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进一步提出要“促进产业规划的对接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提高两岸经济发展整合的效益”,这是大陆领导人首次提出此一主张,其政策指向在于从更高的制度化层次推动两岸产业整合,而产业整合与合理分工布局是一体两面。

  四是随着两岸经济关系深化发展,推动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也是协调双方利益关系、促进两岸经济整合的重要途径。两岸经济关系常态化、制度化以及正在推动的自由化进程,在迅速增进两岸共同利益的同时,局部领域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也趋于多元化与复杂化。如两岸经济产生的利益在岛内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分配并不一致。两岸不同的产业政策,对两岸同类产业的影响也产生不同效果。近年来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需求结构的深刻变化,使大陆一些产业领域出现产能过剩,对台湾同类产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和冲击[7]。在未来两岸互降关税、扩大市场准入的ECFA后续协议推动进程中,两岸同质性产业、企业因利益不同会做出不同的反应。如果两岸互补性强,分工水平高,彼此利益就会协调,推进两岸经济整合的阻力就小,整合的效益也更大。反之,若两岸产业趋同性高、竞争性强,推动两岸经济一体化的利益阻碍就大。因此,从推进两岸经济整合的角度看,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也有重要意义。

  五是岛内部分民意对两岸经济关系的态度发生微妙变化,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有其政经双重意义。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一直是两岸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在岛内民意认同度最高,2008年以后更成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构建两岸关系和平框架的经济基础与动力。这是因为,过去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一直是建立在高度互补的基础上,给台湾经济与民众带来重大利益。但今后若两岸经济竞争性增强,可能会影响两岸民意特别是岛内民意对两岸关系的态度与看法。2012年台湾《联合报》的相关调查显示,38%岛内民众认为台湾与大陆呈现竞争状态,29%认为两岸既竞争又互利,25%认为两岸经济关系互利居多[8]。此民调的警讯值得注意,若岛内主流民意对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的看法发生变化,其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产生的复杂影响不容低估。

  总体上,近年来两岸经济关系发展大环境的改变,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问题逐步提上两岸议事日程。今后两岸产业合作应将推动合理分工布局作为重要内容,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加两岸经济关系新的发展动力与着力点,促进两岸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整合,也有助于从宏观层次协调两岸产业和经济利益关系,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带来的不利政经后果,为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更好的经济基础与动力。而从当前两岸关系发展环境看,两岸互信的逐步累积、两岸经济转型与扩大开放的方向、ECFA后续推动等,也使两岸制度化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具备了较好的条件。

  二、两岸产业合理分工布局的内涵探讨

  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需要两岸共同加强研究探讨,达成共识,确立共同愿景与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共同加以推动。总体观察,未来推动的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性质上属于不同关税领域间的区域产业分工,以两岸产业和企业为参与主体,是在ECFA推动的两岸贸易、投资逐步正常化、自由化,以及在有规划指导、政策支持、产学研共同参与的两岸新型产业合作机制基础上进行的,属于高水平的区域产业分工形式。

  (一)以深化产业合作为目标,以两岸产业与企业为共同参与主体

  一般而言,产业分工是专业化生产的表现,专业化生产须以合作为前提,产业分工与合作是一体两面,互为因果。因此,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布局,不是单纯地避免竞争,因为合理竞争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单纯避免竞争不仅现实中做不到,也不符合市场法则。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也不是简单的避免重复投资,或者是一方已存的优势产业另一方就不再发展,这也不符合增加共同利益。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应以深化两岸产业合作为目的,即海峡两岸为更充分发挥两岸要素禀赋与比较优势,通过合理布局加强专业化生产和经营,然后再进行产业整合的高水平合作方式,这不仅能够有效避免重复投资或恶性竞争,更能发挥1+1>2的效果,共同提高两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未来推动两岸产业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应该区别于过去主要发生在两岸台商间的分工,而是以两岸产业、企业为参与主体。总体上两岸产业结构与企业特点仍以互补性为主,进行合理分工与布局有助于更充分发挥两岸互补优势。同时,两岸局部产业领域出现的趋同性与竞争性,也主要发生在两岸产业和企业之间。从推动两岸企业特别是台商转型升级的角度看,以两岸产业共同参与的产业分工,有利于改变过去台商在大陆形同“飞地”的经营形态,促进台商通过同大陆本土企业分工合作,转变加工贸易为主的形态,尽快切入大陆市场与生产体系。

  (二)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政策机制发挥引导作用

  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应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所谓“合理分工”体现的是市场机制,所谓“布局”则体现的是政策机制。以两岸生产要素比较利益和各自产业优势互补为导向的市场机制,在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同时我也要看到,从当前及未来相当一段时期看,两岸仍然分属不同的市场和关税领域。虽然两岸签署ECFA,后续主要协议也在加紧协商之中,但两岸要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形成共同市场仍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两岸各自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对两岸各自产业发挥的影响也仍然很大,对两岸产业竞合也仍然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政策因素与机制仍然要发挥引导作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领域甚至要发挥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其一,要真正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需要两岸政策机制与公权力互动来减少和消除阻碍因素,如相互关税减让、市场准入扩大与贸易投资壁垒的消除等。其二,两岸经济体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有较大差异,甚至在部分领域有一定的竞争性,也需要两岸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的协调与沟通。其三,从促进两岸整合和共同提高全球竞争力角度,两岸公权力应超越企业间自发合作的形式,着眼于全局利益和整体产业发展,以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两岸产业开展分工合作。

  (三)具有制度化、自由化特征,是区域产业分工的高端形式

  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不同于一般市场条件下自然发生的区域产业分工,而是在ECFA基础上推动的高水平区域产业分工。这是因为:一是两岸互为最重要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产业进行合理分工与布局已有着坚实的市场基础。2012年,两岸贸易额为16896亿美元(占大陆对外贸易总额的44%),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为3678亿美元,自台湾进口为13218亿美元。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8001个,实际利用台资5705亿美元,占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的45%。两岸贸易、投资已广布于两岸主要产业领域。当然,大陆资金与商品入岛虽然自2009年起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仍受到许多歧视,大陆资金入岛还处于起步期的低水平,这仍是制约两岸产业分工布局的重要市场因素。二是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主要协议的签订与落实,两岸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进程将加快。两岸产业的合理分工与布局,未来将建立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础之上,这在市场机制上已是高端水平。三是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是两岸ECFA的重要内容,两岸新型产业合作已初步建立起产学研共同参与的制度化、机制化平台,因此具有制度化、机制化的重要特征。从形式上看,两岸产业分工与合理布局的基础条件与政策环境,已超出一般市场主导型的区域产业合作,较之国际上许多双边或多边FTA也独具政策优势。目前除了欧盟曾有煤钢共同体的产业一体化政策外,其余双边或多边FTA较少有产业合作的政策内容。当然,从总体看两岸产业合作的制度化平台已初步形成,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其运行主要仍停留在试点项目阶段。

  (四)彼此进行角色、功能定位,以产业链合作促进两岸整合

  两岸产业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在两岸未实现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等经济一体化形式前,属于不同市场、不同关税领域间的产业分工与合作。这种性质决定了两岸产业的合理分工与布局不会像单一市场内部那样形成高度专业化分工又高度整合的体系,而是参与分工的产业间彼此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的长远目标,应从构建中华民族经济体的宏观视野进行布局。

  在总体上,两岸应结合全球及亚太区域产业发展趋势,从共同提高国际竞争力着眼,在发挥两岸各自产业优势基础上相互定位彼此的地位、功能与角色,共同确立愿景、规划,指导两岸具体产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分工与合作。

  在具体合作方式上,两岸应以产业链整合作为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的重要内容。产业链合作包含价值链、供需链、企业链、空间链等内容的合作,是依据特定的技术、经济和时空布局关系形成的链条式关联。产业链合作主要是基于不同地区的差异与区域比较优势,通过区域市场、制度与政策机制等协调地区间的专业化分工,以产业合作作为实现形式与区域合作载体。两岸以产业链合作为主要方向,既可以保持两岸产业体系的相对独立运行,又能够实现两岸产业发展的密切合作与良性互动。

  (五)创新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的模式与机制

  从前述研究与一般观察,两岸经济发展水平仍处于不同阶段,产业发展整体上互补性大于竞争性。但随着大陆产业体系的趋于完整与不断追赶,与已步入成熟阶段的台湾经济逐步从高度互补走向一定程度的竞争性,也是趋势所向。从台湾方面的感受而言,当前两岸的重复投资与竞争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而制造业领域又集中在台湾过去一直相对较有优势、面临大陆相关产业追赶的产业,如液晶面板、LED、太阳光电、石化产业,未来IC设计和工具机(机床)也面临重复投资冲击。两岸部分制造业领域出现竞争性的原因,大致有几个方面:一是两岸产业发展分属不同关税领域和产业体系,属于不同市场,加上两岸政治、政策因素的阻碍,在许多产业的贸易与投资领域尚未实现常态化,使得两岸产业在发展方向趋同形势下,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来避免重复投资。如液晶面板产业即是典型案例,如果早期台湾方面能够开放大陆下游品牌电视机厂商等参股岛内面板企业,大陆企业可以与岛内面板厂结成稳定的产业供应链和利益共享机制,就会有效避免或减少重复投资问题。二是两岸经济发展水平日趋接近,出现一定程度的竞争性难以避免。随着大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快速追赶,虽然两岸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仍有一定差距,但在产业发展水平上已是互有优势,大陆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和省份经济发展水平已与台湾相当,许多产业发展水平和创新程度甚至超过台湾相关产业。三是两岸产业政策互不交集、缺乏协调导致。随着全球化发展与两岸贸易投资相互依赖加深,两岸宏观经济政策与产业政策都会对对方经济与产业产生越来越直接影响。但迄今两岸产业政策、规划互不交集,两岸公权力都是从自身发展角度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与规划,没有考虑对方,当双方产业政策出现趋同性、竞争性时,也会导致两岸产业发展的竞争性。

  鉴于上述形势,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的模式,应在超越过去台湾经济与产业发展水平领先大陆的情况下,以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方式为主形成的两岸产业交流与合作方式,培养和创新合理分工布局的新模式:一是要加快推动和落实ECFA后续主要协议,尽快实现两岸经济关系的常态化、制度化、自由化,以促进两岸形成共同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作为实现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的长期目标。二是在分工形式上要改变传统思维。两岸双方在产业合作中要走出单纯拓展市场和招商引资为主的思路与方式,以加强双方分工整合的方式深化产业合作。同时,随着大陆产业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正呈现出一批新的世界级产业与企业,一些产业领域的创新能力、经营模式已处于领先水平,加上大陆的市场优势,两岸在产业价值链中的位置与角色正在发生新的转换。有台湾专家呼吁,两岸产业价值链的改变已是大势所趋,台湾需要思考在两岸产业价值链中重新找寻自己的核心定位,融入大陆产业价值链[9]。因此,在两岸产业分工形式上,过去以台湾为领先的垂直分工分式模式难以为继,水平分工甚至是大陆为领先的垂直分工也将成为常态。三是两岸产业分工的市场机制多元化,除了贸易机制外,应该促进两岸双向投资、金融与资本合作等,两岸的人力资源、技术与信息等生产要素也是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的重要组成,今后应特别加强两岸相互投资与技术合作,以合资合作、相互参股、并购等作为推动两岸产业合理分工布局的重要形式。而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的资本运作,两岸特别是台湾方面应进一步开放双向投资的领域、范围与方式。四是两岸产业政策的协调与沟通。双方在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制订相关产业政策时,应将对方产业发展、两岸产业合作因素置于政策考虑中,除了避免重复投资外,更应以产业政策的互补性引导、推动两岸产业的合理分工布局。五是应以两岸新兴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布局为主导,由于传统产业在两岸基本已形成既有发展格局,进行合理分工布局涉及的利益问题更为复杂,推动难度较大。而新兴产业处于起步和成长期,是双方政策大力支持发展的产业,无论从相互需求、政策支持还是利益分配等角度,都有更大合作空间。

  (六)照顾双方合理需求,建立产业合作的互信机制

  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具有非对称性,要照顾彼此合理需求。从产业发展体系看,大陆产业尤其是工业体系完整,而台湾优势产业相对集中于信息电子等产业,台湾优势产业与大陆相关产业发展趋同,对大陆而言只涉及某一产业领域,对台湾而言则可能是全局性的,双方有些类似于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从产业规模上看,两岸总体产业规模差距较大,但在某些产业领域台湾无论从规模和水平上都占有优势。对于产业的趋同发展与竞争性问题,两岸企业和产业的感受与认知也有所不同。这种非对称性,决定了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可以在理念上平等互利,但在产业分工的相对规模与领域上是难以对等的,双方要彼此关切和照顾对方的合理需求。

  同时,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是高水平的区域产业合作形式,互信是其重要甚至是关键基础。首先,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制度安排和政策机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政策机制的形成与实施过程将深受两岸互信程度的影响。其次,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将促进两岸产业的深度整合,形成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如果互信基础不足,两岸高位阶、深层次的分工布局就难以形成。两岸产业合理分工与布局的互信基础,既涉及两岸政治层面上的互信,也涉及两岸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增进两岸政治互信,是两岸实现深层次产业分工与布局的基础。而增加两岸经济互信与产业互信,也是有效解决两岸产业分工涉及复杂利益问题的重要条件。增加产业互信,更重要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与策略,如相互参股、合资、并购、策略联盟等,将两岸企业的利益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产业互信机制。

  三、结语

  在全球及两岸经济发生深刻变革、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和深化时期等大背景下,两岸经济关系也步入深水区,两岸经济合作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这些新问题、新挑战出现的本身也蕴含着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大机遇。近几年来,两岸产业交流出现由过去的高度互补转为局部趋同与竞争的现象,这是新问题。但问题出现的本身,也产生了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布局的新要求、新动力。当然,如何处理和解决两岸局部领域的趋同性和竞争性问题,在两岸仍需要取得共同的认知。如果单纯从避免重复投资和竞争角度来推动产业分工,即一方已有或有优势的产业,另一方就减少或不再投资建设,这不符合市场法则,现实中也是难以做到的。但如果能够从战略高度和更大的视野,将两岸产业合理分工的目标定位于通过加强双方产业整合、共同提高全球竞争力,则不仅符合全球产业发展趋势和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市场法则,也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在当前形势下,无论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环境,还是两岸经济转型升级提供的市场动力,以及ECFA推进提供的制度化、机制化基础,都已具备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的良好条件。如果以促进产业整合和共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的两岸产业分工取得实质进展,将是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进步,突破两岸经济合作所谓“深水区”的重要途径。

  推动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应将其作为今后创新两岸经济合作模式、推动两岸经济关系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从宏观层次看,两岸应通过共同研究,取得以合理分工与布局深化两岸产业合作与整合的共同认知,达成共同愿景和规划,制订相应政策加以支持,条件成熟时签订两岸产业合作协议。从市场机制看,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两岸加快ECFA后续主要协议的协商与落实,通过两岸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两岸市场的整合和共同市场的形成,以较完善的市场机制引导两岸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布局。从政策机制看,两岸应该建构相应的机制与平台,推动两岸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的协调,并将两岸产业合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各自产业发展规划与策略之中。在分工形式和模式上,两岸应加强创新,改变传统的单纯招商引资或拓展市场的单向思维,促进两岸产业链合作与整合,双方产业与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位置与角色由市场主导。加强开放双向投资,加强两岸企业参股、并购等资本运作形式创新产业链合作模式。促进两岸“经济特区对特区”的产业合作整合试点,发挥先导和示范作用。此外,两岸还应不断累积和增进互信,建立两岸经济与互信机制,加强在国际产业竞合上的互动与合作,共同营造和改善促进两岸产业合理分工的良好环境。

  注释:

  [1] 张冠华:《两岸产业合作的回顾与前瞻》,载童振源、曹小衡主编,《两岸经贸关系的机遇与挑战》,台湾新锐文创出版2013年4月,第137页。

  [2] 中国大陆海关统计数据,2008-2012年。

  [3] 尹启铭:《救面板,政府不能一错再错》,台湾《中国时报》2013年12月4日。

  [4] 中国新闻网,2013年11月4日。

  [5] 台湾“经济部技术处”网站,http://doitmoeagovtw/Policy/100-specialprojectaspx。

  [6] 《王毅在2009两岸关系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国台湾网,2009年10月26日。

  [7] 林铭贵:《两岸产业合作的合理分工与布局》,台湾IEK,2013年7月31日。

  [8] 台湾《联合报》2012年9月23日。

  [9] 张大为:《唯一选择:融入大陆产业价值链》,台湾《旺报》2013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王建民)

  台湾研究?两岸经贸

  2013年第6期

  初析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合作

  熊俊莉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研究员。

  近十年来世界各国或地区争相发展文化产业,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也分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规范和辅助文化产业发展。目前,两岸在规模发展、文化贸易、产业聚落建设等方面已各具特色,相互交流与合作也呈现增长势头,但不可忽视双方在创新能力、国际竞争以及微观的企业发展上出现的问题。未来两岸将加快服务业合作,以服务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势必成为两岸经济和产业合作的新亮点。本文将对两岸文化产业的起源、发展及合作现况进行梳理,为未来推动两岸进一步合作提供参考。

  一、引言

  文化产业既指文化服务业也包含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跨领域发展。全球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化,单纯的发展制造业或服务业都面临瓶颈,跨产业界合作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这种思路下,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各国发展的重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文化活动”。但各国(地区)推动发展的文化产业各有侧重。美国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可商品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业”,即“版权产业”。1997年芬兰在《文化产业最终报告》中定义其为“基于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即“内容产业”,强调文化内容而不是工业标准。相比于美欧,日韩对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辐射明显大得多。日本文化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韩国近年来也成为世界公认的文化出口大国,无论音乐、电影、网络游戏等领域都快速崛起并走向世界。

  祖国大陆在2000年“十五”规划中首次提出“文化产业”。“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可见当时关注的重点是文化层面。2004年国家统计局及相关部门首次对文化产业作具体定义和分类,包括9大类、24中类和80小类。一是核心层,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等4类;二是外围层,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等三类;三是相关层,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等2类。此后,大陆地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2009年,“十七大”提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国务院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产业在大陆经济发展中获得更突出的地位。2011年,“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央及各省市地方也陆续出台相应的综合性政策,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大陆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2012年,国家统计局根据新情况重新界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标准,共计10大类50中类120小类,大类行业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1]文化部也于2012年底出台《“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提出推动文化科技创新,使科技成为文化产业发展内生动力。

  台湾文化产业发展最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地方”重建运动。1995年时任台“文建会”副主委的陈其南提出“文化产业化、产业文化化”的地方发展策略。1999年,台“文建会”推动“振兴地方文化产业,活化社区产业生命力计划”,强调以地方文化社会为基础,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这一时期,在电脑电子、半导体等制造业的带动下,岛内经济仍处于平均8%左右的中高速增长阶段,台湾相对更强调文化产业的“文化性”和“地方性”。2000年以后,受到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四地文化创意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影响,为摆脱经济增长下滑,产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等困境,台湾当局逐渐重视文创产业的发展。2002年台“经建会”出台“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首次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重点项目之一。随后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就业人数多、产值大、产业关联性大、成长潜力大、创新性高、附加价值高等原则,确定了工艺、出版、设计等13项文化创意产业。[2]2008年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后,强调经济结构转型与产业升级,因而也更重视推动文创产业发展。2009年台湾当局将文化创意产业列为六大新兴产业之一,并成立“行政院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提出“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作为主要推动策略。2010年台湾“立法院”通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将文创产业定义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运用知识产权,能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促进全民美学素质并使民众生活环境提升的产业”,重新划分为4大领域共15项具体产业,分别是艺文类(视觉艺术产业、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媒体类(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设计类(产品设计产业、视觉传达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位内容类(数位内容产业)[3],并出台相关的资金补助、人才培育、租税优惠等政策,为文创产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2012年台湾当局在“行政院”下设立“文化部”,进一步整合资源以促进文创产业发展。

  表1大陆和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分类

  大陆地区文化产业分类

  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分类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文化艺术服务

  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媒体类

  广播电视产业

  电影产业

  出版产业

  广告产业

  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

  文化用品的生产

  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艺文类

  视觉艺术产业

  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

  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

  工艺产业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设计类

  产品设计产业

  视觉传达设计产业

  设计品牌时尚产业

  建筑设计产业

  创意生活产业

  数位内容

  数位内容产业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绘制

  二、大陆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大陆文化产业已初具规模。具体特点如下:

  (一)总体呈高速增长态势,艺术品和数字内容产业市场规模较大

  2004-2011年,大陆文化产业增加值由3440亿元增加至13479亿元[4],年平均增长率达215%,远高于同期GDP增速。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即文化产业占GDP比重由目前的3%增加到5%,意味着202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将超过55万亿元,未来七年增长速度仍应保持在20%左右。2011年,主要文化产业部门基本实现了高增长,网络游戏增长最快达342%,动漫和数字出版分别增长32%和31%,音像制品和电影均增长29%,但应注意的是,传统的期刊产业增长8%,电子出版物衰退16%。

  按市场规模看,艺术品和数字出版业(含网络游戏)规模最大,2011年营业额分别为1959亿元和1378亿元;其次是出版业和动漫产业,报纸与图书营业额分别为819亿元和664亿元,动漫业营业额622亿元;媒体类规模相对较小,网络音乐、演艺、电影业营业额分别为309亿元、233亿元和131亿元,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分别为26亿元和6亿元。

  表22011年大陆地区主要文化产业市场规模

  单位:亿元

  行业名称

  细分行业

  市场规模

  图书、期刊、报纸

  图书

  6644

  期刊

  1626

  报纸

  8189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音像制品

  261

  电子出版物

  62

  数字出版

  13779

  电影

  1312

  动漫

  6217

  网络音乐

  3090

  网络游戏

  4685

  演艺

  2330

  艺术品

  19590

  资料来源:《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二)对外文化贸易快速增长,对新兴市场出口增速最快

  近年来大陆地区对外文化贸易蓬勃发展:一是文化产品出口日益增加。据海关总署统计,2012年大陆文化产品出口额21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3%。主要出口产品包括:视觉艺术品1421亿美元(占654%)、印刷品285亿美元、视听媒介产品284亿美元、乐器149亿美元。二是主要出口美国和欧盟,占大陆文化产品出口合计超过50%。三是对拉丁美洲、东盟、非洲等新兴市场出口增长较快,出口额分别为172亿美元(增长722%)、154亿美元(增长120%)和136亿美元(增长120%)。[5]四是文化产品贸易总体上处于顺差。2011年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达199亿美元,同比增长214%,其中出口1869亿美元(222%),进口12亿美元(104%),顺差174亿美元。但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文化服务进出口总额仅为77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36%。

  (三)文化产业园区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自2005年起,大陆各地文化产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致可以划分为六大产业集群:以北京为中心的首都创意产业集群、以上海为主辐射南京、杭州、苏州等地的长三角创意产业集群、以广州深圳为中心的珠三角创意产业集群、以昆明大理丽江为主的滇海创意产业集群、以西安重庆成都为主的川陕创意产业集群,以及以长沙为核心的中部创意产业集群。截至2011年,文化部共命名了6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和204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但大陆的文化产业园区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少地区的文化产业园都是“撮合型”的,缺少资源整合和产业链的形成,普遍存在产业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许多园区发展类型相似、政策趋同,产生了一批不关心原创、不研究市场、只关注政策的“候鸟式”文化企业,专门研究各个园区的优惠政策,哪里政策好就迁到哪里,一旦政策优惠期结束就换个地方[6]。三是许多园区是“政府导向”的结果,盲目跟风建设,功能和定位不清晰,重复建设严重[7]。

  (四)创新能力和人才不足是主要制约因素

  近年来大陆文化产业已经出现增长放缓的势头,主要原因是创新能力及人才储备不足而影响了行业发展后劲。在创新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立法、监管等体系不完善,动漫、游戏等行业山寨抄袭之风盛行,作品同质化严重。伦敦经济院对全球文化创意产业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西方国家原创产品占70%以上,大陆只占25%左右,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距[8]。在文化人才方面,大陆设置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的高校与研究机构不多,如动漫专业仅80余所,而日本仅东京就有20余所、韩国首尔约160所。据统计,北京的文化创意人才只占全市从业人员的不到1%,而纽约为12%。由于文化产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很高,未来集设计、文案、创意、技术、美术、运营、计算机等多项技能的一专多能型综合人才缺失也将成为制约大陆文创产业发展的重大因素。

  三、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特点

  台湾经济发展面临转型升级压力,文化创意产业被作为新的增长动力重点推动,但目前来看存在发展动力不足、出口竞争力弱、区域不均衡、产业群聚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

  (一)发展速度低于预期,仍以传统的媒体产业为主

  文创产业是台当局重点推动的六大新兴产业之一,其中的数位内容产业也是过去提出的“两兆双星”中的明星产业。台湾当局希望仿效英、韩等国,将文创产业发展成为新的支柱产业,以带动服务贸易出口和经济成长。但总体来看,台湾文创产业发展速度不快。早在2004年,英国文化产业占GDP比重78%、美国6%、韩国59%。1997-2006年英国文化产业平均增长率为69%,2001-2004年韩国数位内容产业平均增长率为34%。而2002-2011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共增长2355亿元新台币,年平均增长率5%,2008、2009年还分别衰退13%和65%。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最新统计,2011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约6,655亿元新台币,占GDP比重仅45%。

  在各类文创产业中,传统的媒体业产值最高,营业额约占总量的60%。2011年营业额最高的五大产业分别为广告业(1461亿元,22%)、广播电视业(1269亿元,19%)、出版业(892亿元,13%)、建筑设计业(728亿元,11%)和工艺产业(702亿元,10%)。

  表32007-2011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

  单位:千元新台币

  类别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艺

  文

  类

  视觉艺术产业

  4,517,264

  4,770,665

  3,805,406

  4,326,825

  4,608,274

  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

  7,078,317

  8,403,978

  7,561,181

  8,785,689

  9,652,284

  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

  505,329

  574,285

  685,664

  469,393

  1,194,869

  工艺产业

  66,528,195

  72,443,867

  60,605,219

  92,844,238

  70,244,812

  媒

  体

  类

  电影产业

  13,401,367

  13,764,007

  13,322,963

  14,916,872

  19,962,295

  广播电视产业

  107,351,470

  108,129,996

  110,898,291

  123,424,055

  126,857,011

  出版产业

  86,259,642

  84,373,231

  78,942,342

  88,919,813

  89,149,806

  广告产业

  132,564,996

  127,825,543

  113,423,484

  137,142,333

  146,137,087

  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

  16,818,879

  15,730,174

  15,120,377

  16,389,142

  16,565,629

  设

  计

  类

  产品设计产业

  57,414,179

  48,249,241

  49,972,256

  59,611,512

  57,640,822

  视觉传达设计产业

  759,027

  803,689

  902,787

  1,123,628

  1,434,080

  设计品牌时尚产业

  177,486

  137,787

  155,095

  203,367

  282,169

  建筑设计产业

  74,389,376

  76,885,336

  65,777,972

  72,238,599

  72,798,183

  文化创意产业总计

  617415

  609137

  569834

  661597

  665477

  注:文化创意产业总计=艺文类+媒体类+设计类+数位内容产业+创意生活产业+其他。

  资料来源:《201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

  (二)以内销市场为主,对外文化贸易长期逆差

  台湾文化创意产业以满足内需市场为主,外销比重不到一成。其中,产业设计业(549%)、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159%)、工艺产业(121%)外销比重相对较高,因而受国际经济景气与特定外销区域的影响也较大。例如,2011年受国际金银珠宝价格上升影响,台湾工艺产业出口大幅衰退243%。

  近年来,台湾大力推动对外文化交流,文化贸易出口稳步增长,逆差有所下降。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统计,个人文化与休闲服务出口金额由2002年的4700万美元上升至2011年的154亿美元,贸易逆差由17亿美元下降至10亿美元[9]。但自2002年以来文化服务贸易(未计版权贸易等)逆差累计达1434亿美元,总体上看逆差规模较大。在文化商品贸易方面,2002-2011年台书籍、报纸、图书制品交易逆差累计约76亿美元,艺术品交易逆差累计约19亿美元[10]。

  (三)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南北部发展不均衡

  受文化创意产业“小而美”等特性影响,台湾文创企业近九成属于个体或小、微型企业,年平均营业额仅1000万元新台币左右。企业规模较大的是广播电视、产品设计、电影、出版等少数产业,尤其是电视台年营业额都在亿元新台币以上。从地域发展上看,台北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相对发达,因而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心,而南部除高雄、台南两大直辖市外均相对落后。2011年,文化创意产业营业额超过100亿元新台币的县市依次为台北市(3846亿)、新北市(803亿)、台中市(375亿)、高雄市(296亿)、桃园县(240亿)和台南市(148亿),其中台北市比重高达全台的624%。

  (四)文化产业聚落发展并不理想

  为促成文化创意产业集聚以带动整体产业发展,台湾“文建会”沿袭过去的“科学园区”模式设立了5个“创意文化园区”,分别是台北华山园区、台中园区、花莲园区、嘉义园区和台南园区。台湾当局非常重视创意文化园区的发展,每年补助经费占文化创意产业总预算的50%左右。但目前,除华山园区以展演中心、创意剧坊等为代表的文创产业发展初具规模外,其他园区均存在定位不清晰、产业结构趋同等问题,发展不甚理想。另一方面,受市场力量主导形成的“文化创意街区”正成为新的产业聚落形式,如台北西门町、粉乐町、温罗町、故宫到东吴大学与实践大学周边、北投温泉博物馆周边等街区上,聚集了许多创意工作室、个性商店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所。

  四、两岸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合作现状及前景

  两岸开展文化交流与合作是一段漫长的沟通及建立互信的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末两岸恢复往来后,文化、经济等交流活动都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以台湾文化界人士到大陆进行单向性交流为主,集中于视觉与表演艺术、文物鉴赏与鉴定等领域;第二阶段是1992年两岸建立“九二共识”后,大陆赴台开展交流活动的文化学者有所增加,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包括展演、学术会议、参访、讲学等,特别是大陆近代美术名家及文物类展览赴台形成热潮,如潘天寿画展、三星堆文物展、敦煌石窟展等。但这一时期,总体上两岸文化交流受两岸关系大环境因素影响仍以台湾专家学者赴大陆活动为多,呈现不均衡状态;第三阶段是2000-2008年间,在大陆经济实力增强、加快推动两岸交流等背景下,两岸文化交流深入发展,如中国美术馆与台北市立美术馆形成的“馆际交流”活动、浙江省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会与财团法人沈春池文教基金会推出“浙江文化节”等“省际交流”活动。但这一时期受民进党两岸政策影响,两岸文化交流也经历了先发展后紧缩的过程;第四阶段是2008年国民党在台湾重新执政后,两岸关系取得实质进展,两岸逐渐在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这一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因在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双重性,愈来愈引起两岸重视。在两岸实现“三通”、建立经济合作机制等因素推动下,两岸在音乐、影视、新闻、出版、会展、动漫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全面展开[11]。

  目前两岸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合作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逐步搭建制度化合作平台,主要形式包括举办论坛、组织“文博会”、商签文化相关协议等。自2006年起,两岸开始举办经贸文化论坛,海峡论坛迄今也已成功举办了五届。2012年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通过的17项两岸共同建议中,有6项是具体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以及推动两岸文化产业制度化合作的建议。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简称“文博会”)、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展等成为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及企业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2010年两岸签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是两岸文化领域首项协议,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制度化安排下,两岸最近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影视、出版、数字内容等文创产业都在开放之列,有望为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提供新机会。两岸还在积极探索签署文化协议的可行性。

  第二,合作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领域逐渐多元化。出版业方面,两岸版权贸易和出版物进出口具有相当规模。两岸图书、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等进出口品种达48万余种。2011年大陆对台湾书籍报纸图书制品进口和出口额分别为3419万美元和5464万美元[12]。据统计,2012年台湾取代韩国成为北京地区引进电子出版物版权的最大贸易伙伴。媒体类方面,2011年大陆取消台湾电影在内地上映的配额限制,2012年又进一步放宽台湾电影、合拍电影、投资影院等各项条件。2001-2011年间,两岸合拍电影共39部,占大陆合拍片的98%。艺文类方面,大陆文化部出台《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为台湾业者提供申请大陆演艺经纪人资格证的便利。艺术品交易方面,2011年两岸艺术品交易进出口规模1492万美元,其中大陆(含香港)对台湾出口由2002年的188万美元大幅增长至1339万美元。

  第三,地区间交流互动成为重要形式。大陆许多省市与台湾建立了城市间的交流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各种形态的文化产业合作,主要形式包括:一是城市互访式的地方特色文化传播,如“四川成都大庙会”、海峡两岸帆船赛等;二是共同就特定文化内容举办大型节庆活动,如汉字艺术节、郑成功文化节、民间艺术节、妈祖文化节等节庆活动等;三是共同建设“两岸文化产业园区”,如福州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厦门闽台文化产业园、海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两岸旅游文化综合体、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等。

  目前,大陆与台湾都很重视发展文化产业,未来两岸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首先,两岸文创产业各有特点,大陆地区重视产业化,台湾地区强调创意和产权;大陆地区传媒和数字内容占有重要地位,台湾地区影视、音乐、设计等行业发展较成熟,两岸文创产业合作可形成优势互补。其次,台湾有许多较具特色或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文化产品,但市场狭小,大陆可成为台湾文创产业重要的市场腹地。第三,在政策面上,两岸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包括财政税收、投融资、人才培养以及其他综合性政策等多项举措发展文创产业,推动两岸文创产业合作及市场共同开发机制。第四,两岸经济合作不断深化,未来合作重点将从制造业和商品贸易转向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领域,文化创意产业以服务性为主,也兼具创新潜力大、附加价值高等新兴产业的特点。随着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取消市场准入门槛并建立制度化合作平台,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的空间更为广阔。

  注释:

  [1] 殷国俊:《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新标准颁布实施》,《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2 -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2][3] 台湾“文化部”:《2010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http://wwwmocgovtw。

  [4] 张晓明等:《转变发展方式,迎接新的发展周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12-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5] 《海关总署统计显示:去年文化产品出口增长163%》,中国网,2013年2月3日。

  [6] 《文化产业园火爆背后弊端丛生》,《经济参考报》2012年6月26日。

  [7] 邵培仁、杨丽萍:《2010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报告》,《2011年:中国娱乐与创意产业发展报告》,中国传媒报告杂志社2011年版。

  [8] 《金元浦:把脉文化创意产业的五大症状》,中国社会科学网,2012年7月6日,

  http://wwwcecn。

  [9] 台湾“中央银行”国际收支统计,http://wwwcbcgovtw。

  [10] 台湾“国贸局”统计数据,http://cwebtradegovtw。

  [11] 陈春霖:《探索两岸文化交流与文化产业发展现况及未来》,《两岸文化蓝皮书(2013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12] 胡惠林等:《文化助推两岸和平发展》,《两岸文化蓝皮书(2013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责任编辑胡石青)

  台湾研究?政治

  2013年第6期

  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的影响因素与走势探析

  陈桂清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博士。

  近年来,随着大陆综合实力的稳定提升、两岸关系的不断深化以及国际战略格局的新变化,民进党两岸政策的“台独困境”日益凸显。民进党两岸政策究竟会否再次转型,若转型又会在何时转、朝哪个方向转、程度与策略如何,这些关键问题已引起各界高度关注。笔者认为,受党内外诸多因素制约,尤其是党内权力纷争激烈,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民进党仍将推行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为基调的“温和台独”路线,不可能实现以放弃“台独”路线为标志的两岸政策再转型。

  一、制约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的主要因素

  民进党从1986年成立至今,在两岸政策上历经多次调整。1991年,民进党通过“台独党纲”,确定“台独”路线。1999年,为适应新的形势,民进党又抛出淡化“台独”色彩、有条件承认“中华民国”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完成了一次并不彻底的两岸政策转型[1]。然而,民进党在2007年通过“正常国家决议文”,公开谋求“法理台独”。经历2008、2012两次“大选”失利,民进党的两岸政策再次到了转折的重要关口。根据美国学者罗伯特?哈莫尔和肯尼斯?琼达构建的政党变革理论,政党变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外部刺激和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2]。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进程同样受到诸多因素制约。

  (一)两岸形势发展变化是促进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的关键因素

  随着大陆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理念及大陆对台政策逐步得到岛内主流民意普遍支持。民进党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为基调的两岸政策保守性、负面性日益凸显,受到的外界质疑也越来越多。“台湾前途决议文”虽承认台湾的名字叫“中华民国”,不再追求建立“台湾共和国”,但声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民进党声称“新法优于旧法”,“台湾前途决议文”取代“台独党纲”作为其两岸政策新的“基本方案”,但“台独党纲”至今未被废除,更重要的是,要论“新法”,“正常国家决议文”才是该党最新的纲领。这种被“台独”意识形态笼罩的两岸政策在新的两岸形势面前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一方面,民进党无法与共产党展开对话,无法展现稳定两岸关系的能力,让民进党自外于两岸党际交流和两岸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也让不少绿营支持者丧失享受两岸和平红利的机会;另一方面,它也无法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无法维系台海和平,也就无法令大多数期盼两岸和平稳定的岛内民众放心。因此,民进党两岸政策若不及时调整、转型,不仅无法适应新的两岸发展形势,还将被渴望两岸和平发展的岛内主流民意所抛弃。

  (二)美国等势力是影响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的主要外部力量

  作为干预岛内政治发展重要外部力量的美国,对民进党的政策走向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美国的对华政策以及与民进党交往的态度均具有极强的“两面性”。一方面,随着近年来中美实力的消长,中美战略互相需求的增多,美国不愿看到民进党“法理台独”将其卷入两岸战火,破坏其台海地区的利益,因而公开批评“法理台独”,要求民进党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动与大陆交流。2012年“大选”期间,美国虽公开表态“不选边站”,但因对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的“台湾共识”存有疑虑,对民进党重返执政不放心,最终通过宣布给予台湾“免签证”待遇、公开肯定“九二共识”等方式,发出力挺马英九的关键信号。2013年苏贞昌赴美活动时,美国知名学者葛莱仪明确透露,“如果民进党没有提出一个北京能接受的‘九二共识’替代方案,美国为了确保两岸关系稳定,不可能在2016年台湾‘总统’大选中保持沉默”[3]。另一方面,为确保台海和平稳定处于“可控制的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出于“亚太再平衡”战略需要,美国仍扶持、利用民进党等“台独”势力,牵制国民党,阻挠两岸关系深入发展。可以预期,美国反对“法理台独”、纵容“渐进式台独”、要求两岸和缓的策略将对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的方向、深度产生重大影响。

  (三)岛内政党竞争环境是影响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不可忽视的因素

  根据政党变革研究学者威尔逊的研究,“某种外部因素,尤其是竞争环境和影响环境的因素的变化,为政党变革开辟了道路。”[4]从这一角度而言,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还与岛内政党竞争环境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有关。

  在政党竞争体制下,“政党实现自己目标的绩效越差,政党变革的压力就越大”[5]。民进党之所以在2008年、2012年两次“大选”中败北,“台独”施政、贪腐形象显然是两大重要因素,而以“台独”为指导的两岸政策更是“票房毒药”。民进党执政时期,频频制造两岸紧张,失去大多数选民信任,最终丢失执政权。2012年“大选”同样如此,“未来事件交易所”民调显示,约有70万中间经济性选民在投票前,对民进党两岸政策不放心,575%原本喜欢蔡英文的中间经济性选民因担心民进党上台影响两岸关系而改投马英九[6]。选后,岛内民调显示,496%的民众认同民进党应该废除“台独党纲”,另有高达66%的受访者认为民进党不应排斥跟中国大陆交往[7]。可见岛内多数民众期待民进党进行“台独”路线转型,尤其是期待民进党与大陆改善关系、开展交流。

  主要竞争对手国民党的执政状况变化、两岸政策走向也对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产生联动效应。若国民党继续得到多数民意支持,保持强劲上升势头,尤其若在两岸政策上迈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多政绩,民进党调整两岸政策的压力就会越大。反之,若马当局执政陷入困境,两岸政策又没有太多进步,民进党调整两岸政策的压力就会越小,转型的动力就会不足,该党一部分人甚至幻想依靠马当局执政低迷,在不调整两岸政策的情况下重返执政。

  (四)党内权力核心的变化、群众基础的构成是民进党两岸政策调整、转型的决定性因素

  政党变革理论认为,政党领导者是政党变革的最关键推动力量。根据肯尼斯?琼达的研究,“选举失利并不能够构成变革的必要或者充分条件,还必须结合考察组织行动者的因素,无论是环境的还是内部的冲击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变革刺激,但是决定突变最终会否发生,还取决于政党的行动者是否允许或促成他们这样”[8]。从这个角度分析,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政党领袖或是主导联盟是否允许或促成。若党主席或者主流派系都认为两岸政策改变有利于巩固和保护自己的权力,有助于民进党夺取政权,其两岸政策调整与转型的步伐就会加快。若党主席或主流派系认为调整与转型没有必要,或者认为调整与转型“收益低于成本”,就会抵制调整与转型的发生。当前,“倾独”支持者占民进党支持者50%左右,“台独基本教义派”对民进党权力结构和政策调整仍具重要影响。民调显示,“蔡苏配”支持者认同调整“台独党纲”的仅有362%[9],这是民进党领导人必须顾虑的政治现实。

  二、当前民进党内对两岸政策调整与转型的主要看法

  民进党的两岸政策主要包括如何处理与大陆在“主权”、安全、发展等层面上的问题。2012年“大选”失利后,民进党内围绕两岸政策是否需要调整,如何处理“中华民国宪法”、“九二共识”以及“台独党纲”等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党内各种观点交织,派系意见分歧明显,“保守派”与“务实派”的交锋尤为激烈。

  (一)对是否需要调整两岸政策仍有不少杂音

  2012年“大选”失利后,民进党内掀起一股检讨两岸政策的声浪,要求正视大陆崛起、调整两岸政策、与大陆展开交流的声音较之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党内主流意见认为,“民进党两岸政策有必要调整,否则难以重返执政”。但民进党内仍有部分势力不承认两岸政策是其“大选”失利的主因,认为没有调整两岸政策的必要。辜宽敏、蔡同荣、吴荣义等党内“极独”势力认为,民进党2012年“大选”不是败在两岸政策,没有调整路线的必要。前“立委”罗文嘉称,民进党不是要改变两岸政策立场,而是要突破与社会对话的方式。

  (二)对如何处理“中华民国宪法”、寻找“九二共识”替代方案认识不一

  民进党两岸政策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看待“主权”与“国家定位”层面的“中华民国宪法”问题,这攸关民进党对两岸关系性质、发展基础、前途的认识。20多年来,民进党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态度几经变化,从最初声称“消灭中华民国宪法”,1997年间接承认“中华民国”,2002年提出“台湾中国,一边一国”,2004年提出“公投制宪”,到2007年主张“彻底摆脱‘中华民国’体制的后遗症”。民进党自始至终没有正式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也没有将“法理台独”内容从政党价值中剔除。民进党高层对“中华民国宪法”虽有不同看法,如谢长廷主张“宪法各表”,“‘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苏贞昌强调“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国号是中华民国”,蔡英文宣称“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前“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主张“宪法一台”,但都不愿正视“中华民国宪法”中最为关键的“一中内涵”,其实质均是“一边一国”的翻版。

  对于两岸关系发展基础的认识,民进党至今不愿承认“九二共识”这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在岛内民众强烈要求其与大陆展开互动的情况下,民进党不得不试图寻找“九二共识”的替代方案,蔡英文、苏贞昌主张以所谓的“台湾共识”寻求与大陆的互动,谢长廷主张以“宪法各表”、“宪法共识”为基础与大陆互动,“立委”蔡煌琅、游盈隆、洪智坤主张以“九二精神”或“九二香港会谈精神”取代“九二共识”,前“陆委会主委”陈明通主张以“宪法一台”作为与大陆交流的前提,陈其迈等中生代“立委”拟出“台海人权决议文”作为民、共交流的基础。2013年11月14日,民进党“中国事务委员会”达成两岸政治定位初步共识,主张以所谓“宪政共识”作为两岸互动基础。这些主张回避“废除‘台独党纲’”等核心问题,不愿承认“九二共识”、“一中框架”,目的都是为了欺骗两岸民众。

  (三)对如何处理“台独党纲”等三个纲领性文件存在严重分歧

  “政党的政治纲领即党纲是一个政党政策主张和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民进党两岸政策最为核心的内容涵盖于“台独党纲”、“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常国家决议文”三大党纲性质的文件当中。从民进党检讨2012年“大选”失利原因、举办“中国事务委员会”及“华山会议”的情况看,党内“务实派”陆续提出修改“台独党纲”、处理“台湾前途决议文”与“正常国家决议文”的主张,甚至建议通过“‘中华民国’决议文”或其它新的决议文作为党的最新行动纲领。其中,谢长廷主张“党纲要改”,“如果不修改党纲,未来空间有限”;前党主席许信良认为,“正常国家决议文”必须处理;前“陆委会副主委”童振源则建议通过“‘中华民国’决议文”,落实“台湾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台湾”的“台湾共识”内涵,不再将“法理台独”作为民进党的政党目标。

  但“务实派”的主张不但没有成为党内共识,反而遭到“保守派”的抵制与围剿。前党主席、“独派”大老姚嘉文声称,民进党不能放弃“台独党纲”,“否则民进党就垮掉了”。曾负责起草“台独党纲”的林浊水表示,“‘台独’是民进党的资产而非票房毒药”,现在还没到要修改“台独党纲”的程度。经过多次党内会议讨论,民进党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两岸政策初步共识,虽表示“民进党的对中政策必须与时俱进,用相对应的政策来因应新生议题”,但强调“台湾前途决议文”的基本立场与核心价值无须改变”。

  从“务实派”与“保守派”的激烈交锋看,民进党的两岸政策出现了一些变化的迹象,如开始正视大陆崛起、不再一味抵制两岸交流,但“保守派”仍在党内占据上风,民进党对两岸关系的定位仍未脱“一边一国”的性质,对两岸关系前途未接受“两岸同属一中”的安排,对废除“台独党纲”、“正常国家决议文”继续回避。

  三、对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走势的两点观察

  由于民进党内“务实派”与“保守派”对是否转型等问题的看法存在严重分歧,该党两岸路线转型的前景至今仍不明朗。从制约该党路线转型的因素看,民进党调整两岸政策的压力将不断增大,但现阶段尚未到一定要放弃“台独”路线的临界点。现阶段民进党的两岸政策及策略会有所调整,不过实现以放弃“台独”价值为标志的两岸政策转型可能性不大。

  (一)现阶段民进党仍将继续奉行以“台湾前途决议文”为基调的“温和台独”路线

  有“台独理论大师”之称的林浊水曾指出,民进党谈转型谈了十几年,其状态可用“一个转型,各自表述”来概括,而“各自表述”大体可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以吴荣义为代表的转为更加“台独化”方向,一是以郭正亮为代表的废除“台独党纲”方向,一是以他为代表的介于两者之间的“妥协”方向[10]。

  从目前态势看,吴荣义所代表的追求“法理台独”的“极独”路线固然有部分支持者,但在历史发展的潮流面前已然落伍,难成主流。而以郭正亮为代表的“弃独”主张具有前瞻性,理应是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的终极方向,但如同当年许信良“大胆西进”观点的遭遇一样,暂时难被多数民进党人接受。大多数民进党人可能选择介于追求“法理台独”与废除“台独”之间的、以林浊水为代表的“温和台独”路线。这种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大陆崛起的趋势难以逆转,大陆对台影响将不断加深。民进党要与大陆打交道,必须对“台独”论述,尤其是“法理台独”进行某种程度的策略调整。二是在美国反对“法理台独”与纵容“渐进式台独”之间,民进党误认为“联美制中”仍有较大空间。三是两岸和平发展成为岛内主流民意,但“台独”在岛内仍有一定市场。民进党担心放弃“台独”将动摇现有群众基础,失去10%左右“台独基本教义派”的支持。尤其是,出于争取2014年党主席选举胜选、2016年党内初选出线的考虑,苏贞昌、蔡英文都不敢得罪“台独基本教义派”。四是一些民进党人误认为马当局民意支持度持续走低,2016年不用实质调整两岸政策,民进党也能夺回政权。

  从民进党“中国事务委员会”举行的多次会议上党内各派系领袖的意见看,民进党可能按照“原则不变,策略可灵活”的既定调子,多方讨好。一方面,继续鼓吹所谓“台湾主权独立”,宣扬“捍卫台湾主体性”,强调“台湾的前途由2300万台湾人民决定”,讨好“台独基本教义派”,巩固绿营基本盘。另一方面,以“让台湾民众支持、美国接受、大陆忍受”为目标,在一定限度内调整两岸政策,放宽与大陆交流的限制,端出所谓“宪政共识”作为两岸对话的基础,甚至可能形成所谓“‘中华民国(台湾)’决议文”作为其新的政策纲领,制造该党调整两岸政策、具有稳定两岸关系能力的假象,骗取中间选民支持,消除美国对民进党两岸政策的疑虑。

  (二)未来民进党修改、放弃“台独”路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由于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任何政党的政策都不可能一成不变。从两岸关系和国际格局发展趋势看,民进党两岸政策完成“台独”路线转型将是历史必然。

  一是大陆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不断压缩“台独”的空间。众所周知,民进党“台独”意识形态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根源与时代背景,尤其是在上世纪国际社会“共产主义终将灭亡”论调盛行之际,“台独”势力更是对其理想成真充满幻想。然而,随着大陆稳定发展,对台政策逐渐得到岛内主流民意支持,尤其是在决定台湾问题最终走向的“中美综合实力对比”上,大陆与美国的差距正在不断缩小,使得大陆在反对“台独”上更有底气与信心。一旦大陆的综合实力赶上甚至超过美国,使美国极大降低或丧失操弄“台独”的意愿,减少对“台独”势力的支持,民进党“台独”路线的国际生存空间也大大缩减,直至消失。

  二是岛内期待两岸和平发展的主流民意决定民进党必将“弃独”。在政党竞争体制下,政党的调整与变革往往与选举利益需要及民意基础直接相关。罗伯特?哈莫尔和肯尼斯?琼达的政党变革理论认为,“对于谋求选票的政党来说,它们在选举中的失败越明显,变革的可能性越大”[11]。近两次岛内“大选”结果显示,民进党的得票率基本维持在45%上下,跨过50%的门槛尚需争取更多中间选民支持,而实现两岸政策转型便成为关键。因此,当越来越多的岛内民众要求民进党放弃“台独党纲”,回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轨道上来,尤其是当大多数“倾独”支持者都不愿民进党再死守“台独”立场之时,民进党“台独”转型的临界点将出现。

  三是民进党内部发展演变预示“台独”转型势所必然。民进党长期奉“台独”为“神主牌”,但在政治现实面前,民进党人并非死心塌地地坚持“台独”理念,大多数民进党人对“台独”无法实现心知肚明。被视为“台独教父”的李登辉公开表示“‘台独’是个假议题”,陈水扁也承认“‘台独’做不到就是做不到”,现任党主席苏贞昌也强调“台湾不必回头搞独立”。既然大多数民进党人未将“台独”理念视为政党追求的首要目标,而是将其作为政治斗争、煽动民意、骗取选票的重要工具,那么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台独”作为骗取选票工具价值的不断减弱,甚至成为负面因素,尤其是经历多次“大选”的失败,民进党的“台独”理念将不可避免地逐步松动。民意、选票重重压力之下,抵制转型的“保守派”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能认清历史发展规律、顺应民意的新政治势力或许有机会在民进党内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民进党内新的主导派系或推举出新的政党领袖。届时,民进党或许将痛下决心放弃“台独”。

  注释:

  [1] 外界一般将“台湾前途决议文”的出台作为民进党完成首次两岸政策转型的主要标志。但笔者认为,转型是指价值观念等发生改变,而“台湾前途决议文”虽然显示民进党的价值观念有所变化,但并未放弃“台独”理念,因此只能算是一场并不彻底的转型。

  [2][5][11] (美)罗伯特?哈默尔、肯尼斯?琼达:《一种政党理论:政党目标和政党变革的整合》,转引自荣敬本:《政党比较研究资料》,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4页。

  [3] 《美国专家葛来仪:美国对两岸的喜与忧》,中国评论新闻网2013年5月3日。

  [4][8] 转引自王勇兵:《国外关于政党变革与转型的研究》,《学习时报》第252期。

  [6] 两项民调数据分别引自《谢系张丰藤:民进党两岸政策没让人民放心》,中国评论新闻网2013年4月20日;《郭正亮:民进党不面对两岸局势永远是受害者》,中国评论新闻网2013年4月29日。

  [7][9] 台湾《新新闻》2013年3月29日。

  [10] 《林浊水:民进党转型一个转型各自表述》,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彭维学)

  (上接第11页)

  结语

  在哈氏商谈共识论的视域下探讨两岸政治对话及其路径,吸纳了其有关主体间性,以“语言为媒介的交往行动”、政治对话与政治共识达成的基础在于相互依存的利益构架与共同的价值关涉以及商谈共识达成的关键在于商谈过程中陈述主体向其他主体提出的有效性主张得到承认或认可等的理论精华,它兼顾事实、情感与规范。应该看到,哈氏共识论的阐释为我们实现两岸政治对话提出了具有开创性的思路与路径。厘清了我们对两岸政治对话的内涵、前提、过程以及路径的脉络认知。在立足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这一根本立足点上,进一步开阔与开放我们的理论思维,为推进两岸政治对话协商营造融洽氛围、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经验、做法。

  注释:

  [1] 郑敬高、顾豪:《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论及其理论形式》,《东方论坛》2010年第6期,第1-7页。

  [2] 张树平:《从知识结构建构政治共识:一种政治社会学的分析视角》,《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9期。

  [3] 《两岸政治对话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2013年6月26日。

  [4] 石茂生、程雪阳:《论当代中国国家认同和国家统一的基础——基于民族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的考量》,《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5] 张晋山:《两岸政策的话语比较及创新路径初探———以“一个中国”话语为例》,《台湾研究集刊》2012年第5期,第41-48页。

  [6] 李河清:《知识社群与全球气候谈判》,台湾《问题与研究》第43卷第6期,2004年11月。

  [7] 陈勤浩:《建议两岸成立政治互动代表机构》,《联合早报网》2009年4月3日。

  (责任编辑刘国奋)

  台湾研究?经济

  2013年第6期

  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及其启示

  陈晓彦作者为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研究》(11CXW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以精神产品及其生产能力为特征的文化,历来都作为一种分散的产业形态而存在。在全球范围内,文化创意产业上升为一种成熟的产业意识和普遍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政策并大规模推行,肇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1998年,英国文化媒体暨体育部(DCMS)提出“创意工业”概念,并按照十三个产业进行分类,表明这个老工业化国家由传统工业转型为文化创意经济形态。

  2002年,台湾启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出台第一期《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以下简称《挑战2008》),将文化创意产业列入台湾地区十大重点投资计划之一,提出“开拓创意领域,结合人文与经济,发展具全球水平之文化创意产业”。这意味着文创作为一种强势的产业意识,已上升到了台湾宏观政策层面。2009年,在《挑战2008》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后,台湾又出台第二期《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提出六大旗舰产业发展计划,文化创意产业与生物科技、医疗照护、绿色能源、精致农业、观光旅游等一起,成为台湾地区政策扶持层面的六大新兴产业。

  一、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体系架构

  (一)《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

  1980年代以来,台湾的文化建设得到了全方位和具体的落实推动,并逐步培育出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1994年,台湾“社区总体营造”政策出台,以“社区文化”为角度,以重振地方经济为出发点的“社造”运动,推动了台湾文化政策和文化建设的多元化视角,并使得处于基层和民间的地方文化,包括一直被边缘化的原住民文化,重新焕发了文化活力和产业生机。[1]2002年,台湾地区出台《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提出自2002年至2007年间,将投入总计新台币265万亿元重点实施十大发展计划,其中,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位列第二,这也是台湾地方政府首次将文化创意产业列入重点发展项目。

  参照英国创意产业的分类,《挑战2008》也将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分为13类。这13项分类不仅包括文化艺术核心产业如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视觉艺术产业和音乐与表演艺术产业等,也包括建立在文化艺术核心产业基础上的应用艺术类型如设计产业、建筑设计产业、工艺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等和创意支持与周边创意产业如数字休闲娱乐产业、广告产业、文化展演设施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

  在具体操作层面,台湾又主要从5大方向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表1):整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设置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中心;发展艺术产业;发展重点媒体文化产业;台湾设计产业起飞。

  文化创意产业计划为2002至2007年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限定了五个具体的目标:产业营业额由新台币4200亿元增加到新台币6400亿元,达15倍;产业直接就业人数由157万人提升为236万,达15倍;文化服务占家庭支出比重由原来的135%提升到15%,产(作)品参加国际竞赛得奖数由42件提升为275件,达6倍;产业区域性国际品牌数由3件提升为21件,达7倍。到2007年,严格从统计数字看,原定目标完成了两项:产(作)品参加国际竞赛得奖数原计划完成275件,实际达291件;产业区域性国际品牌数原定21件,完成37件。其他产业营业额在2007年达到6329亿元,产业直接就业人数达2116万人,文化服务占家庭支出比重提升为13%。[2]这三项虽然与原定目标有一定差距,但是仍然显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潜能,也奠定了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表1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5大方向

  文化创意产业五大方向

  整备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机制(4项子计划)

  强化推动组织与协调机制;建立网络流通整合机制;整合发展活动产业;加强智能财产权保护机制

  设置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中心(4项子计划)

  设置教学资源中心;成立台湾创意设计中心;规划设置创意文化园区;建置台湾影音产业信息平台

  发展艺术产业(4项子计划)

  涵盖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延揽、进修及交流;创意艺术产业;数字艺术创作;传统工艺艺术

  发展重点媒体文化产业(5项子计划)

  振兴电影产业计划;振兴电视产业计划;发展流行音乐产业;发展图文出版产业和发展数字休闲娱乐产业

  台湾设计产业起飞(5项子计划)

  建立活化设计产业推动机制;开发设计产业资源;强化设计主题研究开发;促进重点设计发展和台湾设计运动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04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年报》相关资料整理

  (二)《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

  《挑战2008》中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于2007年执行完毕。为促进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文建会”[3]、

  “经济部”、“新闻局”等积极制定后续发展计划。其中,“文建会”规划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二期计划”,“经济部”提出了“设计产业翱翔计划”,“新闻局”则制定了“振兴流行文化产业方案”。为了整合资源,台湾“行政院”于2009年3月25日设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委员会,由“行政院长”担任召集人,并责成“文建会”、“经济部”、“新闻局”和故宫博物院等相关机构,提出《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2009年5月14日,《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在“行政院”通过。执行时间为2009年至2013年。

  《方案》将“环境整备”和“旗舰产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两大政策主轴。其中“环境整备”的目的是希望能够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良好软硬件环境,通过制度、法规的完善,资金辅助,市场拓展,文创平台建立和人才的培育,使相关文创产业能够成长,并发展成为将来的旗舰产业。环境整备按照“多元资金挹注”、“产业研发及辅导”、“市场流通及拓展”、“人才培育及媒合”和“产业集聚效应”等五大策略具体推进,由文建会负责具体落实。

  旗舰产业部分则是从现有产业范畴中,选择较为成熟,具备产值潜力,产业关联效益大的类别,包括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数位内容、设计及工艺产业等六项,针对各类别的发展特性与需求予以规划,进行重点推动,希望各产业类别不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提升,良性发展,而且可以发挥领头羊作用,带动其他未臻成熟的产业发展。

  (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早在2002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起草工作即已开始,当时由台湾“经济部”牵头,“教育部”、“经建会”、“文建会”、“新闻局”等单位共同参与,并于2008年完成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共计33条。“行政院”院会于2009年4月初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草案》。2010年1月7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终于在“立法院”获“三读”通过。

  该法共分总则、协助及奖补助机制、租税优惠、附则四章,全文共计30条。主要内容包括:协助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设立财团法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加强对文化创意事业融资、保证功能,协助文创事业发展,培育艺文消费人口,租税优惠等。

  表2《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主要内容框架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总则立法基本原则及方向,

  文创法主管机构,

  文创产业定义与范畴,

  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

  “国发基金”提拔一定比例投资文创产业,

  推广文创有价观念,并落实相关政策

  协助与奖励辅助机制“政府”协助或鼓励事项,

  直接补助、艺文体验券与价差补贴等多元方式培养艺文消费人口,

  协助融资、信用担保,

  协助建立自有品牌及拓展国际市场,

  公有文创资产之运用,

  公有非公用不动产之运用,

  设立著作权设质登记制度,

  著作权人不明之授权制度

  租税优惠制鼓励企业购买文创产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抵税,

  鼓励企业捐赠文创团体抵税,

  鼓励投资研发和人才培训,

  外国输入自用机器与设备,免征进口税捐

  附则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整理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修改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之形成及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之潜力,并促进全民美学素养,使国民生活环境提升之产业。”增加了“促进全民美学素养”的提法,即希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的发展,更希望民众的生活层次能够因此得到提升。

  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将文化创意产业的类别从原来的13项扩展为15+1项。新增了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将原有的设计产业调整为产品设计产业和视觉传达设计产业,数位休闲娱乐产业调整为数位内容产业。

  二、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推行机制

  (一)行政协助机制

  行政协助机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为政府组织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二为政府在资金层面给予的奖励、补助与投、融资和租税等便利。

  在政府组织机构上,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跨部会统筹与协作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规划和管理。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在“文化部”成立前主要由“经济部”、“新闻局”、“文建会”、“内政部”等“部会”主管和推动,“文化部”成立后则分属“文化部”、“经济及能源部”和“交通及建设部”三机构,各“部会”分工明确。其中艺文类(视觉艺术产业、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和媒体类的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和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由“文化部”主管,“交通及建设部”主管建筑设计产业,“经济及能源部”主管余下的设计类产业(产品设计产业、视觉传达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创意生活产业)、数位内容类的数位内容产业以及属于媒体类的广告产业。在各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又有跨部会的业务协调推动组织——“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并落实相关政策。“行政院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委员会”则进行跨部会的资源整合和整体政策规划。

  在资金层面,台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直接资金挹注,政府奖励、补助,投、融资鼓励和税费优惠、减免等鼓励与引导多元资金投入文化创意产业。2009年至2013年的《创意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案》,在环境整备部分将“多元资金挹注”作为环境整备的主要内容,并从两个方面推动资金注入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一为以补助方式协助文化创意产业化,推动辅导艺文产业创新育成补助计划、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一般辅助计划、鼓励县市政府投入文创产业和提供圆梦资金,协助文创产业化;二为建立文创投资与融资机制,带动和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业。

  2010年1月7日颁布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从法制层面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需资金进行了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8条规定:“政府应致力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并保障其发展所需之经费”。第9条规定“国家发展基金”提供一定比例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除了总则的这两条原则性规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就“协助与奖补助机制”和“租税优惠”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12条规定,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得就法人化及相关税籍登记、产品或服务之创作或研究发展、创业育成、健全经纪人制度、无形资产流通运用等二十项内容给予适当之协助、奖励或补助;另外,规定政府补助学生观赏艺文展演与发放艺文体验券(第14条)、提供原创文化创意产品或服务优惠价差补助(第15条)、营利事业捐赠抵税,鼓励营利事业捐助偏远地区办理艺文活动(第26条),企业用于文化创意研发和人才培训,以及从国外购买自用机器和设备等可以获得相关税费优惠和减免(第27、28条)。

  (二)人才培育机制

  台湾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非常注重人才的培育。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已经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到职业培训,从通识教育到文化产业学科建制,从行政当局的推动到第三部门和民间机构的参与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体系。[4]

  在2002年文化创意产业计划提出之初,“文建会”就拟定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延揽、进修及交流计划”,希望通过国际文化交流将域外艺文创作思维及生活经验转化的相关关键实务经验与做法导入岛内,发掘台湾在地文化价值,提升文化创意产业精神与创意层次,营造精致生活的氛围。规划文化艺术人才国际进修及交流,策划多样化培训课程,学习国际社会在相关产业累积的经验与技术,并延揽海外师资来台,提供岛内人才与海外专业人士进行美学观念与实务经验的交流合作与分享平台,以进行中高阶专业人才的再教育,将关键技术与知识引进台湾,以提高台湾文创人才与创意美学的素质。

  同时,“教育部”又拟定了“大学院校艺术与设计系所人才培育计划”、“艺术与设计菁英海外培训计划”和“鼓励学生参加艺术与设计类国际竞赛”三项专业人才培育计划。

  从2003年起,“教育部”以学校既有资源为基础,整合大学院校艺术与设计相关专业,推动“大学院校艺术与设计系所人才培育计划”,分别针对传统艺术创新、印象数位设计和生活流行用品设计等主题领域,成立五所教学资源中心。根据这项计划,这5所教学资源中心担任主办学校,遴选伙伴学校,共同加强与产业和国际间的合作,发挥本土特色,延揽国际师资与人才,培育台湾文创产业的种子人才。2003年至2007年,台湾政府投入325亿元新台币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2008年,原5年规划完成。[5]

  从2005年起,“艺术与设计菁英海外培训计划”和“鼓励学生参加艺术与设计类国际竞赛”两项计划开始实施。“艺术与设计菁英海外培训计划”由5所资源中心的主办学校与国际知名学校或公司合作,采取政府全额补助的方式,每年公开征选10至20名在艺术与设计领域表现优异的学生出去进修1年,希望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的文创人才。“鼓励学生参加艺术与设计类国际竞赛”则针对综合设计类、平面设计类、产品设计类、数位动画类、工艺设计类等领域,收集相关国际竞赛咨询,进行国际竞赛辅导,鼓励学生踊跃参加相关国际比赛。

  除了大学专业教育和文化创意人才的国际化,台湾也注重文化向下扎根,在基础教育中导入文化创意理念和人文艺术教育,推动学生从小学开始加强文化美学欣赏和参与能力,将戏剧、音乐、电影、美术等艺术欣赏和体验纳入课程或活动中,并推动艺术家和艺术团体进驻校园。从2002年起,台湾在中小学教育中施行“九年一贯艺术人文教育”,让中小学生在九年连贯的艺术教育中,习得艺术能力,养成艺文素养,并最终成为“艺术生活化,生活艺术化”的人。[6]另外,台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艺文教育所需师资、课程研发和学生的艺文活动进行经费上的支持和补助。

  (三)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机制

  台湾在推行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的建立成为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工具。2010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颁布,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原则、方向和政府的奖励、补助和租税优惠等措施做了基本的规定。随后,各部门立即依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相关规定订立施行细则和子法,以保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每一条具体规定都落到实处。到2013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规定的与之配套的十三部子法全部颁布施行(表3)。

  表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配套十三子法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配套子法

  依据条款

  颁布部门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施行细则》

  第29条

  “文建会”

  《学生观赏艺文展演补助及艺文体验券发放办法》

  第14条

  “文建会”

  《文化创意事业原创产品或服务价差优惠补助办法》

  第15条

  “文建会”

  《公有公共运输系统场站或相关设施之广告空间优先保留比率及优惠费率草案》

  第18条

  “交通部”

  《经济部公有文化创意资产利用办法》

  第21条

  “经济部”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

  第12条

  “文建会”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促进民间提供适当空间供文化创意事业使用奖励或补助办法》

  第16条

  “文建会”

  《文化创意产业内容及范围》

  第3条

  “文建会”

  《文化创意产业运用国家发展基金提拨投资管理办法》

  第9条

  “文建会”

  《营利事业捐赠文化创意相关支出认列费用或损失实施办法》

  第26条

  “经济部”

  《著作财产权质权登记及查阅办法》

  第23条

  “经济部”

  《著作财产权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许可授权及使用报酬办法》

  第24条

  “经济部”

  《财团法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研究院设置条例草案》

  第7条

  “文化部”

  资料来源: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及相关子法,研究者整理

  除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和相关子法,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资金补助和租税优惠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规章,保证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公开、透明和可预期性。如对文化创意产业育成中心,文化创意企业和各县市的补助,《文化创意产业补助作业要点》、《辅导艺文产业创新育成补助作业要点》、《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业要点》和《文创产业创业圆梦计划补助作业要点》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对2010年5月17日《加强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实施方案》中预算的100亿元新台币加强投资文创事业基金,“文建会”又于2010年12月发布《文化创意产业运用国家发展基金提拔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加强投资文化创意产业实施方案作业要点》、《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评估审议会设置作业要点》。并根据《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评估审议会设置作业要点》,“文建会”在2011年5月评选出12家专业管理公司办理寻找案源、投资评估、投资审议和投资管理事项。并规定对于申请投资金额超过一亿元新台币的文创项目,由“国发基金”办理,对于一亿元新台币以下者,由“文建会”委托专业管理公司办理。

  这些法律、法规基本是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和鼓励,进一步促进政策的细化和透明化,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文化创意产业一、二期计划的顺利施行以及持续的良性发展。在这些规约中,除了奖励、补助、租税等常用的产业激励措施,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的制度完善尤其值得关注。不同于其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极大的仰赖于知识产权。首先,文化创意产业本身以文化加值和创意等知识产权成果而生,其次,文化创意产品具有高生产成本和低复制成本等特性,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对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台湾在文化创意产业的一期计划中就明确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2010年与大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十三子法中有两条涉及著作权的使用。在具体政策施行上则采取了法制健全完善与教育和提升公众意识并进的方式。如通过大众媒体等渠道宣传和与教育部合作加强学校教育,以营造良好的创新保护环境;设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培养专业人才;辅导企业建立智慧财产管理和运用;鼓励民众踊跃检举盗版,促进全民参与智慧财产的保护;加强对盗版仿冒等的查处等

  三、结语: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启示

  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几米的漫画、李安的电影、白先勇的戏剧、云门舞集等文化创意产业的成果在华语地区乃至世界范围流行。根据《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年报》所公布的数据显示,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总营业额已经从2002年的4300亿元新台币,成长为2011年的6654亿元新台币,文化创意产业厂商家数也有所增加,从2002年的43万家,增长至2011年的47万家。[7]

  综观台湾近十几年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和施行,可为大陆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诸多启示。多年的改革开放已让大陆积累了丰厚的财源,也激发了大陆作为文创“后进生”追赶先进的雄心壮志。更重要的是,当下大陆面临与台湾当年相似的产业结构调整困境,依靠粗放的制造业难以持续拉动经济发展,同时地方传统、民族文化面临全球文化同质的冲击。2009年,祖国大陆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将“文化改革发展”作为主要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家层面上再次明确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并做出具体部署。在此环境下,台湾的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政策和施行经验更值得借鉴。

  (一)政策实时检讨,问题及时修正

  赫斯蒙托夫(David Hesmondhalgh)指出,政策变迁极大地影响了整个文化产业。政策既是对社会文化、经济和技术状况的回应,也是结果。政策也是引发或抑制文化产业转型的基本因素。[8]而在所有文化政策的环节中,政策的执行又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知道更多的关于文化产业和它怎么运行,以及人们在产品创意和使用过程中的思考和行动是什么。没有执行,政策什么都不是。”[9]台湾在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拟定和执行过程中,一直注意对政策具体施行的跟踪监测,并及时修正。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六条规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每四年检讨修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统计,并每年出版文化创意产业年报。”

  宏观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目前执行了两期,一期计划始于2002年《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中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计划,该计划已经在2007结束。计划完成后,决策者在对第一期计划进行总结基础上,规划了从2009年到2013年的第二期计划,对原有计划的具体内容和设定目标进行了调整。如在重点产业发展上第一期计划只笼统提出了发展艺术产业、媒体文化产业和设计产业,第二期产业则在这些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优选了电视、电影、流行音乐、数字内容、设计和工艺产业作为旗舰产业,并为每一类产业设定了具体目标。

  另外,从2003年起,台湾每年出版《文化创意产业年报》,提供前一年度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总结和各产业类别发展信息。《文化创意产业年报》通过详尽的调查研究,完整的呈现了台湾省文化创意产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其他地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策略和方法,一方面,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使业界了解自身的基本条件及掌握产业发展的愿景、规划企业发展策略。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助推了台湾省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成长。[10]

  (二)正式的制度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作为一种调节参与人行为关系的规则,是影响经济绩效,推动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由于政府大量的政策介入引导和资金、硬件设施的扶持,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减少政府部门无效的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政府和官员寻租机率,并使各项可预见的成本、费用进入企业经营者的视野,提高项目评估的效果,从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11]

  如前所述,台湾在整个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非常注重制度的建设,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到十三子法,到各部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法规、规章制约,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制度性环境,从而保证政府的文创政策、经费预算及各项协助及奖补助机制、租税优惠等措施都有法源依据,不会因政务人事更替而停止。

  从组织架构上,2002年版的第一期文创计划实行的是“文建会”、“经济部”、“新闻局”等的“跨部会”制。在取得成功后,2009年版的第二期文创计划则在“跨部会”的基础上,由“行政院”牵头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小组”,整合各项文化管理事权,并指定“文建会”为文化创意产业总体政策整合及协调单位。正是依赖于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文创二期计划在发展目标的维度上突破本地,放眼于更宽广的两岸视野乃至国际视野:“拓展华文市场,进军国际,打造台湾成为亚太文化创意产业汇流中心”。

  (三)公私协力

  自英国政府在1998年提出“创意工业”的概念并把文化创意产业纳入国家发展政策以来,不少国家和地区也将文化产业看作国家发展的动力,并在政府层面上积极推动。台湾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过程中,也是采取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由上而下的推动模式。不过,在政策的制定和施行过程中,并不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孤掌维系,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等也加入了进来,形成公私协力的局面。

  如文化创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市场价值不确定,投资风险大和无形资产比重大,抵押担保困难等因素而导致企业融资困难。[12]针对这一困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虽然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但因为缺少具体操作机制,目前仍只停留在指导层面,并没有对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产生实质影响。[13]北京、广州、南京等城市的地方措施中,也基本以政府专项资金担保和直接资金扶持等为主,尚没有形成多元的尤其是民间资本积极介入的融资机制。[14]台湾则通过政府直接投、融资以及租税的优惠等和企业、民间的资本互动,形成文化创意产业资本的多元化,解决了不少文化创意企业(产品)的资金困境。如获2011年金马奖最佳剧情片奖、观众票选最佳影片等荣誉的《赛德克?巴莱》就几经资金困境,最后在政府与民间资本共同资助下完成。《赛德克?巴莱》投资高达7亿新台币,其中获台湾新闻局奖励,补助1亿6000万元台币,[15]行政院文建会投资9000万元台币国发基金,其余则为多渠道集结的民间资金。[16]

  注释:

  [1] 林秀琴:《1980年代以来台湾文化政策的演变》,《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8期,第58-63页。

  [2] 台湾“文建会”:《2008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建会”2009年版,第34页。

  [3] 2012年5月20日,“文建会”升格为“文化部”,除负责“文建会”原有事务外,亦统一接手原“行政院新闻局”及“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管的广电、电影与出版等事务。文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2012年5月20日前的事项仍然按原称谓。

  [4] 魏然:《台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初探》,《台湾研究》2010年第3期,第50-54页。(下转第46页)

  台湾研究?经济

  2013年第6期

  台湾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历史、现状及对大陆的启示

  章和杰曹彬章和杰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教授、博导;曹彬为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是2011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与企业国际化研究中心重点课题(11JDJS02Z)、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073145)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通过总结台湾民间金融发展的历史、现状、趋势,分析台湾当局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民间金融、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后,结合大陆实践,提出规范大陆民间金融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台湾地区民间金融概况

  台湾民间金融是指未受“央行”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法律规范的、民间私人间的借贷行为,主要包括合会(互助会、标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高利贷等。

  台湾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民企占比最高达98%,台湾经济发展长期高度依赖民间金融。上世纪80年代前,台湾形成有组织的正规金融体系和无组织的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格局”。台湾金融体系几经演变,除民间金融中的部分如合会等被收编为正式金融外,其它民间金融形式至今仍广泛存在。

  (一)台湾民间金融特点

  1、规模庞大。台湾民间金融规模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均为世界第一,民企和家庭部门的民间融资约占外部融资的1/3到1/2[1]。1964-1986年,民企的民间借贷金额从7524亿新台币上升到628774亿新台币,增加达826倍。而民间借贷在台湾民企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最高年份(1964年)高达4811%,最低年份(1974年)也达到3009%,平均为3662%[2]。据统计,1966-1988年,台湾金融机构以外各部门的省内金融交易资金中有249%流入民间金融,作为资金供给主要来源的家庭和非盈利团体超过12%的资金供给流向民间金融[3]。

  2、群众基础广泛。台湾民众有很高的热情参与民间金融,如在1984年,台湾一半以上的人口参与了合会这种民间金融活动,都市群众的参与度略高于农村。从家庭所得划分看,家庭所得越高,参与度也越高,年收入在60万新台币以上的高收入阶层入会比例高达70%。另一项调查表明,台湾地区民众参与合会的普及率高达85%,合会所占信用资金全年为1140亿新台币,占调查当年(1978年)GNP的2192%[4]。

  表1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比较单位:年息%

  年份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银行利率年份

  台北市

  高雄市

  台中市

  银行利率

  19882040228023045252001217227122784395

  19892160258025208002002187225562592219

  19902292266424249502003172823402408149

  19912352264024608782004177623522520148

  19922340256826047752005195624122592176

  19932412255625567802006211224722688210

  19942400242424847182007231625442712242

  19952376238827366832008255626162676246

  19962316236427246232009246025922556085

  19972256283227725952010248426282568104

  19982304296429166222011254426882604129

  19992244283228565042012258027242616136

  2000225628442892498

  数据来源:根据台湾“央行”《金融统计月报》历年资料整理而成,其中民间借贷利率是以台北、高雄、台中三地各自的远期支票借款利率与信用拆借利率的简单平均;银行利率以第一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代表

  3、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台湾“央行”早就开始搜集民间借贷利率数据,调查方式是委托三商银就其台北、高雄及台中地区往来客户选取样本,目前调查样本家数为258家,调查项目包括远期支票借款、信用拆借和存放厂商。从表1可见通过民间金融借贷的年利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近5年都在25%左右。但银行利率逐年下降,近两年保持在13%左右。2012年民间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约25个百分点。较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使正式金融体系中的部分储蓄流向民间互助会等民间金融部门。

  4、形式多样。台湾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融资性分期付款、融资性租赁、民间互助会、存放厂商、远期支票借款、质押借款及信用借贷。20世纪50-60年代其主要形式是传统的民间金融形式,如当铺、民间互助会(合会、标会)和地下钱庄。到70年代渐兴起抵押借贷、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和企业职工集资。到80年代又产生地下投资公司,并成为当时地下金融的龙头。近年来新生的地下期货公司有后来居上之势。此外还有像地下股市、两种经纪人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和地下投资公司[5]。

  (二)台湾民间金融利弊分析

  1、促进经济发展。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足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相较正式金融,民间金融的资金渠道以家庭部门和中小企业间流转为主。民间金融对台湾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在:

  (1)推动消费、拉动需求。以台湾民间金融的重要形式合会为例,它通过联合储蓄、轮流消费方式,将分散闲置的资金集中起来使用,增强会员的消费能力,提高其福利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刺激社会有效需求,促进工业成长,推动经济发展。

  (2)促进民间投资。台湾家庭部门一直是巨额资金剩余的持有者,其对GNP比例最高年份达184%,最低年份也有371%[6],故家庭储蓄在台湾经济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供应了一半以上的资金需求[7]。在严重的金融抑制环境中,缺乏正规投资渠道的资金通过民间金融进入资金缺乏部门,如中小企业生产领域。

  (3)繁荣中小企业,完善市场结构。同任何不发达经济体一样,台湾在发展经济初期面临着资金缺乏问题,有限的资金在优先发展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政策指引下,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很好地起到了为中小企业输血的作[8]。如表2显示,台湾全部民企通过民间金融渠道借款占其岛内借款比重高达3331%,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便利、快捷的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发展[9]。

  表2台湾民营企业融资来源单位:%

  年份

  正式金融体系

  金融机构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

  小计

  民间金融

  合计

  1964

  515

  0

  076

  5226

  4774

  100

  1970

  6192

  0

  081

  6273

  3727

  100

  1975

  6957

  006

  053

  7016

  2984

  100

  1980

  5466

  887

  053

  6406

  3594

  100

  1985

  5119

  1313

  097

  6529

  3471

  100

  1990

  6614

  998

  038

  765

  235

  100

  1991

  6755

  927

  053

  7735

  2265

  100

  1992

  6828

  931

  05

  7809

  2191

  100

  1993

  6381

  1259

  05

  769

  231

  100

  平均

  6069

  535

  065

  6669

  3331

  100

  数据来源:曹惠玲:《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问题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4)提高市场效率。得到台湾当局金融支持的大企业的资金运用效率,往往低于私营中小企业。民间金融积极投资于高效率的中小企业,大大提升了资金的总体配置效率;而民间金融的参与者也获得高于投资正规渠道所能获得的收益,鼓励资金持有者的再投资[10]。

  2、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恶劣

  (1)脱离监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台湾民间金融因其规模太过庞大而喧宾夺主,干扰了统一有序的金融秩序,成为台“央行”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抵消力量,加剧经济运行波动,削弱政策效果,甚使政策完全无效,将经济引向混乱。

  (2)缺乏抗风险能力、社会影响恶劣。民间金融活动多游离于法规之外,因而很难保障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较高,无疑加大其经营成本,迫使其把资金投到风险较大行业,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风险[11]。加上民间借贷缺乏抵押担保,以信用担保为主,投资失败使资金的供给方损失巨大,暴力事件频发,社会影响恶劣[12]。

  二、台湾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历程

  台湾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入岛开发的第一批大陆移民。20世纪60年代台湾经济起飞,用了短短几十年时间,就从一个以农业为支柱的海岛封闭型经济发展成外向型新兴工业经济体,民间金融功不可没。

  (一)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

  1、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管理。以往参与民间金融活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法律明文规定,仅凭习惯、约定处理纠纷,问题层出不穷。1989年,台湾“财政部长”郭婉容提出了“三项具体对策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即辅导民间金融“合法化”、监督民间金融活动、严格取缔非法民间金融组织。1999年,台湾《民法》对民间习惯法典化,确定合会会员间的权责法律关系,制定机构运作规则[13]。

  2、银行业市场化和民营化。为打破台湾银行业长期公办垄断,提高金融业服务效率,台湾于1990年4月制定“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开放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台湾“财政部”开始接受开设新银行申请。由于银行设立的自由化及法律、法规的完善,使许多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金融组织公开,要求成立合法银行。通过合法化,渐将不受管理、扰乱金融市场的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正规发展道路,比用行政措施强制取缔民间金融的做法更富弹性,也不易引起民间借贷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

  3、实现利率自由化。台湾长期对利率进行管制,每年都规定存贷款利率的最高限额。在当局的金融压抑政策下,不少储蓄者为避免损失,不得不将资金转向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机构。利率自由化使正规金融机构可运用利率杠杆与地下金融中介竞争,有利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化。

  4、转型民间金融。台湾准许金钱借贷者设立登记,但规定其利率上限,不准公开吸收存款,不准暴力讨债;准许各大企业成立信用互助会,制定管理办法,对组织、利率、额度、财会、人事、罚则等作一般性规范,将企业内员工存款及标会纳入管理;准许岛内黄金自由买卖,金条可作银行借款,以加强对当铺竞争的压力,促使当铺业贷款利率接近银行业贷款利率。

  (二)台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合会规范化的历程

  台湾民间金融中,最具代表性的合会成功合法化,而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一直是台湾当局打击的对象。

  合会,又称民间互助会,是一种古老的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它主要是亲朋好友、邻里间资金融通的方式。合会一般是由一个具有领导权威的、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当会首起会,找到有充裕闲资的人充当会员,然后从会员中取得所需资金,并于下次期会偿还资金。合会按固定时间周期举办一次,会员以轮流机制获取资金使用权。

  合会虽在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频繁发生的倒会风波也给台湾经济和社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正是由于合会的正、负面作用并存,使台湾当局对合会的态度经历了鼓励、默许、压制直到纳入法制规范的过程[14]。

  1、合会在1976年之前发展历程

  (1)民间合会在1895年以前开始发展。台湾经济主要以自然商品经济为主,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对融资方式有了新要求,民间金融也不再局限于亲缘、地缘的自然借贷,出现了新的融资方式。此阶段主要以互助性合会为主,目的是满足成员的生产、生活所需资金。到20世纪初,合会发展成台湾地区最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15]。

  (2)日据时期(1895-1945)。1916年,日本直接将其国内制订的《无尽业法》引入台湾,试图通过法律将合会规范化并控制其负面影响。此时开始出现一些较具规模的现代合会企业组织,包括台湾劝业、台湾南部、东台湾和台湾住宅等四家无尽株式会社。之后合会公司的规模有了很大发展,到1942年,参加由无尽公司组织的合会会员人数从6642人增长到42385人,增幅540%,会金总额增长5倍。台湾民间金融组织在此时期获得较大发展,至台湾光复,已有超过140家私营民间合会机构[16]。此阶段也开始出现企业化经营的合会雏形。

  (3)国民党统治时期(1945-1976)。制订管理规则规范民间金融。国民党政府光复台湾后,在1948年1月27日颁布了《台湾省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依此规则,7家私人经营的合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台湾营业,其经营范围、地区划分明确,只有1家公营的合会公司才可在全岛经营合会业务。1973年1月29日,《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公布。此后,非入会者在购买消费品或不动产、开办实业或需资金周转时可向合会公司借款。此《规则》注重中小企业融资,允许合会公司进行票据贴现、境内外汇业务、无担保贷款等。

  合会储蓄公司的经营业务除传统合会外,还包括面向会员的存、贷款业务,这样合会公司就将自己的角色拓展为针对特定对象(主要是民间家庭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很好地填补了正规银行的不足与空缺。合会公司充分利用了台湾民众对民间互助金融的依赖和信赖,又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传统合会和民间金融的风险,故广受欢迎。在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业务迅速增长,动员了大量民间资金。如1967年底,全部合会储蓄公司的各类合会契约金额总计944亿元新台币,吸收会员存款余额3074亿元新台币,对会员放款712亿元新台币,分别较1958年底增加342%、647%和355%[17]。1974年中小企业的账户占合会公司账户总数的645%,而其存款占当年存款总额的754%[18]。

  2、1976年至今合会的正规化

  1976年至今,台湾当局逐步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金融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1976年台湾根据新《银行法》,将全部8家合会储蓄公司改制为一家公营的、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为宗旨,是世界上首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中小企业银行可组建合会,从1976年到1977年中小企业银行建立之初,合会业务占其所有金融业务的467%,1984年合会业务量达到顶峰,20世纪90年代初,比例降至5%;之后合会业务量续降,到1995年几乎为零。至此合会复归传统,以民间经营为主[19]。

  1999年4月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在第19节709条中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合会的定义、契约条款、竞标程序、会首会员责任义务等作了详尽规范。上千年来一直依靠民间自发规则维持、备受当局歧视打压的合会,首次在台湾成为由现代法律明确规范并制约、可在民法框架内依法发展的经济行为[20]。台湾当局用经济手段治理金融领域的混乱,引导民间金融合法化,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对台湾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1]。于2000年顺利实现民间金融合会的“法典化”。

  随着台湾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进展,整个银行体系也由各银行分工明确、界限分明向业务交叉、全能经营方向发展,中小企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1998年1月22日,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正式转型为民营银行,业务范围除传统存贷款外,增加了外汇、证券、信托、信用卡等业务。目前,银行拥有资本额36857亿元新台币,在世界范围内资产排名第239名,第一类资本排名第300名,在台湾岛内开设一般分行124家,另有特殊业务和岛外分行共4家。[22]

  四、大陆民间金融概况及对策建议

  (一)大陆民间金融发展特点

  1、数量大,利率高。2011年大陆民间借贷为4-45万亿,占银行各项贷款的8%左右,东部地区占2/3;民间借贷加权年化利率2634%,以超过1年期基准利率4倍为参照,高利贷占比40-50%,总规模近2万亿[23]。

  2、正、负面作用并存。在多数地区,民间借贷投向以企业生产经营、个人生活周转为主,如湖北用于企业及个人经营周转、扩大再生产、技术更新占95%;海南用于扩大再生产、流动资金占85%。大陆81%的地方发生过非法集资,2012年上半年立案5660起,是2011年的23倍[24]。2011年上半年以来,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河南安阳、江苏泗洪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

  3、政府逐渐重视。2012年9月,大陆相关部委提出要引导和完善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2013年5月8日,大陆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形成送审稿。大陆目前民间金融规范化、法制化仍处于破冰阶段。

  (二)台湾民间金融规范化对大陆的启示

  大陆目前对民间借贷仍存在着法律缺失、体系庞杂、模糊、矛盾、更新缓慢等问题,需加快立法,以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

  1、逐步构建民间金融法律体系。首先,对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章中关于民间借贷部分加以调整、补充,剔除不协调部分,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使其符合民间金融规范发展趋势,以便制定一部统一、基本的民间借贷法律;其次,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正确区分高利贷和正常的民间借贷,对非法民间金融明确惩罚条例,遏制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性借贷等违法行为,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

  2、规范民间金融。选择有较大影响的大陆民间金融组织如标会等进行试点:首先对民间习惯法典化,确定标会会员间的权责法律关系,制定标会的机构运作规则,以便能较有效保证标会在更规范的环境中运行,有效地约束会首利用标会诈骗的动机,即使发生倒会,会员的权益也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其次,允许其组建储蓄公司,并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范围对中小微企业、家庭等进行民间借贷,通过地缘、乡缘、亲缘、血缘等减少借贷风险;第三,条件成熟时,允许其转为民营银行,业务仍限定在特定区域,以分业制为主;第四,扩大其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全能制业务。

  3、转型民间金融。规定金钱借贷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必须登记,制定其利率上限,规定其不准公开吸收存款,不准暴力讨债,对主动登记的享有优先偿还权;准许各大企业成立信用互助会,制定管理办法,对组织、利率、额度、财会、人事、罚则等作一般性规范,将企业内员工存款纳入管理。

  4、培训民间金融从业人员。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纳入规范试点的民间金融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金融理论、实务操作(如信贷评估、风险防范、职业素质、操作规范)等的培训,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提升其业务绩效,减少金融风险。

  5、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大陆银行、工商、海关、司法、税务、环保等部门的信息至今未联网,无法形成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允许合规的民间金融组织进入此系统征信,减少民间金融的风险。对征信要设立一定的门槛,征信者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建全民间融资体系。逐渐开放金融行业,放宽金融机构设立的限制,民间金融除享受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外,应该适当降低门槛,允许民间金融合法地进入金融行业,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全覆盖的民间融资体系。

  7、单独设立综合监管民间金融的部门。依金融综合化发展趋势,可单独设立对民间金融实施综合监管的部门。因该部门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故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形势下,该监管部门同时受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领导,办事机构可暂设在银监会。

  8、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健全税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有助于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摆脱企业资金过度依赖银行的间接融资,使银行有能力照顾信用较差的中小企业,减少中小企业融资强烈依赖民间金融的现象;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人们后顾之忧,减少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

  9、加快利率市场化。配合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能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增加资金使用效率,填补资金供需缺口,缩小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减少金融风险。

  注释:

  [1][6] 杨胜刚:《台湾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台湾研究》2000年第4期。

  [2][5] 黄家骅、谢瑞巧:《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演变》,《财贸经济》2003年第3期。

  [3][7] 林钟雄:《防制地下金融活动问题之研究》,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1年2月。

  [4][11] 李建民:《台湾地区的民间金融》,《银行家》2005年第5期。

  [8][12][13][15][16] 钱敏:《非正规金融演化路径与监管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9。

  [9] 曹惠玲:《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7。

  [10] 章和杰、孟宇斐:《参考台湾经验规范地下金融——以浙江为例》,《经济论坛》,2007年第23期。

  [14][17][19][20][22] 李晓佳:《发展经济体中的合会金融:台湾的经验》,《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18] 裴天士:《从民间金融组织到正规金融机构——谈台湾中小企业融资之问题》,《东岳论丛》2005年第5期。

  [21] 朱娟:《20世纪60-80年代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及启示》,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6年。

  [23][24] 杨再平:《借鉴台湾银行业利率市场化经验教训》,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家博客,2013-04-26,

  http://wwwchinacbanet/do/bencandyphp?fid=67&id=11201&x=RcPSVRSCRPPTQRNWS%5BNQVT&y=257&ts=1。

  (责任编辑朱磊)

  (上接第40页)

  [5] 台湾“文建会”:《2007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建会”2008年版,第212-213页。

  [6] 吕燕卿:《“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艺术与人文”学习领域课程之特色与实施策略》,http://wwwaercnhcueedutw/paper/9htm。

  [7] 台湾“文建会”:《2003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建会”2004年版,第57页;台湾“文化部”:《2012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化部”2013年版,第11、15页。

  [8] 大卫?赫斯蒙德夫著,张菲娜译:《文化产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9] David Hesmondhalgh and Andy, Pratt,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Cultural Polic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Volume 11, Issue 1, (March 2005), pp1-13

  [10] 陈伯礼、徐信贵、高长思:《台湾的文化创意产业营造及其启示》,《华东经济管理》2011年11期,第103-125页。

  [11] 张京成、李岱松、刘利永:《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70页。

  [12][14] 蒋三庚、张杰、王晓红:《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49-150页、第148页。

  [13] 李华成:《欧美文化产业投融资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4期,107-112页。

  [15] 台湾“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局”:《《赛德克?巴莱》影片协拍之情形》,http://wwwbamidgovtw/BAMID/Code/NewListContent40aspx?id=9748b0b9-1e49-442e-8e54-f82302132397。

  [16] 台湾“文建会”:《2011年台湾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报》,台湾“文建会”2011年版,第45页。

  (责任编辑毛仲伟)

  台湾研究?对外关系

  2013年第6期

  台日钓鱼岛纠纷与马英九当局的应对策略

  李振广作者为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政党所所长、教授。

  本文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项目之“长城学者培养计划”——“美国重返亚太战略对台湾问题的影响”课题(项目编号:IDHT 201303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多年来,台日之间频频发生的钓鱼岛纠纷对台日关系构成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在处理台日钓鱼岛纠纷中,马英九当局逐渐形成了一套应对钓鱼岛危机的政策与策略。

  2013年4月10日,台湾与日本签订渔业协议,扩大了台湾渔民在钓鱼岛周边海域的作业范围,这是被台湾有关方面视为多年来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获得一项重大利益突破。这一结果显然与当前的中日钓鱼岛争端有关,同时也与马英九当局的钓鱼岛政策与策略有密切关系。本文考察梳理了马英九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以来台日钓鱼岛之争的主要类型,并对马英九当局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政策目标与策略进行了分析。

  一、马英九上台以来日台钓鱼岛纠纷的主要类型

  从2008年6月迄今,台日之间几乎年年都会围绕钓鱼岛问题发生冲突与纠纷。其中,2008年6月台湾联合号渔船被撞沉事件,2010-2011年的保钓护渔运动,2012年日本所谓钓鱼岛“国有化”等等都对台日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在这些事件中,既有日本方面故意侵害台湾渔民利益而造成的事件,也有台湾民众主动进行的保钓维权活动。日本作为窃取钓鱼岛的一方,运用实力并依仗美国的支持控制着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因此,近几年来日台围绕钓鱼岛发生的一系列冲突大多是因日本的挑衅或非法侵害台湾权益而造成的。

  总体而言,台日钓鱼岛冲突可分三大类型,第一种是侵害——反击型,即日本在钓鱼岛海域直接侵害台湾渔民、保钓人士权益,台湾被迫回应;第二种为挑衅——宣示型,是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进行政治挑衅,台湾当局为保钓护航,借机宣示权益;第三种是主动出击型,即台湾保钓人士勇闯钓鱼岛海域,开展保钓活动。

  第一种类型:侵害——反击型。典型案例是2008年6月台湾“联合号”渔船被撞沉事件。这是马英九刚刚上台执政才20天就面临的一次台日关系风波,更是对素有“保钓健将”之称的马英九的一次政治考验。

  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湾“联合号”海钓船在钓鱼岛南方6海里处遭日本巡逻舰撞击沉没。这就是“联合号事件”。虽然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被日本巡逻舰驱离、扣押,船员被逮捕的事件屡见不鲜[1],但是台湾渔船被日舰故意撞沉却是第一次,也是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因此,这一事件在台湾引起了轩然大波和对日本野蛮行径的强烈愤慨。为反击日本的野蛮行径,台湾保钓人士于6月16日早晨乘“全家福号”在台湾“海巡署”舰船的护航下,冲破日本舰船的阻挠,进入距钓鱼岛04海里处宣示主权并成功绕行钓鱼岛一周后返航。这是自日本窃取钓鱼岛管辖权37年来台湾保钓船与“海巡署”舰艇第一次在钓鱼岛海域绕行钓鱼岛一周,具有突破性意义。

  由于“联合号”是被日本舰艇故意撞沉,“联合号”钓鱼船自身没有过错,在台湾群情激奋和强烈要求日本放人、道歉、赔偿的压力下,2008年6月20日下午,日本驻台代表机构——“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副所长”舟町仁志带着道歉函,到被撞的船长何鸿义家鞠躬道歉。这是日方因为钓鱼岛问题对台湾方面的第一次正式道歉。[2]

  第二种类型:挑衅——宣示型。

  近几年来,在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鼓舞下,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进行政治挑衅的频度与力度越来越大,最终引发中日钓鱼岛危机。与此同时,台湾地区的保钓人士也对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治挑衅展开一系列反击,马英九当局借着为保钓船只护航之机进行政治宣示。

  2010年8月25日,日本众议院安全保障委员会成员搭乘自卫队飞机赴“东海油气田”及钓鱼岛海域进行空中视察,主动进行挑衅;另外,当时的台湾媒体报道,日本政府已经决定在2011年3月把25个离岛“国有化”,以作为“划定大陆架面积和确保海底资源的据点”。这些岛屿中,也包括钓鱼岛。[3]为反击日本这一系列的政治挑衅行为,2011年9月13日,来自台湾、香港、澳门等地的10位保钓人士,聚集台北县野柳渔港,准备赴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由于台湾当局不允许香港、澳门的保钓人士登船出海,最终只有台湾籍的中华保钓协会执行长黄锡麟及理事殷必雄获准出海前往钓鱼岛海域。9月14日凌晨,搭载2名保钓人士的台湾渔船“感恩99号”在距离钓鱼岛约41公里处,遭到10艘日本巡逻船围阻,台湾“海巡署”则派出6艘大型舰和5艘中型艇围绕“感恩99号”进行保护。保钓船最终到达距钓鱼岛185海里处后被8艘日本舰艇团团包围,无法继续前进,保钓宣示活动宣告结束。

  2012年日本实施“钓鱼岛国有化”等挑衅行为再次引发台湾渔民和保钓人士赴钓鱼岛海域宣誓主权。2012年初,日本政府片面决定为钓鱼岛群岛周边4个小岛命名,并将其记载入所谓日本的“国有财产地籍册”[4]。随后,在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不断鼓噪要购买钓鱼岛等因素的刺激下,钓鱼岛争端愈演愈烈。6月26日,日本东京都议员乘船闯入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挑衅。台湾保钓团体为反击日本的挑衅,于7月4日再次发起保钓宣示活动。中华保钓协会会长黄锡麟等9人,搭乘“全家福号”渔船前往钓鱼台海域进行保钓活动,台湾“海巡署”派出5艘舰艇全程戒护。在前往钓鱼岛海域途中,日本派出3艘舰船企图登上“全家福号”进行检查,但在台湾“海巡署”舰艇的阻拦下,没有成功,“全家福号”得以顺利返航。

  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与所谓“钓鱼岛地主”完成签约手续,将钓鱼岛收归“国有”。日本政府的这一挑衅行为直接威胁到台湾渔民的渔权与生存权。9月24日,台湾宜兰渔民发起“为生存、护渔权”活动,组织大批渔船赴钓鱼岛海域,捍卫台湾渔民在钓鱼岛海域的传统渔权。台湾民间这次自发性的保钓护渔行动得到了马英九当局的大力支持。台湾“海巡署”出动12艘舰艇全程护航,保钓护渔船队一度深入钓鱼岛海域。期间,数度遭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艇阻挠及喷水,台湾“海巡署”舰艇坚定保护保钓渔船,也以水柱还击日舰,保护台湾渔船平安宣示并顺利返航。这次护渔保钓活动是台湾历年最大规模的民间保钓行动,共有58艘渔船,292位渔民参与。与此同时,台湾“海巡署”的舰艇也驶抵与钓鱼岛只有21海里的地方。总之,这次保钓护渔行动成功宣示了台湾的立场和态度,对于防止日本借“钓鱼岛国有化”把窃取钓鱼岛的行为合法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种类型:台湾主动出击保钓型。

  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台湾的保钓运动一直就是反对日本窃占钓鱼岛、捍卫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重要力量。台湾保钓力量的重要活动形式之一就是主动赴钓鱼岛海域展开保钓示威活动。

  2011年4月是台湾保钓运动兴起40周年之际,台港澳等地的保钓人士原本计划以保钓运动40周年为契机,举行大规模海上保钓示威活动。由于这一年日本发生3?11大地震,保钓人士不愿“趁人之危”,因此,延至6月底举行了一场小规模的海上保钓活动。6月29日上午,保钓人士黄锡麟等人搭乘“大发268号”渔船进入到距钓鱼岛237海里处,遭日方公务船阻挡,只好掉头返航。在此期间,台湾“海巡署”5艘舰艇全程护卫“大发268号”。

  2013年初,在中日因钓鱼岛问题处于紧张博弈之际,台湾保钓人士于1月24日又组织了一次赴钓鱼岛海域宣示保钓的活动。“全家福号”保钓船在台湾“海巡署”4艘舰艇的戒护下赴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在距钓鱼岛16海里处遭到日本8艘舰船的阻挡,“全家福号”保钓船在日本舰船强大水柱的冲击下设备受损,不得不结束行动返航。

  台湾保钓人士主动发起的保钓行动得到了马英九当局的支持和保护,对于反击日本窃占钓鱼岛,展示台湾民众保卫钓鱼岛的决心,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马英九当局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策目标

  钓鱼岛问题是马英九自2008年上台以来一再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台湾渔民的渔权、台日关系、亚太地区局势、两岸关系等,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在应对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马英九当局逐渐确立了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政策目标。

  纵观马英九执政以来在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方式与原则,马英九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政策目标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坚决维护台湾自身的权益及中华民族的主权与领土权益。在争取和维护台湾渔民利益的同时,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捍卫钓鱼岛主权,明确反对日本把窃取钓鱼岛合法化。马英九当年作为第一代保钓青年和多年研究钓鱼岛问题的法律专家,其政治情怀、学术认知和民族感情都促使他在钓鱼岛问题上把捍卫钓鱼岛主权作为首要原则,担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使马英九有机会在钓鱼岛问题上执行这一原则。马英九上任之初,“联合号”被撞事件发生后,马英九办公室立即发表声明,对日本表达强烈抗议,召回“驻日代表”,要求日本立即释放被扣船长并予以赔偿。有台湾媒体评论指出,马英九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姿态上已经较李登辉、陈水扁20年任期间要强硬许多。”[5]几年来,无论是在言论上、政策上还是行动上,马英九努力把维护台湾自身的权益和中华民族的主权与领土权益作为处理钓鱼岛问题的首要目标是明确的,是不容置疑的。

  (二)不使钓鱼岛问题冲击“友日政策”的大格局。“亲美、友日、和中”战略是马英九上台后为营造稳定、良好的周边环境而精心打造的政策框架。“友日政策”是这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马英九的保钓背景及其上台后两岸关系获得突飞猛进发展的现实,日本对马英九的“友日政策”有疑虑是不言而喻的。钓鱼岛问题长期以来就是台日关系中所面临的一个敏感问题。除了钓鱼岛问题,能够导致台日之间对抗与冲突的问题并不多。处理钓鱼岛问题是马英九对日政策的试金石,对其“友日政策”的成败有直接的影响。从2008年以来马英九处理钓鱼岛问题的方式与原则来看,马英九所确立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就是掌握分寸、理性应对,不使钓鱼岛问题冲击“友日政策”这一大格局。

  钓鱼岛问题之所以复杂,不仅在于这个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中还夹杂着民族感情、地缘政治、海洋权益、渔民利益等因素。对于马英九而言,对钓鱼岛问题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台湾渔民的权益、自己的民族感情与历史责任,也涉及到台湾民意的压力、美国的态度、日台关系发展等因素,而且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不占主导地位,基本属于弱势应对的一方。尽管如此,马英九当局在几年来处理钓鱼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了一套应对策略,基本达到了上述两大政策目标。

  三、马英九当局处理台日钓鱼岛问题上的基本策略

  马英九当局应对钓鱼岛问题处理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其在努力为台湾渔民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通过策略性地支持保钓活动等方式回击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挑衅,尽力防止台日钓鱼岛纠纷过分冲击台日关系。

  马英九当局在处理台日钓鱼岛纠纷问题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作出反应,伸张权益,争取台湾民意支持。积极捍卫钓鱼岛权益既是马英九作为第一代保钓青年的个人政治理想,同时也是马英九当局的集体政治职责与赢得台湾民意支持的需要。无论是在日本侵害台湾渔民权益或野蛮对待保钓人士之时,还是在日本议员巡视钓鱼岛、日本政府为钓鱼岛列岛命名或购买钓鱼岛之时,马英九当局总是第一时间做出强烈的反应。在行动上,马英九当局敢于作出反击,宣示权益。例如,2008年6月联合号海钓船被撞沉后,马英九当局派出数艘舰艇为保钓船护航、保驾,成功环绕钓鱼岛巡航一周。在陈水扁执政的8年时间里,台湾“海巡署”只进行了5次护渔行动,而马英九当政后的4年多时间里先后派出舰船10余次赴钓鱼岛海域保钓护渔。在舆论宣传上,对于日本议员乘船或乘飞机赴钓鱼岛海域巡视,日本给钓鱼岛列岛命名及钓鱼岛“国有化”等行为,马英九当局都及时对日本提出抗议。马英九也一再指出“不管日本进行钓鱼台国有化、还是私有化,当年窃占我领土的本质不变”,基于民族大义,钓鱼岛主权一寸都不能让步。[6]尽管马英九当局的这些努力暂时不能改变日本窃占钓鱼岛的事实,但是,敢于对日本的非法行为进行抗争,用实际行动捍卫中华民族在钓鱼岛的权益,有助于保持钓鱼岛问题的争议性,使日本侵吞钓鱼岛计划无法得逞,也赢得了台湾民众和舆论的支持。

  第二,把台日钓鱼岛冲突当做实现台湾权益突破的契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钓鱼岛一直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日本对于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各种要求根本不予理睬,而台日钓鱼岛纠纷则是台湾冲击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实现权益突破的重要契机,更是台湾提高与日本谈判渔权等问题要价的机会。钓鱼岛冲突越是扩大,争议性就越大,越对台湾有利。2008年台湾联合号渔船被撞沉事件后,马英九当局把“和平解决争端”、“尽速重启渔权谈判”确立为应对这一事件的两大主轴。[7]从1996年起台日多次进行渔业谈判,而2005年7月第15次渔业谈判之后便中断了。2008年6月的联合号被撞后,台湾方面便把这次撞船事件作为重启台日渔业谈判的契机,要求与日本尽快开展渔权谈判。也正是在这一事件的影响下,2009年2月,在中断3年半之后,台日在台北举行了第16次渔业谈判并达成建立渔业争端紧急通联机制等成果。2012年9月,当日本计划对钓鱼岛进行所谓“国有化”,引爆台海两岸民众的反日情绪之际,日本为分化两岸保钓力量,拉拢台湾,牵制大陆,随即主动向台湾提出“尽早举行”第17次渔业谈判的建议。尽管有很多日本、香港、台湾的媒体都指出,日本此时提议重启日台渔业谈判是离间计,意在“诱使台湾在钓鱼岛冲突上不要与日方激烈对抗”,避免两岸联手对付日本。[8]但马英九当局依然要借此难得的机会争取扩大台湾地区在钓鱼岛海域的权益。台湾与日本在2013年4月10日达成“渔业协议”,日本同意扩大台湾渔民在钓鱼岛海域的作业范围。这是马英九当局借机争取钓鱼岛海域权益的典型例证。

  除了渔业谈判外,马英九当局也借台日钓鱼岛纠纷之机,努力冲破已有的限制,扩展台湾的权益。例如,2008年6月16日,台湾保钓人士驾船赴钓鱼岛海域宣示,台湾“海巡署”派出舰艇护航并绕行钓鱼岛一周,离钓鱼岛最近时只有04海里。在这一过程中,台湾舰艇还与日本舰艇对峙,互射水炮。台湾这一大胆举动是自日本窃占钓鱼岛以来的第一次。与此同时,台湾海巡部门提出,未来若有必要将不排除再次派遣舰艇进入钓鱼岛12海里海域护渔。[9]2012年9月14日,马英九提出,只要有台湾渔民到钓鱼岛海域作业,“海巡署”就一定会派出舰艇保护渔民作业,透露出台湾方面进入钓鱼岛海域护渔的决心。[10]自2008年以来台湾保钓船、“海巡署”舰艇也数次大胆进入钓鱼岛海域。应该说,台湾方面充分利用台日钓鱼岛纠纷的机会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权益,而且也对日本控制钓鱼岛的局面构成一定的冲击。

  第三,把握分寸,避免钓鱼岛纠纷激化升级。尽管在每一次台日钓鱼岛纠纷发生后马英九当局都会在态度和言论上表现出强硬,以疏导民意,发泄对日本霸道行为的不满,并会寻机进行一些政策和行动上的突破,但总体而言,马英九当局把“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作为首要原则,控制事态的发展,避免过度冲击台日关系。2008年6月联合号事件发生后,台湾一些民意代表情绪激动,提出要在6月18日搭乘军舰赴钓鱼岛海域宣示权益,但经过马英九当局的协调最终放弃了这种激化问题的行动。[11]马英九当局派遣“海巡署”舰艇为保钓船进入钓鱼岛海域护航,事先也与日本方面有过多次沟通。马英九当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既要从台湾利益出发又要照顾到美国、日本的感受,以尽快促使“此事件顺利落幕,避免台日双输”。[12]由此可见,马英九当局处理钓鱼岛问题还是有相当的克制和理性。

  第四,顾及美国和日本的态度,不与大陆联合保钓。钓鱼岛是台海两岸中国人的共同“祖产”,钓鱼岛海域也是台海两岸渔民的传统渔场。反对日本窃据钓鱼岛,捍卫中国的钓鱼岛主权是台海两岸中国人的共同责任。在历次台日之间的钓鱼岛纠纷中,台湾是受害一方,也是弱势一方,日本在应对来自台湾方面的抗争时往往游刃有余,但是,如果台海两岸联合起来反对日本窃占钓鱼岛,将足以打乱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控权,使日本左支右绌、捉襟见肘,难以应付。因此,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最担心的就是台湾与大陆联合起来对付日本,争夺钓鱼岛主权。不仅日本最不希望看到两岸联手捍卫钓鱼岛主权,而且美国也不愿看到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与大陆联手,共同对付日本。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台湾与日本都是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安全伙伴,台日之间的钓鱼岛纠纷属于美国控制下的“安全同盟内部小伙伴”之间的问题。一旦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与大陆联手对付日本,不仅使日本倍感压力,同时也是对美国领导下的西太平洋安全秩序的冲击。这是美国最不希望看到的。对于美国而言,在钓鱼岛问题上“台湾应该低调,不要反日,不要让美国担心,不要让人以为台湾与大陆合作”,台湾不能成为“北京的盟友”。[13]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特别是美国的压力,马英九当局从一开始就明确表态在钓鱼岛问题上不与大陆联手,以使美国放心。与此同时,避免过度刺激日本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不与大陆联手,可以使日本对马英九当局更为放心,为台湾在渔权谈判、加强台日经贸联系等方面争取更多利益创造条件。2008年6月17日,台湾“联合号”渔船被撞后针对民进党质疑马英九“联中反日”,马英九第一次公开发表讲话时明确表示“此次联合号渔船事件,从头到尾都未与北京政府接触。”[14]自此以后,每每遇到钓鱼岛问题,马英九当局就一再申明不会与大陆联手解决钓鱼岛主权问题,与此同时,拒绝两岸民间要求两岸联合保钓的呼吁,在行动上刻意与大陆捍卫钓鱼岛主权的行动保持距离,以便消除美国和日本的疑虑。

  第五,提出“东海和平倡议”,避免在钓鱼岛问题上被边缘化。钓鱼岛问题总体而言是台海两岸与日本之间的领土权益争端。长期以来,由于日本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实施实际控制,在历次台日钓鱼岛纠纷中日本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日本的压制下,台湾当局只能借助渔民和保钓人士的保钓行动来表达对日本控制钓鱼岛的不满和反对,同时展示台湾在这一问题上的存在与影响,但在总体趋势上,台湾处于弱势和被边缘化的一方。2012年之前钓鱼岛问题基本以台湾渔民与日本之间的冲突为主。进入2012年后,日本抛弃了中日两国老一代领导人在钓鱼岛问题上达成的“搁置争议”的默契,企图通过钓鱼岛“国有化”,将日本对钓鱼岛的“行政管辖”转变为“主权归属”日本。日本这一引发钓鱼岛争议质变的举动引起中国大陆的强烈反应。大陆派遣海监、渔政船赴钓鱼岛海域巡航执法,维护中国在钓鱼岛的主权,凸显了中国大陆和日本是钓鱼岛问题争端的两大主角的地位。台湾虽然与大陆在钓鱼岛问题上有共同利益和义务,但是由于整体实力有限,加之不愿与大陆联手保钓,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逐渐成为配角,被边缘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避免边缘化趋势的发展,马英九于2012年8月5日就钓鱼岛问题提出“东海和平倡议”,呼吁各方搁置争议,和平解决争端,制定东海行为准则。马英九的这一倡议意在强化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9月7日,马英九进一步提出了“东海和平倡议推动纲领”,希望在钓鱼岛问题上从台日、两岸、大陆与日本“三组双边”对话开始,逐步走向台日陆“一组三边”共同协商。其战略意图就是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让台湾与大陆、日本成为对等实体”。[15]这也是马英九为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扩大参与、避免被边缘化所进行的一次努力。

  四、结语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反对日本窃占钓鱼岛、维护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台湾地区也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台日之间经常围绕钓鱼岛问题发生纠纷,且大多是因日本的挑衅或非法侵害台湾权益而造成的。近几年来,马英九当局在钓鱼岛问题既坚持固有的立场,支持保钓运动,试图以此争取台湾权益的最大化,其积极参与保钓活动对日本窃占钓鱼岛构成较大冲击;但与此同时,面对美日对两岸联手保钓的疑虑,马英九当局也公开表示两岸不会联合保钓。此外,马英九当局还力求通过提出“东海和平倡议”等措施,避免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被边缘化”。尽管马英九当局应对台日钓鱼岛纠纷的政策措施扩大了台湾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权益,其策略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大陆加强了在钓鱼岛海域捍卫主权领土完整的力度,更加有利于台湾渔民争取在钓鱼岛海域的权益。因此,从两岸中华民族整体益考虑,只有两岸联合起来,才能取得保钓斗争的胜利。

  注释:

  [1] 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6月10日台湾“联合号”渔船被撞沉之前,共计有132艘台湾渔船在钓鱼岛海域被日本公务船驱离、19艘被日本扣押。参见《“海巡署”平时联合护渔及战时纳入“国防”体系》,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6月18日。

  [2] 黄筱筠:《钓鱼台事件 日方将到船长家鞠躬道歉》,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6月20日。

  [3] 《日相候选人小泽:钓鱼台没一天隶属中国》,台湾《联合报》2010年9月8日。

  [4] 《钓鱼台北小岛日列“国有财产”我严正抗议》, 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3月28日。

  [5] 高凌云:《人召回 有姿态、没影响》,台湾《联合晚报》2008年6月16日。

  [6] 《马英九:已召回“驻日代表”》,台湾《联合报》2012年9月12日。

  [7] 李明贤:《“国安”高层会议:和平解决争端 重启渔权谈判》,台湾《联合报》2008年6月17日。

  [8] 张凯胜:《日促重启渔业谈判恐是离间计》,台湾《旺报》2012年10月8日。

  [9] 唐孝民:《护渔:我舰不排除再入钓鱼台12浬海域》,台湾《联合报》2008年6月18日。

  [10] 黄国梁:《钓鱼台之争 我方会进水域护渔》,台湾《联合晚报》2012年9月15日。

  [11] 林新辉:《“府”党高层出手 “立委”护渔喊卡》,台湾《联合报》2008年6月18日。

  [12] 萧旭岑:《马设停损点 避免情势失控》,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6月17日。

  [13] 《美专家:钓岛争议 台湾应低调》,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11月22日。

  [14] 《马重申钓岛主权 驳“联中反日”》,台湾《中国时报》2008年6月18日。

  [15] 王光慈:《马将台湾拉到与陆、日对等》,台湾《联合报》2012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刘国奋)

  台湾研究?对外关系

  2013年第6期

  浅析台对外渔业纠纷问题及台湾当局的应对策略

  伍俐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对外关系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台湾海洋渔业发达,但与此同时,台与一些沿海国家的海洋渔业纠纷(以下简称为台对外渔业纠纷)时有发生。为维护海洋权益及避免损及对外“实质关系”,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并欲借此凸显其在国际上的“独立实体”地位,拓展“国际生存空间”,这将对大陆涉台外交及维护海洋权益带来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台对外渔业纠纷概况及特点

  海洋渔业是台湾的重要产业。据台“渔业署”2013年公布的《2012年渔业统计年鉴》,2012年度全台从事海洋渔业的渔户总数为129906万户,渔户人口总数396154万人,海洋渔业总产量约1256万余吨,总产值约1062亿元新台币。[1]但渔业纠纷的频频发生,对台渔民的生计和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台湾的渔业经济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台对外渔业纠纷频频发生的情况看,其对外渔业纠纷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台对外渔业纠纷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数量多

  一是与台发生渔业纠纷的国家较多。自1997年以来,与台湾发生过海洋渔业纠纷的国家有日本、菲律宾、印尼、越南、马来西亚、缅甸、泰国、印度、孟加拉国、俄罗斯、索马里、南非、马达加斯加、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帕劳、密克罗西亚、图瓦卢、马绍尔、阿根廷、萨尔瓦多、美国等,即台湾与环太平洋和环印度洋国家基本上都曾发生过渔业纠纷。

  二是台对外渔业纠纷数量多。在对外渔业纠纷中,台渔船屡屡被外国驱离、拦截或扣押。而一旦被扣押,台渔民往往要缴纳巨额罚款,因此扣押对台渔民造成的损失最为严重。据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统计,从1972年至1994年,台湾渔船被外国扣押总数高达1143艘。[2]据台“渔业署”统计,从1994年至2003年,台湾渔船十年来遭外国扣押共206起,平均每年有20起,1996年达到最高峰,共有33起[3];2004年台湾渔船遭扣押数为17艘。[4]2005年至2009年间,虽未见台湾当局的统计数据,但从台湾媒体的报导来看,台对外渔业纠纷同样处于高发状态,特别是台日渔业纠纷和台菲渔业纠纷。2010年至2012年,据台“对外渔业合作协会”统计,总计有39艘台湾渔船被外国扣押。[5]2013年度,截至9月初,台对外渔业纠纷至少已发生8起,其中5艘遭日本扣押、1艘遭菲律宾枪击、1艘遭菲扣押、1艘遭越南拦截。[6]

  (二)台在东海、南海海域的对外渔业纠纷最为突出

  一是台日在钓鱼岛海域的渔业纠纷不断。1996年,日本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将钓鱼岛附近海域划入日本专属经济区范围,导致台渔民丧失一个巨大的渔场,引发台渔民的不满,双方渔业冲突日益紧张。自1996年开始,被日本公务船登临检查、驱离、扣押的台渔船每年有数十起,其中以苏澳籍渔船最多,被扣押渔船要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日元的罚款后才会被释放。从2003年起,日本加强海洋渔业执法,因涉及钓鱼岛主权纠纷,台渔船与日本之间的渔业纠纷逐渐增多。日本的强硬执法激起了台渔民的强烈不满,例如2005年6月曾发生上百艘台湾苏澳籍渔船包围日本巡逻船的事件[7];2008年6月,台“联合号”海钓船在钓鱼岛海域被日本巡逻船撞沉,引发岛内民众的强烈反日情绪[8];2012年9月,为抗议日本“国有化”钓鱼岛,数十艘苏澳籍渔船挺进钓鱼岛附近海域宣示“主权”,台“海巡署”亦派遣海巡船护航。[9]

  二是台菲在巴士海峡的渔业冲突长年难以解决。巴士海峡位于台湾南部与菲律宾北部之间,渔业资源特别是鲔鱼资源丰富,双方在这一海域的渔业纠纷频繁发生,台渔船时常遭菲律宾扣押。据台“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统计,1972-1994年间,菲总共扣押306艘台渔船,占被东南亚国家扣押台渔船总数的445%。[10]1994年至2003年台渔船被菲扣押52艘。[11]2004年至2013年,据不完全统计,被菲扣押的台渔船至少有20艘。菲律宾不仅扣押台湾渔船数量多,而且执法比较粗鲁,例如2006年和2013年,菲公务船两次对台渔船开火,各造成一名台渔民丧生。绝大多数被扣台渔船均被处以巨额罚款,有些甚至还被菲扣押长达数月乃至一年之久。

  三是台与印尼、越南等南海周边国家的渔业纠纷时有发生。南海周边国家觊觎我南海资源,纷纷对南海提出各种权利要求,导致台与印尼、越南等国的渔业纠纷屡屡发生,如印尼是扣押台渔船第三多的国家,越南、马来西亚、文莱等都有扣押台湾渔船的记录。

  但在南海海域,台湾当局对非法捕鱼的南海周边国家渔船也采取了驱离等措施,如台“海巡署”曾在太平岛海域和东沙岛海域驱离了数十艘越南渔船。

  二、台对外渔业纠纷频发的原因

  台对外渔业纠纷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

  海洋权益争端和追逐经济利益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一)海洋“主权争端”。在东海、南海海域存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中国与南海周边国家围绕南海诸岛的主权争端。台湾当局一向主张“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华民国”,与日本、菲律宾、越南及其他南海周边国家也存在着“主权争端”。这种“主权争端”使得东海、南海海域成为发生涉台渔业纠纷的重点海域。

  (二)划界不清。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国大陆称为“专属经济区”,台湾称为“专属经济海域”,日本称为“排他的经济海域”)是二战后确立的新海洋法制度之一,该项制度于1947年首次提出,被许多亚非拉国家所援引,并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确立。根据《公约》,沿海国可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包括渔业资源享有主权权利,这类国家亦可称之为渔源国,他国未经允许不得在渔源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

  台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主要存在于台日、台菲之间。1996年,日本颁布《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将钓鱼岛附近海域划入日本专属经济区范围。而菲律宾早在1978年即通过第1599号总统令,设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台湾当局也于1998年公布实施“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由于台湾与日本、菲律宾距离较近,因此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严重重叠。

  台日已于2013年4月10日在不触及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的情况下签署了渔业协议,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减少台日之间的渔业纠纷;而台菲之间尚未签署渔业协议,当台湾渔船在二者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捕鱼时极易被菲律宾认为“越界”而遭到驱离、扣押。

  (三)受经济利益驱使,一部分台湾渔民的捕鱼行为确属“越界”。鲔鱼(又称金枪鱼)深受台湾人民喜爱,屏东每年都会举行鲔鱼季,形成了独特的鲔鱼文化。鲔鱼经济价值高,每公斤价格在600-700元新台币左右,而在屏东鲔鱼季的第一尾鲔鱼拍卖会上,曾经创下每公斤6100元新台币、总价值137万元新台币的记录。[12]因此,鲔鱼成为台湾渔民重点捕获的对象,鲔鱼年产量达数十万吨,居世界前列。但对鲔鱼的“喜爱”亦是台湾渔民与外国发生海洋渔业纠纷的重要因素。

  2003年起,台湾当局逐步划定专属经济区“暂定执法线”(指2003年台“行政院”划定的专属经济区执法线,涵盖范围包括台湾的北、东、南部海域,与日、菲专属经济区重叠部分),但渔民为追逐鱼群,有时会进入到“暂定执法线”以外,甚至进入到日本或菲律宾的领海之内。如据岛内人士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遭日本扣押的台湾渔船总共约31艘,但被扣押的地点全都在台湾“暂定执法线”之外,其中有高达28艘渔船违规进入日本专属经济区内作业,甚至擅入日本领海内作业。[13]同样,为了追逐经济价值高的鲔鱼,部分台湾渔民不惜铤而走险,进入到菲律宾领海内作业。

  至于台湾与日、菲以外的国家发生海洋渔业纠纷,也大多是因台渔船进入对方专属经济区而引起。

  (四)一部分台湾渔民的捕鱼行为违反了渔源国渔业法令或国际法。台湾渔船曾经以缴纳入渔费的方式被允许进入南非专属经济区捕鱼,南非禁止渔民使用流刺网作业,但有台湾渔船不顾禁令使用流刺网而被查获。[14]此外,

  部分台湾渔船涉嫌在公海上违法作业。在大西洋鲔鱼保育委员会2005年年会中,台湾公海非法捕鱼问题成为会议焦点之一。澳大利亚、世界保育基金和国际运输工人联盟的联合调查报告指控台湾渔船以“权宜旗”(即悬挂外国旗帜的渔船)掩护,在公海非法捕鱼。大西洋鲔类保育委员会大幅削减台湾2006年在大西洋大目鲔渔获配额,从14900公吨减至4600公吨,只允许15艘台湾大目鲔组渔船在大西洋作业。[15]2008年4月和5月,绿色和平组织高举“台湾太平洋鲔鱼毁灭者”横幅,两次在所罗门群岛附近的公海上围堵非法捕捞的台湾渔船,并在一艘台湾渔船身上喷上英文“海盗”字样。[16]

  (五)岛内某些不法商人与外国军警勾结,谋害台湾渔民。台“海巡署”前官员之子许志宜利用渔民急欲捕捉黑鲔鱼心理,假冒在菲律宾拥有特殊管道可以打通关节,欺骗渔民签订渔业合作契约,每年缴交50万至100万元新台币保护费。在渔船抵达菲专属经济区后,许又勾结菲海军将领派出军舰“假扣船、真勒赎”。这起案件至少造成28艘屏东东港、琉球渔船受害,遭勒赎金额达3000多万元新台币。[17]

  总体上看,台对外渔业纠纷涉及“海洋主权”、渔民切身利益和台对外关系等重大问题。这类纠纷既使台湾当局面临较大民意压力,又使台对外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例如马英九当局2012年针对日本“国有化”钓鱼岛采取的保钓护渔动作、2013年针对菲律宾枪杀台渔民采取的制裁措施分别使台日、台菲关系降至低点,但同时也赋予了台湾当局在处理渔业纠纷时发展对外“实质关系”的机会。

  三、台湾当局应对海洋渔业纠纷的策略

  台湾当局处理对外渔业纠纷时,一方面高调申张“主权”,宣称“钓鱼岛、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华民国”,另一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视察沿海岛屿,宣示“主权”,并加强海域防卫。在钓鱼岛海域和南海海域的涉台海洋渔业纠纷,事关钓鱼岛和南海诸岛“主权”。基于民意,岛内政界人士不敢怠慢。一是登岛视察。马英九当选后不久即于2008年9月10日视察东沙群岛[18];2012年在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以后,马英九于9月登上彭佳屿,宣示钓鱼岛“主权”。[19]二是加强国际文宣。2012年8月,马英九提出“东海和平倡议”,并在《纽约时报》等国际媒体宣传该倡议,重申“中华民国”对钓鱼岛的“主权”。[20]2013年8月,马英九在台“外交部”举办的“2013东海和平论坛”上提出“东海和平倡议”的理念可以适用到南海海域。[21]此外,马英九当局还在多个场合强调台是解决东海、南海争议的重要一方。三是强化海域巡防能力。马英九时期,台“海巡署”增添了多艘新舰船,并在太平岛等海域进行实弹演习,强化巡防能力。2013年发生菲律宾枪杀台湾渔民后,马英九当局决定于2014年提前整建太平岛码头,并评估兴建太平岛机场的可能性,以强化南海“主权”。[22]四是根据“暂定执法线”,进行自我约束。2003年,台湾当局单方面划定专属经济区“暂定执法线”,要求渔民在区内作业。马英九上台后,仍然沿用“暂定执法线”,将此线作为台“海巡署”的海上执法界线。

  (二)谋求对外签订渔业协议,解决渔业纠纷。马英九上台后,力推在搁置划界争议的情况下,与日、菲签订渔业协议。马英九当局抓住中日钓鱼岛争端升级、日担心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联手之机,力促签订台日渔业协议。2013年4月10日,台日终于在经过长达17年、历经17次的渔业谈判以后,签订了渔业协议。2013年5月9日,一艘台渔船在巴士海峡遭菲巡逻船枪击,一名台渔民丧生。台湾当局对菲采取了两波共11项制裁措施,欲迫使菲与台签订渔业协议。6月14日,台菲之间举行了渔业会谈第1次预备会议,并可能在近期再举行预备性会谈。

  (三)与相关国家开展渔业合作。2012年,台与印度、哥伦比亚等23个国家建立了渔业合作关系。台与这些渔源国的渔业合作有三种形态:一是“官方”层面的合作形式,由台湾当局与渔源国政府签订渔业合作协议,如台湾当局过去曾与南非签订渔业合作协议。二是民间团体与政府合作形式,由台民间渔业团体或私人公司与渔源国政府签订入渔协议,如台湾区鲔鱼公会与密克罗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签订了入渔协议,而台与莫桑比克、坦桑尼亚的渔业合作则由台私人公司与渔源国政府签订入渔协议。三是民间团体对民间团体模式,由台湾当局授权之民间团体与渔源国民间团体签订合作契约,目前台湾与渔源国的渔业合作多采这种方式。[23]

  此外,台还与某些国家建立合作关系,相约互相登临检查渔船。台渔船在公海的滥捕及“洗鱼”行为(“洗鱼”是指部分台渔民向不是国际渔业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申请船籍,非法捕鱼后,再向合法渔船购买“剩余配额”,身份不明的非法鱼获因此获得合法渔船伪造的产地证明,经此管道后变为合法渔获,并贩卖获利。)引起许多国家和国际渔业组织的不满,并曾使台受到国际渔业组织删减渔获配额的制裁。为有效监督台渔船的捕鱼行为,台与一些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相约可以互相登临检查各自渔船。目前,与台湾建立了这种合作关系的有新西兰、库克群岛、美国、日本和法国等。

  (四)力争参与国际渔业组织及区域多边合作机制。国际渔业组织是为保护和管理包括公海在内的海洋渔业资源而设立。参与国际渔业组织,既可以从组织获得渔获配额、渔业信息等利益,又可以借助国际组织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渔业纠纷。台湾目前参与的国际渔业组织有:台以“捕鱼实体”名义、“中华台北”名称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9年成为美洲热带鲔类委员会(IATTC)、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南太平洋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SPRFMO)会员;台还以观察员或其他身份参与了大西洋鲔类资源保育委员会(ICCAT)、南方黑鲔保育委员会(CCSBT)、印度洋鲔类委员会(IOTC)等渔业组织。

  四、结语

  台湾当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渔业纠纷的动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外渔业纠纷,维护了渔民利益,同时也借机拓展了“国际生存空间”,亦对两岸关系带来复杂影响。

  首先,台对外渔业纠纷有所减少,但护渔压力仍较大。台湾当局与外国建立渔业合作关系、参与国际渔业组织有利于减少台对外渔业纠纷的发生,如台日渔业协议的签署,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台日渔业纠纷的发生。但总体而言,台对外渔业纠纷短时期内难以根本减少,台湾当局仍面临较大护渔压力,并且随着护渔措施的强化,台湾当局用于护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也将上升,例如2013年菲律宾枪杀台渔民后,马英九当局对菲采取的制裁措施,对台湾经济如旅游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其次,加强渔业合作、处理渔业纠纷,成为台拓展“国际空间”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台以“中华台北”名称、“捕鱼实体”名义成为数个国际渔业组织的正式会员、观察员或其他身份;并且,台与日本已经签署了渔业协议,目前正促使菲律宾与其谈签下一个渔业协议;此外,台湾还与20多个国家建立了渔业合作关系。这在客观上拓展了台湾的“国际空间”,促进了台湾当局与相关国家的“实质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陆处理与日本之间的东海争议、与菲律宾等国之间的南海争议的复杂性。

  注释:

  [1] 参见台“渔业署”网站:http://wwwfagovtw/cht/PublicationsFishYear/indexaspx。

  [2][10] 陈鸿瑜著:《“中华民国”与东南亚各国“外交关系”史》,台湾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4年版,第77页。

  [3][11] 《船遭“外扣”每年约20件》,台湾《联合报》2004年5月31日。

  [4] 《去年我29艘渔船遭10国扣押》,台湾《自由时报》2005年6月18日。

  [5][23] 参见“中华民国对外渔业合作发展协会”网站:http://wwwofdcorgtw。

  [6] 《疑入日本领海 苏澳渔船遭扣押》,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2013年2月26日;《屏东渔船遭菲攻击 1死马指示缉凶》,台湾《自立晚报》2013年5月9日;《台渔船被日取缔 船长坦承捞过界》,台湾《自立晚报》2013年5月14日;《琉球籍渔船遭越南船拦截 挟持2小时》,台湾《自立晚报》2013年5月14日;《“捞过界”遭日扣押 “正昌发”考虑声请国赔》,台湾《联合报》2013年5月18日;《越界 我1渔船又遭日押》,台湾《联合报》2013年5月21日;《台日渔协后 第四起我渔船被扣》,台湾《自由时报》2013年5月30日;《传1艘台湾渔船疑越界捕鱼在菲被扣》,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2013年9月4日。

  [7] 《我百艘渔船围日巡艇》,台湾《中国时报》2005年6月9日。

  [8] 《联合号遭日舰撞沉 蓝委痛批“外交部”态度软弱》,台湾《中时晚报》2008年6月12日。

  [9] 《宜兰渔民护渔权 勇闯钓鱼台》,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9月27日。

  [12] 《屏县“第一鲔”拍卖 张家食堂137万元得标》,台湾《联合报》2011年5月3日。

  [13] 《8年来31渔船越线遭日扣押》,台湾《自由时报》2005年6月24日。

  [15] 《绿色和平 公海强行搜我渔船》,台湾《中国时报》2004年4月24日;《救保育生物 绿色和平再闯我渔船》,台湾《自由时报》2008年5月4日。(下转第62页)

  台湾研究?文化教育

  2013年第6期

  台湾佛教现代转型初探

  黄延敏杨磊

  黄延敏为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副教授;杨磊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

  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肇始于清末民初的中国佛教复兴运动,并随着台湾经济社会的现代化而快速发展。特别是1987年台湾“解严”之后,以佛光山、慈济功德会、法鼓山、中台山为代表的“四大道场”,在“人间佛教”理念影响下对佛教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和创新,大大加速了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在海峡两岸及国际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虽日趋成熟,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决定台湾佛教的未来发展走向。

  一、台湾佛教现代转型的背景

  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源起于清末民初的中国佛教复兴运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台湾经济的腾飞为这一转型提供了物质技术支持,并因1987年台湾“解严”而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台湾佛教现代转型是对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佛教变革的传承和发展。近代以降,面对着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佛教陷入了衰落的困境,特别是僧团的蛊惑迷信、消极避世,越来越背离倡导救亡图存、民主科学的社会主流,遭到了许多社会精英人士的批评,并逐渐酿成了全国范围的“庙产兴学”风潮。[1]新文化运动时期,以“科学代宗教”、“以美育代宗教”、“以哲学代宗教”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中国佛教面临着严峻考验。面对制度和社会的巨大变化,佛教界有识之士奋起抗争,掀起了佛教复兴运动。1913年2月,太虚大师在中国佛教会会长释敬安的追悼会上发表演讲,提出“教制革命、教产革命、教理革命”的“佛教革命三大主张”。此后,太虚又大力倡导“人间佛教”。太虚的“佛教革命”及“人间佛教”理念在当时的佛教界引起了极大震动,成为佛教复兴运动的主潮流。虽然由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动荡不安,人间佛教及佛教改革在实践上并未取得实质进展,但1949年以后,太虚弟子印顺大师等将人间佛教理念传至台湾,并在星云、圣严等大师的推动下逐渐成为台湾佛教界普遍认可的主流理念,在宗教实践上推陈出新取得巨大成就。

  (二)台湾工业化为佛教现代转型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广阔空间。20世纪60年代以来,台湾经济进入快速发展期,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商业社会,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台湾佛教的现代化在物质技术和精神需求上的结合成为了可能,台湾著名学者江灿腾指出,“现代台湾佛教的蓬勃发展,其实是奠基于台湾的工商业发达,以及奠基于大众传播工具的发达及其无远弗届的强大影响力”。[2]更重要的是,工业化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变迁,对传统的社会关系和家庭模式造成强大冲击,人们在享受现代化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其带来的强大压力,从而更需要得到心理、精神、情感上的调节、宽慰和纾解,强调因缘和合、非对立、自觉觉他、终极关怀的佛教对于缓解工业文明及科学理性所造成的紧张和冲突显然具有正面的积极作用,可以充分发挥其终极关怀和道德规范功能。

  (三)“解严”解除了台湾佛教现代转型的政治束缚。自1949年国民党当局败退台湾到1987年“解严”前,台湾佛教界完全由国民党掌控的“中国佛教会”所控制。在“中佛会”大一统的局面下,台湾佛教虽取得有限发展,但主要是服务于国民党当局巩固在台统治的需要。1987年以前,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箝制下,民间没有新闻、结社、组党的自由,故亦无自主意识的民间结社团体。1987年“解严”及1989年“人民团体法”实施,台湾佛教逐渐摆脱对政治的依附,并迅速在组织、文化及社会事业上呈现出多元发展的繁荣景象。解除“戒严令”不到一年,就有740个人民团体向“内政部”登记并获核准。至1993年,台湾登记的宗教团体已达106个,宗教财团法人为168个。[3]台湾佛教组织的突破性发展也始于此。在“戒严”时期就开始发展的佛光山、慈济功德会、法鼓山、中台山更是快速发展,其影响不仅遍及全台湾,而且延伸到世界范围。以规模最大的佛教慈善组织——慈济功德会为例,1966年至1987年,慈济只吸收了10万位左右的会员,而到1991年,慈济的会员增长到178万位左右,如今更已增加到400多万人。据2004年统计,台湾的佛教徒超过800万人,约占台湾总人口的三分之一。考虑到华人社会的佛教性格,其中儒释道混杂的民间信仰信众必然占相当比例,但台湾佛教在“解严”后的快速发展却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二、台湾佛教现代转型的内涵

  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主要体现为世俗化、市场化、科技化、企业化和全球化。

  一是佛教理念的世俗化。宗教的世俗化主要是指宗教的人间化,这也是世界宗教现代化的突出特点。在台湾佛教现代转型过程中,“中国佛教会”以及山林佛教等传统佛教力量明显衰退,而奉行人间佛教的佛光山、慈济功德会等新兴佛教团体迅速兴起。特别是在教义方面,批判传统佛教的玄学化、天鬼化,宣扬社会关怀和实践,具有浓厚的入世倾向和强烈的社会参与意识,努力融入社会主流意识甚至现代科学成果的人间佛教理念,成为台湾佛教界甚至社会各界普遍奉行的主流理念。在人间佛教理念影响下,各佛教团体积极投入慈善、教育等社会事业,一扫传统佛教消极避世的神秘色彩。如慈济功德会就以慈善、医疗、教育、文化为“四大志业”,并全力投入骨髓捐赠、环境保护、社区志工和国际赈灾,称之为“一步八脚印”。慈济的证严法师在两岸社会最有影响力人物评比中多次名列前茅。

  二是组织管理的企业化。与传统佛教以寺庙为核心的比较单一的组织形式不同,现在台湾佛教团体普遍采用了比较先进和现代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通过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决策制度、决策程序、监督系统、反馈系统,逐步实现管理的自动化和网络化。佛光山首创了道场职事轮调制和选举制度,下属各道场职事每三年轮调一次,佛光山住持是由九位“宗务委员”互相选举产生,并以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来管理道场。因募捐能力惊人而被称为“慈善事业托拉斯”的慈济功德会建立了严格的财会制度,任何涉及金钱的决定,都要交由集体领导的董事会处理,慈济医院成立后就直接将经营权委托给台大医学院,这种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方式,显然借鉴了现代企业委托专业经理人的经营模式。

  三是传教手段的科技化。早在“戒严”末期,佛光山就已在台视等电台开播“甘露”、“信心门”、“光明世界”等节目。“解严”后,慈济功德会又率先成立专属的“大爱”有线电视台,佛光山也成立了“佛光”有线电视台。花莲和南寺首创“多媒体”弘法方式,利用现代声光科技进行传教。1992年,该寺又建成了世界上首座佛教多媒体视听馆——般若文化讲堂。目前,台湾各佛教团体均大量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弘扬教义,如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广告等。在网络传播上,佛教团体也引领风潮,“佛网”等网站将佛经转化为“PDA”格式以便于传播,即使是点光明灯、安太岁等传统法会活动,也都可通过网络办理。这与以往多在寺庙等固定场所举行的传统佛教传教活动相比,其效果和影响大不一样。除大众媒体之外,小众传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许多新兴宗教不仅借助电视、广播、出版物等现代科技工具,而且根据不同的传教对象设计出了不同的方式,如将宗教艺术化,推出各种艺术活动,举办宗教文物展览、宗教音乐欣赏、宗教歌曲演唱活动、宗教艺术品制作、宗教舞蹈表演、宗教戏剧表演、宗教电影欣赏等。此外还举办与宗教有关的各种体育、医疗卫生等活动,如教练气功、静坐,开办保健讲座、素食药膳讲座、心理咨询等。正是现代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使一些新兴佛教团体在短时间内就拥有了大量信徒。

  四是宗教活动的市场化。佛教现代转型所带来的世俗化,使佛教不得不进入“市场”,并逐渐为市场经济的规律所支配。在此环境下,佛教机构已变成“交易所”,佛教本身也变成了“消费品”,佛教组织及信徒在“双向选择”中寻找自己的“市场定位”。如岛内民众常说的“慈济做功德,中台了生死”,其实就是佛教团体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自我区隔,即把慈济定位在功德事业,把中台禅寺定位为领悟生死的地方。为了追求市场差异性,一个禅修课程,就有中台禅寺的七日禅、法鼓山的三日禅,以及灵鹫山的“九分钟禅”等各种选择,以适应不同的市场需求。台湾《新新闻》报道称,“佛光山就像百货公司一样”,提供一切信众需要的商品。[4]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台湾主要的佛教团体不仅在宗教活动上市场化趋势明显,自身也发展成为实力不容小觑的经济实体,直接从事经营性生产、商业贸易和旅游事业等经济活动,并与工商业界建立了密不可分的经济关系。例如,佛光山大力兴办各种实业、慈善机构和教育机构,据称其资产总值已达100多亿新台币。[5]

  五是组织发展的全球化。自上世纪初以来,佛教就一直受到全球化的巨大冲击。上世纪70年代之前,在国民党当局扶持和西方传教士的影响下,基督教会等在台湾发展迅速,吸纳了大量知识分子,大大压缩了佛教的发展空间。为了适应全球化的挑战,台湾佛教在现代转型过程中主动向海外扩张,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视为亚洲佛教海外扩展的先导。如佛光山被称为“佛光普照三千界,法水长流五大洲”,自1992年斥资2600多万美元在美国洛杉矶修建“西来寺”以来,佛光会已在海外成立70多家分会。慈济功德会也在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全球化使台湾佛教团体从地域性信仰组织逐步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宗教组织。

  三、台湾佛教现代转型的影响

  台湾佛教在现代转型过程中,对佛教发展、台湾经济社会变化、两岸文化交流等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对台湾社会的现代转型发挥了正面引导作用。台湾现代化以及由此引发的政治、经济的巨大变革,对传统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方式、价值标准在都市化的挑战下岌岌可危,民众在失去精神重心和价值依托的情况下,尤其需要超越的宗教精神的滋润。在台湾本就根深蒂固的佛教通过现代转型,充分发挥了宗教的终极关怀和道德规范功能,特别是台湾佛教团体对慈善事业、环保活动的推崇、倡导,有助于民众寻求新的价值支点、精神重点,对克服商业社会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促进了台湾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的发展。慈济功德会、佛光山、法鼓山等佛教团体在促进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的发展上不遗余力,并做出了卓越贡献,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其中最突出的当属慈济功德会。1991年,慈济在台湾发放的社会救济金高达55亿元新台币,远高于当时台湾省政府编列的2亿元新台币的社会福利预算。[6]在台湾“9?21大地震”时,慈济功德会志愿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救灾现场,并在灾后捐建了50座小学。在教育方面,终身以教育为志业的晓云法师于1990年创办了华梵大学,被视为佛教传入中国后第一所由佛教人士创办的高等学府[7];法鼓山以提升佛教教育为己任,创办了中华佛学研究所;佛光山创办了南华管理学院(1999年改制为南华大学)和佛光大学,在美国开设了西来大学,出版了佛光大辞典等佛学学术著作;慈济创办了慈济大学、慈济医学院;台湾佛教界人士集资于1997年创办了玄奘大学;灵鹫山创建了世界宗教博物馆;佛光山、法鼓山等还设立了佛学研究方面的奖学金。台湾佛教团体对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的极力推动,使佛教团体及佛教界人士在岛内获得了很高声誉,慈济的证严法师多次在岛内媒体评比的民众最信任人物中名列第一。更难能可贵的是,台湾佛教团体在强大光环下并不自满,而是充分利用其崇高声望更加积极地推动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的发展,这种良性循环模式为岛内教育文化慈善事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为汉传佛教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其一,人间佛教理念的成功实践,实现了汉传佛教的去鬼神化、去迷信化及世俗化,扫除了佛教现代化在教义上的障碍。其二,将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融入佛教组织,改革了汉传佛教一千多年来以寺庙为核心、奉行丛林清规的组织形式,使佛教的大规模扩展成为可能。其三,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传教活动,为传统佛教节庆活动、佛教仪式注入新文化内涵,彻底改变了明清以来以经忏佛事为主的宗教活动方式,提高了佛教在现代社会的接受度。

  (四)进一步促进了两岸文化交流。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政策之前,两岸佛教界基本处于隔绝状态。此后,在经过短暂的试探性接触之后,由于两岸佛教法乳一脉、同根同源的特殊性,加上祖国大陆的积极推动,两岸佛教界交流迅速发展。即便是民进党8年执政时期,虽然台湾当局奉行“台独”分裂路线为两岸民间交流交往带来不确定因素,但两岸佛教交流仍能冲破种种阻挠,继续深入发展。2002年,大陆法门寺佛指舍利赴台供奉37天,朝拜信众达500万人;2004年两岸佛教界共同组成中华佛乐团,在台港澳及美国等地演出;2004年,海峡两岸暨港澳佛教圆桌会议召开;2006年首届世界佛教论坛举办。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以后,随着两岸关系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局面的到来,两岸佛教交流进入深化阶段,特别是在赈灾等慈善事业方面,两岸佛教界紧密合作,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在江苏苏州成立,这也是第一家境外非营利组织在大陆设立基金会。未来,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深化,两岸佛教交流将在促进两岸共同认同的塑造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四、台湾佛教现代转型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台湾佛教的现代转型日趋成熟,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决定台湾佛教的未来发展走向。

  一是过度世俗化问题。佛教毕竟是一种宗教信仰,过于世俗化虽短期内易于吸引信众、扩大规模,但长远看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台湾佛教虽在现代化、人间化上进行了成功实践,但“化现代”、“化人间”才是佛教的终极关怀,如何在教义上将人间佛教的实践进一步理论化,解决“化人间”的难题,为佛教发展奠定更坚实基础,是台湾佛教发展亟需解决的瓶颈问题。对此,台湾佛教界有识之士已有清醒认识,并为改变这一现象做了积极努力,2005年,法鼓山宣布成立“中华禅法鼓宗”,2006年,慈济宣布成立“慈济宗”,都是力图通过立宗开派,深化教义改革,进而遏制过度世俗化倾向,实现“化人间”的终极关怀,但这种尝试因教义创新不足并未为佛教界所认可,在社会上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可以说是收效甚微。

  二是市场化的冲击问题。台湾主要佛教团体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推动了传教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台湾佛教现代转型的深化,市场化的负面效应逐步显现。一方面,各大佛教团体在市场化过程中基本发展成了规模惊人、吸金能力超强的经济实体,这与传统讲求无欲无求、清苦的佛教形象形成较大反差,许多人甚至部分信徒难以接受。再加上部分佛教团体为吸引信徒,片面追求传道场面的豪华,招来了诸多质疑与批评,如中台禅寺被人称为超大观光景点,吸收信徒的方式被认为如同开连锁店一样。另一方面,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大佛教团体在规模上基本达到了上限,而现代禅等一些“新兴佛教”团体的出现,又压缩了台湾原有佛教团体自我调适的空间,在市场化的压力下,佛教组织间的竞争有可能更趋激烈甚至恶化。

  三是政治化的干扰问题。台湾俗称,“要选举先起庙”,生动地讲出了在台湾现行选举制度下,宗教组织的影响力、号召力。正因为此,台湾佛教团体一直是各政治利益团体积极争取的对象,台湾政坛上的许多政治人物也与台湾佛教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佛教界与政界的这种密切关系,使佛教界领袖在蓝绿高度对抗的台湾社会中根本无法置身事外,但佛教人物对政治的涉足又是信众所难以接受的,部分佛教人物甚至被带上了“政治和尚”的帽子。在台湾社会政治化的影响下,未来台湾佛教的发展仍难以摆脱政治的纷扰。

  四是接班人问题。佛光山、慈济、法鼓山、中台山的发展,与其开山祖师星云、证严、圣严、惟觉的个人魅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这些大师目前均年事已高(圣严法师已于2009年圆寂),接班人选问题是各大佛教团体面临的迫切问题,未来能否维持目前良好的发展势头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对于慈济的未来发展,岛内多认为慈济功德会能取得如此大成就,主要靠证严法师的个人声望和能力,未来一旦慈济基金会里其他董事出现问题,很可能会对慈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台湾佛教团体已逐步将现有成果制度化,未来虽将面临种种新挑战,但终将在促进佛教现代化上做出更突出贡献。

  注释:

  [1]按:太虚认为,佛教在近代衰落,主要原因之一是许多僧徒或隐遁潜修,或赖佛求活,佛教不但不关心社会,介入生活,反而与世日隔。

  [2] 江灿腾:《战后台湾汉传佛教史》,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4月第1版。

  [3] 李志夫:《现代台湾宗教与社会变迁之因果关系》,《佛学研究论文集》,《1996年:当代台湾的社会与宗教》,佛光出版社1996年版。

  [4] 林修全:《佛教五大教团的管理革命》,台湾《新新闻》2003年第12期,总第844期。

  [5] 李海峰:《台湾佛教团体建设的现代性》,《法音》2009年第3期,总第295期。

  [6] 欧焕文:《证严法师及其慈济功德会》,《台湾研究》1994年第1期。

  [7] 何绵山:《台湾佛教》,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1版。

  (责任编辑刘国奋)

  台湾研究?学术信息

  2013年第6期

  “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与

  海西经济区先行先试研讨会”综述

  2013年8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在云南丽江组织召开“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与海西经济区先行先试”为主题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主要针对今年6月21日两岸“两会”在上海签订ECFA后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后,两岸服务业合作迎来重大发展机遇局面下,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两岸服务业合作新模式、深化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等两岸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研讨。研讨会上,

  来自海峡两岸20余位知名学者围绕“两岸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前景”、“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评价与影响”、“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与闽台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两岸服务业及经济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现将与会学者主要观点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两岸服务业发展现状与合作前景。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当前台湾已步入服务业占主体的后工业化社会,但服务业发展面临转型升级的瓶颈,而大陆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较为落后,但也将进入服务业大发展的阶段。两岸若加强服务业合作将最大程度地实现优势互补,推动各自服务业转型发展。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大年认为,台湾服务业较西方发达经济体存在明显劣势:一是吸纳就业能力有限,2012年台湾服务业产值扣除“公共行政及国防业”后占GDP的6112%,但仅吸纳5521%就业人口。二是固定投资不足,服务业固定资本形成毛额占全体产业比重仅约1/2。三是研发投入偏低,服务业研发投入金额与制造业悬殊。四是出口竞争力薄弱,2012年服务业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比重约为11%,在全球仅位列第25位。大陆服务业发展也亟需转型升级:一是服务业发展水准不高,近年来占GDP比重始终维持在40%左右,就业人数仅为第二产业的12倍。二是服务业发展受到体制的限制,行政审批环节太多,政府部门政策和管理办法存在无法衔接、缺少配套的情况。三是对外开放程度低,外资难以进入金融、电信等市场。四是出口竞争力弱,远不及制造业,长期呈现逆差。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健全认为,大陆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将过去“出口与投资为主”的经济结构逐步调整为“内需与出口并重”,扩大内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将成为未来大陆经济工作的主线。台湾提出国际化与科技化的服务业发展策略,若两岸加强服务业合作,将给台湾服务业转型升级提供新契机。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副所长张冠华认为,两岸加强服务业合作是双赢之举:对大陆而言,借鉴台湾服务业发展经验,既可避免开放竞争力过强的欧美服务业带来的巨大冲击,也可产生“鲶鱼效应”,促进大陆服务业转型升级。对台湾而言则可弥补岛内内需市场过小的不足,扩大服务业的发展半径,因此两岸服务业合作前景十分广阔。

  (二)关于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相关议题。与会学者普遍表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将对未来两岸服务业合作乃至两岸经济关系转型升级产生深远影响。在协议中,台湾对大陆开放64项,其中27项为现行已对陆资开放项目,新增或扩大开放项目包括非金融28项及金融业9项,均未超出台湾对外资开放待遇,而大陆对台湾开放80项,全部超过大陆在WTO的开放承诺,其中66项等于或优于陆港CEPA给予香港的待遇,因此两岸服贸协议属于高标准开放的协议。但台湾政治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童振源认为,虽然大陆开放项目比台湾多,但大陆在WTO多边开放程度只有371%,远低于台湾的582%,且大陆对台湾开放多以“据点呈现”方式,主要为吸引台湾人才与技术外移,因而两岸服贸协议不属于高标准开放的协议,预期成效也相当有限。据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评估,对台湾经济总量贡献度约只有0025-0034%。此外,台湾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每家企业员工数仅为42人,远低于美国、日本的15及86人,因此未来在落实服贸协议过程中应特别考虑台湾中小企业的竞争压力与调整成本。台湾中国科技大学教授王弓表示,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在岛内引发强烈争议,主因在于马英九当局对外沟通与宣导不力,尤其是台湾文化界在社会中影响力很大,又较为保守,因而反弹声浪高涨。台湾“中央大学”经济系教授单骥引述台湾林祖嘉教授的研究认为,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对两岸服贸协议评估所使用的是2007年数据,2008年后两岸服务业合作快速发展的数据未纳入进去,因此所评估结果比实际效益要低很多。岛内认为台湾当局签订服务贸易协议事前沟通不足,但事实上这是国际谈判中常遇到的情况。台湾在服务贸易协议中对大陆的人员和投资金额都做了不同于对外资的严格限定,很难对台湾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岛内反对者的理由站不住脚。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副主任胡石青认为,应尽快排除各种干扰,设立时间表落实服贸协议,同时结合各自优势在各领域展开不同层次的合作。

  (三)关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与闽台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与会学者普遍认为,示范区是台湾当局开启经济新一波自由化进程、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探索两岸经济合作新模式,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新空间。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王健全表示,示范区第一阶段初步规划6港一空(基隆、苏澳、台北、台中、高雄、安平及桃园航空城),重点发展智慧运筹、农业加值运销、国际医疗、国际产业(4+N)等产业,第二阶段待台湾“立法院”通过示范区特别条例后实施。福建社科院副院长李鸿阶认为,闽台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已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福建第三产业产值比重仅为388%,既低于大陆446%的平均水平,也与台湾服务业发展水平有不小差距,凸显双方服务业合作空间巨大。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特别给予福建在电子商务、物流等6项产业特别待遇,闽台双方可以此为依托率先推动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但闽台服务业合作先行先试还受到海西经济区建设不足、昆山等地激烈竞争等严峻挑战。福建社科院现代台湾研究所副研究员苏美祥表示,在两岸服贸协议签订后,推动闽台现代物流业合作先行先试面临良好机遇,双方应抓住关键节点,推进港口物流合作,大力推进两岸物流枢纽建设,完善物流业发展配套体系,同时积极推动福建物流园区转型升级和营造两岸物流人才集聚的氛围。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王建民表示,当前两岸正积极推动各类特(园)区建设,台湾大力发展自由经济示范区,大陆也规划建设海西、平潭、上海等各类经济特区,两岸应推进经济特(园)区对接与合作,并逐步推广,才能达到促进两岸经济持续开放、紧密合作与共同发展的目标。

  (四)关于未来两岸服务业合作及经济合作。台湾工业研究院知识经济竞争力中心主任杜紫宸认为,两岸制造业合作已进入“深水区”,竞争关系将逐步大于合作关系,使两岸产业合作开始出现“焦虑感”。未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不仅需要全面贸易自由化,更需要推动深层产业合作,创新合作方式,鼓励双向投资,避免竞争两损,创造互利双赢。福建社科院现代台湾研究所所长单玉丽表示,当前两岸服务业相互开放度不断提升,金融、物流、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日益加快,但也面临着服务业合作专业水平有待提升、岛内“民粹思维”、台湾执政者缺乏推动的能动力等因素制约。未来推动两岸服务业合作,应秉持以下思路:一是坚持互利双赢原则,切实落实服贸协议,针对服务业的行业区别,实施不同的推进策略。二是要探索建立多层面、多维度的服务业合作机制,为提升两岸服务业合作水平提供保障。三是建立服务业产业联盟,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减少竞争,加强合作。四是加强两岸服务业人才流动、培养和使用。五是选点试验,逐步推进,大陆各地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阶段及服务业发展水平,选择若干领域和项目,与台湾服务业进行对接合作,形成从点到线、到面的全面合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朱磊认为,推动未来两岸服务业合作应减少政策限制,释放两岸服务业合作的发展潜力,强化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策略联盟和共同参与等4种合作方式,健全两岸服务业合作机制,重点解决好利益分配、法律规范、经营模式等3方面的合作问题。

  (王敏整理)

  (上接第55页)

  [16] 《ICCAT年会国际围剿非法捕鲔,“台湾政府”管束无力》,台湾《中国时报》2005年11月19日。

  [17] 《官员之子勾结菲国海军 扣船勒索》,台湾《联合报》2007年7月28日。

  [18] 《马视察东沙:谋和也要备战》,台湾《自由时报》2008年9月11日。

  [19] 《彭佳屿行,马谈钓鱼台逾17次》,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9月8日。

  [20] 《推东海和平倡议,我在美登广告》,台湾《中国时报》2012年10月11日。

  [21] 《“总统”谈东海和平 绝没拿“主权”换政权 盼台菲纠纷尽快解决》,台湾《台湾时报》2013年8月6日。

  [22] 《捍卫南海“主权”,高层评估太平岛扩建码头机场》,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201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刘国奋)

  重 要 启 示

  《台湾研究》 将于2014年对本刊封面、刊稿形式、总页数及征稿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请关注本刊的读者和有意为本刊投稿的作者留意本刊2013年第6期封底征稿启事。

  2013年《台湾研究》目录汇总

  特稿

  尽早开启政治对话协商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新前景余克礼(201351)

  两岸关系

  海峡两岸关系的新态势与新趋向之观察朱卫东(201311)

  马英九当局两岸谈判政策评析汪曙申(201317)

  试论两岸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合作王伟男(2013113)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民事司法协助制度问题初探邵培樟(201321)

  两岸非传统安全合作的形成条件与制度设计唐桦(201326)

  大陆学生赴台湾高校就读意愿调查研究

  ——以福建、广东、浙江三省为对象

  张宝蓉王华邹莎余斌(201331)

  台湾当局全面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刍议刘世洋罗月(20133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审视张惠德(2013313)

  两岸文化研究的盲点陈孔立(201341)

  论转型正义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深化刘国奋(201345)

  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探析史晓东陈依工(201356)

  两岸社会共同治理问题探讨唐桦(2013511)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政策及其质量评估项文惠(2013516)

  “台湾特色的中华文化”的建构 陈孔立(201361)

  商谈共识论视域下的两岸政治对话及路径选择叶世明(201367)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阶段之谈判模式创新探析汪曙申(2013612)

  两岸经贸

  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环境、能力与战略分析李保明(2013118)

  台湾百大企业投资大陆情况与两岸合作路径选择李鸿阶(2013211)

  海峡两岸影子银行比较研究章和杰叶园姚姝靓(2013217)

  海岸两岸经济周期协动性的典型事实王华(2013222)

  两岸金融合作新进展与前瞻朱磊(2013319)

  对两岸经济关系深化发展问题的探讨唐永红邓利娟(2013324)

  跨域治理:深化两岸产业合作的园区管理体制探讨殷存毅许焰妮(2013410)

  海峡两岸货币政策差异性与协调机制初探刘义圣林菁菁(2013416)

  经济一体化视角下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的现状

  与前景苏美祥(2013421)

  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发展态势与推进策略单玉丽(2013522)

  两岸产业结构比较与产业合作方向选择

  ——基于1994-2012年数据的实证分析

  李保明周小柯(2013528)

  关于开展两岸产业合作合理分工与布局的内涵探讨 张冠华(2013618)

  初析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合作 熊俊莉(2013624)

  政治

  浅析民进党社会基础的现状与发展态势彭维学(2013124)

  象征政治与两岸认同的建构孙云(2013129)

  1949年以来台湾财经杂志与台湾中产阶级发展刍议(1949-2011)吴琳琳(2013134)

  后ECFA时期台湾民众认同危机及解决路径问题

  研究潘雨李涛(2013228)

  台湾“战后世代”的历史叙事、“国族”认同与行动

  ——评萧阿勤《回归现实——台湾1970年代的

  战后世代与文化政治变迁》雷玉虹(2013233)

  试论“台湾主体意识”的形成、特性及与“台湾意识”

  之异同王建民(2013330)

  台湾族群政治的特征分析周典恩(2013535)

  民进党两岸政策转型的影响因素与走势探析陈桂清(2013630)

  经济

  当前台湾经济形势分析胡石青(2013140)

  台湾地区宏观金融风险研究

  ——基于资产负债表的视角张培(2013145)

  台湾科技政策的目标选择、决策方式与形成过程彭莉(2013239)

  台湾有机农业发展特点与启示陈彤(2013335)

  台湾“闷经济”的特点、原因及前景熊俊莉(2013426)

  台湾中长期电力供求矛盾与电力结构演化分析黄光晓(2013432)

  台湾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及其启示陈晓彦(2013635)

  台湾民间金融规范化的历史、现状及对大陆的启示章和杰曹彬(2013641)

  对外关系

  马英九上任以来台湾与印度关系新发展及其走向郑英琴(2013151)

  台美“贸易暨投资框架协议”谈判的历程、特征和走势黄俊凌张华(2013243)

  台湾参与国际民航组织问题初探卢熙(2013339)

  马英九当局“双重提升”战略及其影响张华(2013437)

  中美建交前后美国反对“台湾独立”的原因、措施

  及其影响

  ——基于美国最新解密档案的考察钟厚涛(2013443)

  退台前后的国民党当局与“控苏案”肖如平(2013448)

  台日钓鱼岛纠纷与马英九当局的应对策略李振广(2013647)

  浅析台对外渔业纠纷问题及台湾当局的应对策略伍俐斌(2013652)

  法律

  台湾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借鉴庄建南朱世洪(2013344)

  台湾行政诉讼法制的百年历程吴欢(2013453)

  社会文化

  台湾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政策的变革及启示方黎明(2013248)

  台湾民众语言态度的实证性研究邬美丽(2013253)

  试析台湾地区公立大学组织改造的趋势及启示周慧蕾(2013259)

  台湾地区环保NGO的发展探析杜强(2013349)

  从台湾反核四社会运动探析政党与社会运动之关系王鸿志(2013355)

  海峡两岸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与可携性研究翟绍果席恒李东方(2013549)

  台湾社区居家养老的政策、实践及其启示严志兰(2013554)

  论沈光文诗歌的诗史特征袁韵(2013559)

  台湾佛教现代转型初探黄延敏 杨磊(2013656)

  历史

  “光州固始”与闽台的历史渊源关系陈榕三(2013156)

  《马关条约》是否“割让”台湾给日本之考辩伍俐斌(2013359)

  台湾乡镇志的发展、运作及其实务问题尤淑君(2013458)

  专题问题研究

  当前两岸南海合作问题研究陈先才杨卓娟(2013539)

  台湾当局南海政策演变之研究范宏伟王虎(2013544)

  学术信息

  “两岸现代服务业合作与海西经济区先行先试研讨

  会”综述(2013660)

  2012年《台湾研究》目录汇总(2013162)

  2013年《台湾研究》目录汇总(2013663)

  (刘国奋整理)

  24,29,34,36,51,55-64